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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合同解除 银行起诉解除贷款合同

时间:2022-06-27 15: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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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合同解除 银行起诉解除贷款合同

即使是在银行代理渠道买的保险,也应该必须有合同才对。现在各个保险公司已经取消银行驻点了,买保险就要去保险公司买,弄清楚再买,还要做双录,15天犹豫期内随时退保无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对贷款合同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普法##民法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诉讼?#

撕掉合同,限薪不对!俱乐部是企业,他给得起自愿,但足协可以对俱乐部和球员违章进行处罚和解除合同。

贷款断供房屋查封 解除合同于法无据http://legalinfo./pub/sfbzhfx/zhfxzxxf/zxxfyasf/01/t2024_446900.html

【合同解除的程序】 网页链接

“期房烂尾,开发商跑路,凭什么让我继续还贷!”上海市的徐昌平碰到一件奇葩事,他个人贷款390多万元,在嘉兴市买了一套房独栋别墅,但是,房屋还没有竣工,房地产商最终因为资金困难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随后,徐昌平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

那么既然房子没了,徐昌平就决定断贷,不再向银行汇钱,真没想到,银行不答应,又把徐昌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贷款剩下个人贷款。

由于徐昌平签订的贷款及担保双方约定,贷款放款以后,与该房屋有关的任何纷争,都和贷款者没有关系,贷款者有权利挑选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提前偿还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个人贷款。

依照这条规定,就算期房烂尾了,未竣工,徐昌平不能收到房屋,这一些烦心事,全部都是购房者的事情,都和银行没有关系,徐昌平必须继续履行合同还款,或者提前还贷。

最终,徐昌平败诉,一审判决书,徐昌平与银行的合同解除,但是,徐昌平必须继续还贷还息,包含逾期利息,总计220多万元。

如今,开发商跑路了,买房合同被解除,他的房子没了,借款合同又被解除了,可是他被裁定还得继续还款,可谓房、钱两空。

徐昌平毫无疑问不服气,提起了上诉,他签字的这个约定,是银行提早制订的格式合同,并且有关法律解释说得很清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抵押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该将收受的买房剩余本金及利息,退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徐昌平的买房合同、个人贷款合同解除后,不但不需要继续还贷,还有权利追回他已经支付的房款,

最终,二审法院再审改判,银行要求徐昌平归还剩下个人贷款及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徐昌平,总算是松了一口气,无债一身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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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中的姓名为化名,部分为个人意见!

#头条创作挑战赛# #媒体人周刊# #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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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法律小知识】

问:员工被取保候审期间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由于员工被取保候审、等候法院开庭审理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所以用人单位与取保候审的员工可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即可不再向其支付工资、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然而,不能以此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须待法院审理结束后,再依法进行处理。#冬日生活打卡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常州头条#

开发商当初承诺对业主所购房屋提供按揭贷款的阶段性担保,于是业主停贷后,开发商替业主还了几期贷款就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了,法院不但支持而且业主还要支付约定的15%违约金……

结论:停贷怎么算都有损失……

案例来源 陕0111民初51号 判决书

#魏律师谈风险管理# #我要上条#

合同法定解除的四种情形可以归纳为:

1、不可抗力+合同目的落空;

2、预期违约+主要债务;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合理催告;

4、迟延或违约+主要债务。

#房东欲提前解约 租户索赔500万#厦门小伙阿峰和朋友一起创业,以每月8万元的价格租赁了房东陈姐的房子,并签订了的合同,约定前3年每月8万元,三年后每年递增。租完房子之后,阿峰将房子160多个单间进行了装修,以公寓的方式出租。

让阿峰意想不到的是,还不到一年的时间,房东陈姐就要求解除合同,不租了,原因是说阿峰房子卫生清洁不及时,到处是垃圾和纸片,有安全隐患,要把房子收回来自己经营。

无奈之下,阿峰同意解除合同,但前提是陈姐必须按照合同要求,补偿自己400万元,但陈姐不同意,只答应给210万元,由于双方关于赔偿金额分歧比较大,当地司法所调解未果后,建议双方当事人找第三方机构评估装修价值再进行协商。

房东之所以收回房子,目的很明显,显然是眼红阿峰的生意,想把房子要回来自己经营,所谓的卫生清扫不及时不过是借口而已。160间公寓,又是在厦门不错的位置,如果经营得当,效益还是不错的,也难怪这个房东眼红,但你自己没有能力利用起来,看到人家租房赚到钱了,心里不平衡,想取而代之,这种做法说实话挺损的。

双方协商未果后,房东将阿峰起诉到法院,谁曾想法院不支持阿峰,原因是房东的自建房没有经过审批,属于违规建房,所以合同无效。既然是这个样子,那为什么不直接给房东把房子给拆掉呢。不能搁着人阿峰一个人欺负啊。

12月8日,浙江省绍兴市一公司由于年内设备更新需要提早安装,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最后经老板研究决定,车间棉布部将在12月16日开始正式停工停产,职工正式放假,在放假之前请每个员工来财务部办公室签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明年开工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议,这就是什么骚操作明摆的黑厂。

我觉得这个老板也太坑人了吧,说解除劳动合同就解除,一点表示赔偿都没有,大家千万不要去签解除劳动关系,是套路来的,如果老板一定要逼员工签名的,那先赔偿违约合同金和工龄金再来签,如果签了就是自离没有任何补偿金和失业金,否则吃亏的是员工,黑厂我见得多,但是没见过这么黑的厂一年签一次劳动合同,现在都是什么年代了居然还有这骚操作,希望里面的员工团结一致不要签,一定拿起法律来保护自己,居然把员工当成三岁小孩来骗,这个老板太坏了。

放那么长的假也没有按当地最低标准工资来发给员工,也没有说明年什么时候开工,还要叫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这有点像变相裁员一样,让员工自己签名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就不用赔偿一分钱的经济赔偿金了。朋友们,你们有遇到过这样的黑厂老板吗,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请大家留言评论。

[cp]#菏检播报# 【已提交订单并付款的网购商品, 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怎么办?】我们网购的每一笔订单,都是一份电子合同。如果消费者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TV今日说法 网页链接 ​ ​​​[/cp]

公司搬迁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拒绝执行,最后被记旷工并解除劳动关系

5月陈某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作地点为东莞市南城。

6月,公司因业务范围发生变化和经营发展需要,经企业及员工开会研究决定将工作地点搬迁至新址清溪镇。

7月19日,公司正式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方式通知全体员工将于7月23起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

陈某认为自己家距离新的办公地点耗时过长,且自己小孩上学无人接送,去新地址上班有困难为由对该搬迁决定表示异议。

公司对陈某的异议作出答复,认为其应该按搬迁通知执行。

/7/23日至26日陈某仍在原办公地点处理工作事宜。

/7/26日公司以陈某累计旷工4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影响正常工作为由,依厂规通知陈某于7/27日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陈某对该决定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车天车地车安全

这种因企业变更工作地点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的案例,近几年非常多。

员工认为自己入职地址既为工作地址,当初入职就是考虑到离家近,可以照顾家人才选择的这家公司。

如今企业要搬走,却要求员工必须一起去新工作地点,这势必造成员工要在家和工作上,二选其一。

那么问题来了,员工拒绝去新公司上班,且陈某仍在原工作地址处理工作相关事宜也算旷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

除了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合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虽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但双方已经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及公序良俗的,亦视作劳动合同已经变更。

原则上,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与劳动者达成协议。但用人单位因经营范围调整作出整体搬迁决定,主要基于企业未来发展的考虑,是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具体体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与劳动者协商,有权单方面改变工作地点。

其次,毕竟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的工作地点的变更并不是劳动者自愿调整的,所以有可能给劳动者带来不便。如果变更给工人带来不便,用人单位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采取增加班车、提供宿舍、发放交通补贴等措施,减少对工人的实际不利影响。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的单方面调整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在满足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的基础上,考虑工人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运行,避免滥用自主权损害工人权益。

最后,劳动者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在用人单位多次通知的情况下,拒绝上岗不仅不能解决合理的要求,还能减少原有利益。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调和双方的需求。如不能达成协议,应尽快向劳动保障部门寻求救济。

最后陈某某因违反公司规定,在多次收到搬迁通知后,陈拒绝服从公司的管理,拒绝在新的办公场所工作,应认定为未提供正常劳动。因此,二审陈某的行为构成旷工,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

企业搬迁,员工如有异议应该用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权益。

#东莞头条# #我要上头条# #我要上微头条#

#房东欲提前解约 租户索赔500万#

在福建厦门,男子阿峰是做公寓出租生意的。他和房东陈女士签了一份合同,租下陈女士的3栋楼改造后做为公寓出租。合同约定:3栋楼改造成160多间单身公寓出租,每月房租8万元,每三年递增10%,租期。

签完合同后,阿峰就和几个朋友一起投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阿峰讲,他们对此投入了很多资金,而且这里面有贷款和借款)

不管怎么说,在签订合同的第一年里,双方倒也没有什么大的矛盾,还算顺利,

可是,一年以后房东陈女士的态度有了变化,因为她觉得阿峰没有管理好这些公寓,包括房间的维护,卫生保洁等。所以,她想收回房子,交给自己的儿子管理。这个要求被阿峰拒绝了,想想也能理解,前期在房屋上的装修改造投资,估计一年时间赚回来的可能性有限。

不过,陈女士心意已定,而且付诸行动。她把阿峰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最后法院判了,只不过是判合同无效,而不是同意陈女士的解约收房。原来: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这三栋房子当时盖的时候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是违法建筑。

对这种房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看到这样的判决,陈女士先是高兴,都无效了,那自己就能收房了。可这种想法在阿峰这却不能接受,从判决的内容看,法院的判决没让他退房,而且除了说合同无效,房东其他的要求不是被驳回了吗?这房没那么容易退!

现在,这个案结未了的事,相关部门在调解中:阿峰提出,自己改造花费了400多万,让房东再补偿自己几十万元,给500万元可以考虑退房;而陈女士则提出,她只能补偿阿峰210万元。这个差距显然不是一般的大。据报道,双方现在还没有一个一致的方案。

在这个案件里,房东反悔引起的争议,虽然在法律意义上给这个租房合同一个“无效”的名分,但定分却没有止争,这也许能从侧面说明关于违建问题的复杂性,有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租赁合同无效以后,焦点问题就是损失的折价赔偿问题。如果双方能在损失的折价赔偿的数额上上讲到一起,这个问题就算是解决了。只是,500万与210万之间,用一个什么样心态和方法,才能缩短它们的距离,这个还真是个很有挑战性的事。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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