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学习的好帮手!
1000字范文 > 银行贷款月利率 的银行贷款利率

银行贷款月利率 的银行贷款利率

时间:2020-11-27 13:47:00

相关推荐

银行贷款月利率 的银行贷款利率

【案例992--聂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4名被告人都是业务员,都退赔了非法所得,其中一名被告人聂某某没有全部退赔非法所得,最后没有判处缓刑,其余三名被告人都被法院判处缓刑,()新23刑终7号】

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某某,男,7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5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1月21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7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5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1月21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女7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5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1月21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女,7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5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1月21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判认定,11月19日,王某和院某注册成立奇台县金典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发放宣传彩页、车体广告、登报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1.5%至2%的月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

奇台县金典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招聘被告人聂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人为业务员,业务员按照该公司的安排和公司的相关规定采取坐班等方式,以公司的名义向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公司给业务员制定相应吸收存款的任务数额,采用保底固定工资加提成进行计酬。

11月至8月,聂某某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存款862万元,张某某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存款558万元,李某某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存款528万元,郭某某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存款440.5万元。被告人被传唤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款数额情况,其中聂某某退缴10000元,张某某退缴213419元、郭某某退缴85176元、李某某主动提供价值约420000元的门面房一套(作为变现退缴款,多退少补)。

原判认为,奇台县金典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有关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受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指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聂某某非法吸收862万元,张某某非法吸收558万元,李某某非法吸收528万元,郭某某非法吸收440.5万元,均属数额巨大。

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被告人在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故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四被告人是按照奇台县金典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排和要求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公司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均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

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主动以现金方式退缴其全部违法所得款,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以价值约420000元门面房一套退缴其全部违法所得款,被告人聂某某退缴10000元,可根据四被告人缴纳违法所得款数额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为维护社会金融秩序,根据四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犯罪数额、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情节,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聂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四、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五、依法追缴被告人聂大云非法所得款296462元,追缴款依法予以发还。

【案例755---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改判案例,公司副总经理,犯罪金额354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豫03刑终64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

原判认定:洛阳九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强公司)于1月18日在洛阳市涧西区珠江南路8幢1-2层注册成立,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已判刑),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业务员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月利率1.1%-2%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现洛阳九强投资有限公司已无力兑付,经审计截止1月份,九强公司未兑付资金8417.18万元,涉及合同425份,涉及投资人192人。

被告人王某某自3月至12月担任九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业务为对外放贷、考察审核放贷项目等,其工作期间以高息为诱饵,介绍群众到该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经洛阳德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王某某共介绍投资金额共计354万元,未兑付金额346.165万元,涉及合同24份,涉及群众15人。共获取提成13.54万元。案发后王某某退交13.54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同案犯李某某、李某甲的供述;3.证人宫某、刘某的证言;4.集资参与人齐某某、黄某某、付某某、吴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等多人的陈述及九强公司调查登记表、协议书;5.洛阳九强投资有限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情况专项审计报告;6.到案经过,投资协议书、项目投资证明、承诺函、还款计划书,收条、银行存款凭条,收据及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能够退交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1.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2.本案已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本案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称:自己不是九强公司的副总经理,也没有参加对外宣传,一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该上诉理由一致。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审核无误,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某通过其家属,向洛阳市涧西区处非办退缴款项人民币1000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诉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关于上诉人王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某某在九强公司工作期间,负责对外放贷、考察审核放贷项目业务,并对外以副总经理的身份吸收资金,且相关证人的证言对其担任副总经理的身份情况能够印证,足以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王某某在二审期间能够积极退赔部分款项,并综合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总被人告上法庭索要借款,想请我帮他打赢这场官司。他说他借朋友20万元,都还40万元了,原告心太黑,看能不能把多付的要回来。我看过证据之后,劝他至少给原告再还5万元主动和解。我不会受理他的案子!他听了不仅没生气,反而高高兴兴按我说的去做了。

那天刘总一进门便说明来意,说他有一个二十来万元的案子,想让律师代理。如果能打赢,就交给我去代理,他很忙,顾不上去开庭,代理费他不在乎多少。

我看了一下诉状,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请求判令是被告的他偿还二十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还把担保人(他的朋友)列为第三人进行诉讼。而且看到了他给原告书写的两张分别为十万元的借据,时间为、。他的朋友在借据上注明担保人并签名。据他说,是他通过这个朋友借原告的钱。他把借条给朋友,朋友把借条转给原告,原告又转款给他的朋友,朋友把钱转给他。他从一开始就没见过原告的面,但钱确实收到了。当时借条上没写利息,但三个人口头约定月息二分。

我对他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事,月利率二分也受当时的法律保护,不是高利贷,你只有还钱的份,这官司咋能给你打赢?你认为咋样算赢?

刘总竟然说:借条上并没有利息约定,我说利息是月息一分,若按我已经偿还的数,肯定还要给我退钱呢!

我说:律师不会支持你撒谎,不会在庭上说假话。另外你的朋友不光是担保人,还是原告的朋友,他会支持你撒谎吗?更何况,据你所说,你至今已经归还借款近四十万元,这不是反证出月利率二分吗?

此时他又说:在的11月份,三人一块协商,已经付过的本息就一笔勾销了,他另打一个22万元的借条,承诺年底一次还清。如果延期付款,按月利率1.5分计息。他直到上个月才把22万元本金还清。人家索要利息,他只同意给一万元双方发生争执。导致原告写了起诉状准备诉讼,预先告知他,看他啥态度。

他问律师代理他的话能不能赢?我说赢不了!如果拉通从开始,按二十万借款本金算,受法律保护的利息已经高过本金,利息近三十万元。如果按11月的借条约定,还有近四万多元的合法利息需要支付。所以只是付原告多和少的问题,不存在赢的问题。

我建议他不要执拗,和解为上。没有聘请律师代理的必要性,案件管辖在子洲县,路途遥远,代理费若按诉讼标点已经上万,加上差费,还有应承担的诉讼费,负担不是一点钱,你又何苦呢?

还要指明的是,人家八年前能借给你二十万元,是多大的信任,帮咱度过难关,咱在八年之后才还清债务,应该有感恩之心才对!主动和解是最好的选择,而不是借助律师或者钻法律空子去想方设法赖账。我所是不会按照你的设想去办这个案子的。

能够感觉到这番话的力量千均,他思虑片刻,主动要求交纳咨询费,然后深表谢意。他说他一定釆纳我的建议,回去立马与债权人和解。今后若遇纠纷争议,一定还会前来求助的。看得出,这个当事人是心服口服了!

不知读者朋友们怎么看这件事,你们对律师的服务满意吗?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