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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没有银行签字盖章 贷款合同只有甲方盖章乙方没签字有效吗?

时间:2022-12-20 10: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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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没有银行签字盖章 贷款合同只有甲方盖章乙方没签字有效吗?

工程项目的合同纠纷

我们签订合同时候要注意:

1.注意诉讼时效

2.注意签字盖章与签字或盖章两者的区别。前者必须签字加盖章,后者只是做其中一件即可

3.高度注意本行业的国家政策与自己签订合同是否抵触。

4.索取赔偿包括利息,还要有损失费

举例:

被告:北京建Ⅹ房地产开发公司。

原告:Ⅹ世界发展有限公司。

Ⅹ世界公司于6月17日向一审法院北京高院提起诉讼称:

1.8月12日,新世界公司与建Ⅹ公司订立了《ⅩⅩ项目合作合同书》,项目内容达成一致。

2.8月14日,Ⅹ世界公司依约向建Ⅹ公司支付了合作款1亿元人民币。

3.因合同未履行,双方于12月25日又签订了《还款担保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建Ⅹ公司再次承诺履行合作合同的义务。

4.至Ⅹ世界公司起诉日止,Ⅹ建公司仍未能履行合作合同的义务,导致Ⅹ世界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故Ⅹ世界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

①解除双方签订的《ⅩⅩ项目合作合同书》;

②返还Ⅹ世界公司合作款1亿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8月1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日止的利息;

③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Ⅹ建公司答辩称:

1.新世界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12月25日的《还款担保协议书》均约定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Ⅹ世界公司只盖章未签字,因此协议未生效。

这里有几点说明:

1.国土资源部作出的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虽然Ⅹ建公司在8月12日与Ⅹ世界公司签订本案《ⅩⅩ项目合作合同书》时即应知该政策,但并不因此影响其效力。现Ⅹ建公司以国家的土地政策变化构成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为由,主张Ⅹ世界公司的损失由新世界公司自行承担的抗辩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ⅩⅩ项目合作合同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合法有效。

2.Ⅹ建公司合同书约定的履行期,即10月之前或Ⅹ世界公司另行认可的较晚期限前完成合同义务。12月25日的《还款担保协议书》确认《ⅩⅩ项目合作合同书》继续有效,并重新约定了履行期限。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认定履行期限较长的“自《还款担保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满18个月”为Ⅹ世界公司认可的“较晚履行期限”。Ⅹ世界公司于6月17日向该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否则法院不会受理,诉讼程序也不会启动。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还款担保协议书》约定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此处约定应理解为“盖章或签字”,因此并不因此影响其效力。Ⅹ世界公司只盖章未签字并不影响协议的生效。

本来贷款想全款,大伙支支招

贷款收了我3000手续费越想越不划算…同店其他人都砍到1000 ~2000。送的东西基本没有,都是厂家配的车窗膜,脚垫。

目前合同上没有盖章,同时也没有说明会产生贷款手续费。请问这个情况下能不能作为有效的理由跟销售再谈手续费,或者改全款

今天去银行想办张卡,白跑一趟了,太难了。

除了身份证还需要辅助验证比如社保卡、居住证、驾驶证。

这些都还好,我都可以提供。

重点是要说明你办卡用途是什么。

我说是用来办理房贷了。

有什么证明吗,比如购房合同或楼盘盖章说明材料。

我说都没带。

不好意思,如果没有证明没办法办理,即使办理了你后面这卡不是用来贷款的,也需要你来销户,销户对你后面重新办卡是有影响的。

[捂脸][捂脸][捂脸]

中介告诉借款人:我们是一家正规贷款中介[笑哭]但是中介没告诉借款人的的是:正规中介的定义就是借款人你信不信我们[灵光一闪]

中介正规最少要具备几个条件:1、有银行盖章合作协议2、不会单独收费3、借款人逾期中介不会无责任4、不会操作借款人资质5、金融管理部门备案过。按照这些标准:99.9%的中介都要关门,所以你说你找到的是正规中介么?[泪奔]你找的只是一个合适或者不合适的人[来看我]

#绵阳头条#审查建设工程合同,又有三个新发现。

一、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工程款未盖公章无效。

针对这个问题,我首先需要搞清法律概念及法律规定。合同中的约定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工程结算中,有双方负责人签字,但没有加盖公章难道真的是无效吗?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合同也好,结算也罢,只要是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是合法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就是有效的。负责人签字或盖公章,是选择性行为,不是阻止合同或结算的条件。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务必盖章生效的行为,才是无效的。

二、合同中约定没有开发票,就可以拒付工程款也是错误的。

虽然乙方有开增值税发票的义务,但是乙方未收到甲方所支付工程款,怎样去承担开票的义务?乙方是施工方,人工工资或材料费一般先由乙方垫支,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先开票,后支付工程款是错误的。

开票行为是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附属行为。开增值税发票也要承担税收金额的支付行为。为此,最高院不支持不开票就不付工程款的行为。

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问题,随着新法的规定,旧法也不适用。

原最高院规定,年利率不超过24%是合法的,是自愿支付年利率36%可以支持,如果超过36%即为违法。现新规定,又将上述情况不再适用。

更早有过规定,年利率的4倍规定。在工程合同中,逾期支付工程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是年利率的10%至15%还是同期同类贷款的4倍规定,有待大家共同探讨。

在老公病危之时,她都做了什么

佟二堡有个女人名叫小凤,当她亿万资产的丈夫生命垂危的时候。开始和小叔子在一起算计老公,不仅把老公的公司的全部资产转移,小叔子把员工撵回家。还趁老公昏迷时用老公的名字在银行办了一项贷款业务 ,手段是小凤模仿老公的笔记签字。小叔子拽着丈夫的手指在银行贷款书上盖章,然后将贷款两人分赃。导致老公欠债九千六百万元,他们以为小凤的老公活不长了,所以抛下老公不去医院护理,也不给他付医疗费。整天和小叔子手挽手的出出进进。一旦被人看见。小叔子就说,我哥回不来了,我得帮助哥哥照顾好嫂子。两人勾肩搭背,在一起吃喝,跳舞。还经常去酒吧喝酒,跳舞,在酒吧她认识了一个大老板,经常给她献花。一来二去,两人混熟了,那个男人告诉她有个投资项目,是黑科技,赚钱很快。三个月能赚一千万。于是她就和这个男人混在一起,拿老公的钱给人家投资2000万,人家要现金她就给人家拿现金,不留证据,口口声声说是信任。其实她是真没做过买卖,这么大的一个头资,她只跟人家签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里是啥她也不知道,而且这份合同还保存在对方的手里。当她返悔想看合同要退款时。人家不仅不给钱,连合同都不给她了。还是她的委托人强势逼迫下,他的合作方才把合同拿出来,然而这份合同让所有的在场人都为之震惊。这是一个日本人和他签订的双方合作共赢的一个协议。内容里根本没有三个月反款三千万的说法,而是合作经营协议,双方共同承担盈亏,这个傻瓜她根本没做过生意,就是凭一份信任就签字了。人家说赔了就赔了,她又不参与经营,现在明白了,想把钱要回来,结果人家也不给。把她耍的团团转。这个时候她坐地上大嚎起来。尽管她怎么相求都无济于事。

就是这么一个毫无头脑又无情商的女人,让老公在无钱治病的情况下又背上了上千万的欠款。她满以为老公会活不了啦,这笔钱就不用还了,没想到她老公遇到了好人,把她老公救活了,当她老公提出要和她离婚时,她终于说出了一句心里话,你咋不死了呢。当她听说老公的儿子被人绑架了之后,她幸灾乐祸的去刺激她老公,小心点你儿子吧,直到把老公气得再次昏厥,送进医院抢救。老公是死是活还不知道,请收看后续报道。

哈哈,河南可真有本事,会和去世的人签字盖章,并能担保贷款的。可既能和去世的人办事,就能和去世的人追债,为什么要和在世的人要债?

娱乐攻城师

河南大爷去世2年后,竟在银行贷款5万,家属:人都没了咋签的字

03:37

“玩不过。就不玩了!”山东聊城,一男子买了一辆“奔驰”,价钱谈好了,首付也交了,同时贷款也办好了,不料,在还款的时候,发现了一件事,不问不知道,一问吓一跳。贷款突然之间多了十几万,这样的经历不只发生在男子身上,在其他的车主身上,也出现过,那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男子记得清楚,当初买车时,车价是65.5万,贷款26万,可在还款的时候,却变成了40万,男子感到无法理解,怎么会平白无故做出了14万。难道他在买车时,连贷款合同都没有看过?

现在回想起来,男子当时还真没看清合同,销售拿出的是电子合同,为了让男子尽快签字还特意告诉他,只管签字就行,要是内容不对,到时候还可以改,不打紧,正是销售的这些话打消了男子的顾虑。

结果在还款时凭空多了14万,和男子同样经历的还有一位,姓赵的车主。他在签订贷款电子合同时,看得非常仔细,可在车辆官网查看实际贷款时,数额却发生了变化,从15万的贷款变成了25万。

直到这时,男子和赵车主都想不明白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便来到了4S店,调看了原始的合同,这一看还真吓一跳。原始合同根本就是一份伪造的合同,姓名对得上,但并不是男子签的。连家庭地址都是胡乱填写的。

让人奇怪的是,莫名多出贷款金额的车主,多大几十个,都是从4S店一位王姓销售那边买的车,其中有一位车主还是律师。

律师车主表示,购车时,他的法律意识相对比较强,虽说销售以各种理由没有给他合同,但还是让对方提供了合同复印件。并让销售备注了,此复印件内容和原件一致,结果还是上当了。

销售直接是跟他签了一个假合同,让律师朋友哭笑不得,无奈地表示:玩心眼,玩不过他,就不玩了,也没那时间。

随后记者和包括男子在内的其他车主,一起找到了4S店,而4S店却认为,这只是销售的个人行为,店方并不知情,责任应该由销售来承担。

男子并不认同4S店的说法,他认为责任在于4S店,销售伪造了合同签字,后面还有4S店的层层审核,比如经理签字,公司盖章。

篡改贷款数额,合同造假。伪造签字。谈好的购车条件,后期随意地反悔,这些都是事实。

可4S店销售经理的回答却让人很恼火,无论是在场的记者还是其他的车主,提问的任何内容,对方始终就一个回答,包括后续到来的门店负责人,回答都是一样:目前,我们已经报案了。正在配合警方的调查和取证

除此以外,与此事相关的信息,两个负责人是概不答复,目前,王姓销售人员已经被带走调查,此事还在进一步地处理当中。

1、店家认为是销售的个人行为,应由销售个人负责,那么店家真的就没有责任吗?

王姓销售,作为4S店的销售人员,代表的是公司,与包括男子在内的众多车主接洽,并达到买卖合同关系,该销售在服务车主的过程,是职务行为或者是4S店代理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 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同时,销售作案的过程都是在4S店,店方存在监管不力。要是及早发现,就可以避免更多车主的权益受到侵害,导致损失的进一步的扩大。所以男子和其他车主找店方处理此事是合理的,没有不当。

因为销售个人的严重过错,导致店家损失的,店家可以向销售追偿。属于另外一个案件,不能混为一谈。

2、销售伪造合同,并增加车主的贷款金额,属于犯罪吗?

《关于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伪造合同的欺诈手段骗取财物。

销售的行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所谓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和第 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单到现场维 权的车主就多达几十个,男子一人14万,赵姓车主10万,还有律师车主就好几十万,所以50万元以上是肯定有的,惩罚肯定够销售承受了。

光在销售手上购买的车主,就多达几十个,可见他做销售这块是很多一套,要是用在正道上,每个月的收入肯定是可观的,不明白他为什么还要铤而走险多犯法的事情?选错了道路,做了损人也不利己的事,不值得同情。

先和车主签一份合同,销售再擅自做主的做一份假的,以假当真,所以车主是很难发现的,这个责任不在于车主,作为店家存在监管不力。#聊城头条#

我有个朋友在09年买的房子,法人盖章,买时他提供了土地证,房产证。签的国家正是合同。也付清房款了。还在合同是著名上房产证不须抵押。让他办房产证,他说房产证在办理中,一直在办房产证,到现在也没办下来。没有想到,会做出这样的事来。前年11月份,他把房子抵押了代款4百多万元,朋友也不知情。到今年6月份

法院给把房子贴上告示,说房子要拍卖,让里面人和东西搬出去这才知道了。我们这才知道开发商把朋友的房子他给抵押贷款了,他把钱花了,我们自已的房子。访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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