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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中国银行贷款利率 中国银行贷款利率贷款利率表

时间:2022-09-24 13: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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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中国银行贷款利率 中国银行贷款利率贷款利率表

郑州首套房利率又降了,4.1%调到3.8%,几个粉丝问我周口的会不会降到3.9%或3.8%。

月底了,下月是什么情况呢?目前不好说。

贷5.5万两年0利息,首付.7.7万,总共下来132000。保险5600,金融服务费3800,GPS费500,上牌费550。发票还的低开 把我气的想起来就走了。有没有推荐一下河南省内的店 这周口类也太坑了

本人73年老牛,不吸烟,不喝酒不会打麻将,一儿一女,老大女儿在上海某大学心里老师,有编制,老二儿子在郑大研二,在郑州房子最高峰是给女儿和儿子每人买了一套房,那时女儿还没毕业,心想将来安家郑州吧离周口也不远,当时两套房贷款240万,每月还款16500元,利率一个5.88.一个6.125,由于一直干工程想着应该没压力,但这几年工程难做,工人工资上涨,加上疫情,总之坚持不下去了,去年拿出老本把房贷还清了,但现在郑州房价掉的厉害,两套房大概掉了100万,去年上海某大学招聘老师,女儿有幸被录用,到现在工作了整一年,在上海也谈了男朋友,男孩工作还可以,年薪80万,搞芯片的,春节来我家说看了个楼盘在闵行,位置好,但必须要有结婚证才有买房资格,很闪电,俩人去领证了,首付480万,女儿要我准备230万,男孩凑250万,这几天我不知道咋回事心里焦虑不安,想想郑州的房子就糟心,卖又不好卖,我很失败,最近老在想活着没意思,真的想睡着别醒过来直接死了算了,其实我早就活够了,和夫人儿子讲过了好几次,如果哪天我患了重病任何人不能给我看病,我真的很想我的父母………

兄弟们,分期,豪华版裸车184000,保险8000,服务费4000,gps1000,上牌500,购置税16000,落地213500,分24期加上利息8000,一共是221500。 这个价格怎么样,坐标河南省周口市

高先生在打扫卫生的时候,找到了前在银行的一张4000元的存单。但是拿着这张存单去银行取款的时候,银行却拒不支付,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更是可笑。高先生的这4000元最后能拿到吗?法院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河南周口,高先生拿着一张盖有银行印章的活期存单去取款,虽然知道这4000元是存的活期的,但也想知道这20多年活期到底能产生多少利息。

当高先生将这一张盖有银行印章的活期存单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的时候,工作人员接过存单,表示活期存单上面的印章并不是自己银行的,先是以此为由拒绝给高先生兑付存款本息。

高先生表示这是银行的前身,上面的印章也是银行的下属银行所加盖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时间久远,自己无法确认存单的真伪,需要请示领导。

银行的相关领导表示,这一张存单在银行里没有底账,是不真实的,银行无法兑付相应的存款本息。

高先生表示,银行自己丢失了底账,难道就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兑付存款吗?那么以后谁敢在银行存款呢,银行把底账弄丢了,就可以不给储户兑付存款本息?

银行的工作人员又接过该活期存单表示,这张存单相隔已经20多年,并且是活期存款,现在取款有违常理,银行还是无法兑付存款本息。

高先生气的不行,多次与银行进行协商,银行每一次的理由都让他气的不行,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自己存款4000元及相应利息,并且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高先生认为:

虽然这一张活期存,但是在20多年前的,但是自己当时在银行存款4000元,银行的工作人员也为自己办理了存款手续,存单上也加盖了银行的印章。

自己存款想什么时候取就什么时候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储户拥有存取款自由。自己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

现在银行拒绝兑付存款本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银行答辩称:

高某的起诉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诉讼。

高某的存单没有抵账,是不真实的存款记录。而且这一张活期存单在银行存了20多年,现在才来取款,有违常理。

事情已经过去了20多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存单上落款的印章也并不是本银行的印章,请求法院驳回高某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

高某在该银行的下属银行网点存款4000元,利息为月利1厘5毫,该银行工作人员马某为高某办理了活期存单一份,并加盖了马某的印章和银行的公章。

20多年后,高某拿着该活期存单到银行处取款,遭到了银行拒绝,多次交涉未果,高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

高某将4000元存入银行存款经办人马某系该银行的工作人员并且加盖了银行的公章,由此可认定高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存款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人可随时到金融机构取款因此银行应当依法支付高某的存款本金及利息。

而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存款本息均不适用诉讼时效,无论存款到期后多长时间均可要求银行全额予以支付。

综上,高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银行应按存单上的约定给付高某本金及利息。

判决,银行支付高某存款4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由银行承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有网友表示银行拿出的这些借口,吃相也太难看了。20多年的活期存单银行,竟然以没有底单为由拒绝兑付,这在哪里都说不过去吧。银行如果说找不到相应的底账,就可以拒绝储户兑付存款本息,那么银行岂不是要发大财了。把所有储户的底账都弄丢了,那么所有人存在银行的钱,岂不是都要归银行所有?这样的理由简直是荒唐。

还有网友,表示银行竟然说这张存单过了20多年并且是活期存款,现在取款有违常理,这也是理由?自己的钱想存多久就存多久,自己又不在乎那么点利息就愿意放活期存又怎么了?只要自己的存单没有丢,只要存款真实有效,你银行就得给钱。还有为常理,这样的话说出来不觉得扎嘴吗?

当然在本案中也再一次告诫,我们去银行办理的存款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存单,以及相关的存款凭证。如果高先生这一张存单丢了,那银行肯定是不会认这一笔存款的,毕竟他把底账都给弄丢了,你让他去哪里给你查找这一笔存款记录。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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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68岁的张大爷拿着25年前的存折去银行取款,万万没想到银行告知存折是假的。多次沟通未果后,张大爷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存折里面的18500元本息,最后法院这样判决的。

(来源:河南周口鹿邑县法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7年,张大爷在银行存款18500元并办理了存折。之后就一直放在家中也没有拿出来。今年,张大爷突然发现了这本存折,于是拿着存折就去银行取款,可是万万没有想到银行居然说存折是假的,张大爷当然不同意,跟银行多次沟通后未果,万般无奈之下才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18500元本息。

本案是一起存款纠纷,作为张大爷来讲,他肯定不同意银行说法,自己在家中发现了25年前的存折去银行取款,按道理银行应该及时支付,可能去之前他也想过,会不会因存款时间太长没取,银行内部人员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可能需要办一些手续,只是麻烦了一点。但是,令张大爷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银行居然说自己的存折是假的,这个还了得,就算时间过得再长那也是你们银行出具的存折,不可能说自己为了骗取银行,还去办一本假的存折吧,自己哪怕年纪再大,存折是真是假还分的清楚吧,张大爷肯定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本案,银行应不应该向张大爷支付这18500元本息。

第一、张大爷手里有银行出具的存折,因此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3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大爷提供的存折上面有银行的盖章和当时存款的金额记录,以及没有取款的事实。到这里张大爷就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那么,银行就应该无条件的按照上面记载的存款数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如果,银行你认为这本存折是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对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银行在张大爷举证完成以后,如果认为存折是假的,就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明不了,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第二、本案的关键点就在于,这本存折到底是真是假。笔者认为,其实并不难,可以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这本存折的真假进行鉴定,如果存折是真的,那么银行应当无条件的向张大爷支付18500存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银行在举证过程中提供了一份证据,这份出具有另一个客户的储蓄存折中的盖章与张大爷存折中的盖章是一致的。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张大爷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向张大爷支付存折上的18500元本息。

最后,张大爷终于依据法律赢得了这场官司,亲爱的读者们,关于本案你们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注:图片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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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杰哥说法 ,大家一起从真实案例中学法律知识,品人生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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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支取亡夫6万元存款遭拒 法院:邮储银行连本带利给付!】#妻子支取亡夫6万元存款遭银行拒绝#近日,河南周口西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丈夫去世后妻子向银行支取存款遭拒案”作出判决。1月,刘某与李某登记结婚,5月李某病故。李某生前6月至4月,分五笔在当地邮储银行存款6万元。办理完李某丧事后,刘某持5张存折到银行支取存款未果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刘某是李某唯一合法继承人,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邮储银行给付刘某存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妻子支取亡夫6万元存款遭银行拒绝】

近日,河南周口西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丈夫去世后妻子向银行支取存款遭拒案”作出判决。1月,刘某与李某登记结婚,5月李某病故。李某生前6月至4月,分五笔在当地邮储银行存款6万元。办理完李某丧事后,刘某持5张存折到银行支取存款未果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刘某是李某唯一合法继承人,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邮储银行给付刘某存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存折上的盖章是假的!”河南周口,一位68岁的大爷手持一本25年前的存折,到银行取款18500元时,却被银行告知老人手上的存折是假的。老人多次讨要未果后,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河南周口鹿邑县法院)

事情是这样,1997年时张大爷只有43岁,当年3月21日其拿着18500元现金,到银行柜台办理了存款业务。存折上的经办人一栏显示,当时的经办人是一名姓杜的工作人员。

张大爷当年将钱存入银行后,就将其放在家中的衣柜中,一直都未曾拿出来用。今年张大爷准备搬家时才意外翻出这本折,张大爷喜出望外,于是立马拿着证件和存折,到银行柜台排队取款。

可张大爷将存折交给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说他入职不久,还没见过这种存折,因此要找上级主管核实一下,才能确认。张大爷对此表示理解。

万万没想到的是,工作人员隔了很久后,就和张大爷说这本存折是假的,因此不可以兑付。张大爷听罢大吃一惊,立即质问工作人员,你们凭什么认定这本存折是假的。

随后工作人员指着存折上的盖章称,我们凭盖章就可以分辩出真假。对于银行的说法,张大爷不认可,多次讨要未果后,张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银行必须兑付其18500元本息。

本案属于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大爷作为原告,其一方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法院就会判定其一方败诉。

张大爷的举证比较简单,就是其手上的那本存折。张大爷举证称,其手上的存折是银行出具的,经办人叫杜某,经查证,杜某确实是该银行的员工,且存折上也清楚显示其于97年3月12日,存入银行18500元,之后该存折上就没有取款记录。

据此,张大爷认为,其与银行之间属于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银行有义务按照存折上的金额予以兑付本金及利息。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意思就是说,在原告已经合理举证的情况下,那么另一方就要拿出证据来举证反驳,否则法院就会因其一方不能举证而判定其一方败诉。

随后银行一方拿出四组证据举证称:

第一组证据是:张大爷手上那本存折上盖章的复印件。

第二组证据是:张大爷存款当月及前一个月的部分存折原件。

第三组证据是:银行当时实际上所使用印章的样版复印件。

据此,银行拟证明其当时使用的及其他存款上的印章实际上都是椭圆形的,而张大爷存折上的印章是圆形的。因此银行主张张大爷手上的存折是假的。

第四组证据是:银行出示了张大爷当年存款那一周的记账凭证。拟证明银行的记账凭证中,确实没有该笔存款的入账,因此双方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案子审到这里,或许大家以为银行马上就能打赢这场官司了。然而实际上并没有。法官在查阅银行出具的第四组证据中,发现了一个很重要的细节。

即第四组证据记账凭证中,有一个叫和先生的储蓄存折中的盖章与张大爷存折中的盖章是一致的。

据此,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在银行出具的证据中能找出与张大爷手上存折盖章是一致的情况下,那么就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判定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是真实存在的,因此法院判定银行一方需兑付张大爷存折上的18500元本息。

最后,所谓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得很清楚,即对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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