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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银行没盖章 贷款合同只有甲方盖章乙方没签字有效吗?

时间:2021-05-20 23: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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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银行没盖章 贷款合同只有甲方盖章乙方没签字有效吗?

去年六月买了世纪城房子,迟迟不办理贷款。这马上一年了每次催就是在审核,每次催就是等,各种推迟,联系了很多业主都是这样的问题。前年买房的业主至今都没有办理,售楼部人员态度极其不好。房钱都是我们几代人血汗钱,两个月去银行面签了又是各种等,联系银行,银行说不是他们不放款,是售楼部不递交资料,他们没有办法放款。希望能有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官方回复

网友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经彬州市住建局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目前,您已向开发商交了首付款,并办理了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但因合同盖章需在西安西部投资集团审批,加之受疫情影响,按揭贷款暂未办理。4月9日,彬州市住建局工作人员与您电话沟通,请您前往彬州市住建局就反映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因您外出暂不能返回,待回彬后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小元:大源老师你好,我听买家说明天只能过户不能办抵押,不办抵押如何保障我的利益啊?为啥不办抵押?以前我买卖房都是过户跟抵押一起办理 的。

大源老师:是这样的,因为这次你买家找的是外资银行做的贷款,外资银行要求买家给你转首付后才能出具借款合同的,所以明天过户后买家给你打首付之后才能出合同跟盖章,有这份合同才能办理抵押的。

小元:好的,那不办抵押这么保障我呢?明天过户的房子就是买家的了。

大源老师:放心,明天过户成功,收件收据的回执由我们这边保管,领房产证也是我们这边去领,到时银行办完抵押放款后我们这边才会退房产证原件给买家。

小元:好的,麻烦你们这边帮我们把控风险,争取早点放款,谢谢大源老师。

最高院:先盖章后打印的文件是否有效

最高院认为:

国丰公司主张案涉“证明”系海凤公司盗盖印章形成,但未提交证据。

虽然案涉“证明”系“先盖章后打印”,但原审认定该先行盖章行为具有概括性授权和追认属性并无不当。

《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法民申4393号】

企业法律问题风险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在催款单等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在催款单等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 并未明确写明其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收到通知书等内容,其签字、盖章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购买商品楼如果按揭贷款银行没有通过怎么办?

首先作为购房人你要明白,购房行为是一个法律问题,以前受《合同法》的约束,开始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就是说合同基本条款都早已拟定,你只有一个大前提,就是做出签与不签的决定,而不是很多自媒体上宣传的你就是手写也要写上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导致银行贷款无法发放,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无条件退回你的认筹意向金(一般都会转为定金)和首付款,这无异于痴人说梦。

那么我们购房人(标准名称叫买受人)怎么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第一:决定购房前,大家都为认筹金可以退的现象所蒙蔽,因为这是意向的表示,是订金,并非定金。什么是定金要搞清楚,就是你交的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什么2万可以顶4万,砸金蛋等都是逗你乐。你是买房子的人,不是去占便宜的,再次强调抓住重点,你是买房子的人。买房子不是去超市开业送鸡蛋,必须知道事情的轻重。

交了定金,就意味着你已经没有退路,除非你决定不买钱也不要了。一袋大米一桶油的价值是2万,如果你不买房子,更谈不上2万顶4万的房款了。

这个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就是这个道理,道理都懂,为啥很多人还是做不到呢?人性,本意就是爱占便宜怕吃亏,这不是谁的错,但是如果你冲动和贸然掏钱就是你的错。

第二:摸清楚自己的家底。事实绝大部分信誉良好的人都可以获得银行的贷款,但是不一定包括你,大数据时代,你是透明的,去人行打印个人征信只是初步,打印好后没问题要尝试个人抵押贷款,如果能够获批才是真正具备贷款资格的人。银行有一套严格的贷款核准程序,不是基层银行所决定的,基层银行只有初审的权利。

第三:准备好首付款,这笔钱必须是自有的,而不是借来的。这也是很多人买不起房子,尤其是一线城市动辄数百万上千万房子的原因,因为首付款对绝大多数家庭来说就是一个天文数字。穷人没那么多钱,不然就不是穷人。

第四:做贼要找好倒跑的路,只买家庭经济能力承受范围内的房子,尽量提高首付比例,降低负债。如果负债压力过大,已经严重影响到基本的工作和生活,就要学会放弃。生活的智慧包括放弃,并不耻辱。

其次作为购房人在交首付的时候必须清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有内容,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需要你认真,严谨地解读。恰恰很多人都在关键的时候大而化之,轻率的签名导致后续出现问题没有办法得到解决。尤其是违约责任,一般都会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比例,一般都在10%至20%之间,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若买受人(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后拒绝补齐房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开发商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求助人赔偿损失,这个损失一般都是定金加首付款的总额。

很有意思的是保险合同都有犹豫期15天,但是购房合同没有,所以说银行不放款你几乎连哭的机会都没有,房地产开发商不会承诺因为你的问题无法按揭会退款,置业顾问说破天就是一个销售代理人,帮你干一些程序的事情还可以,但是牵扯到这方面当真无能为力。即使置业顾问承诺,就是有书面承诺,没有开发商的盖章承认也会被认为误导客户,个人行为。

老百姓赚点钱不容易,所以更需要在缴纳首付的时候慎重。如果不能按揭,该怎么办?你要明白稍微有规模的公司都有法律顾问,甚至法务团队,即使你聪明绝顶最后的结果都是认栽。

所以你放弃购房要选择的就是:

第一,及早止损,损失定金;

第二,定金转首付,交付首付款后损失会扩大,并且房款不一定及时退回来,就需要协商,尽量降低损失金额。如果实在不行,必须做好向法院起诉的准备,认为违约金过高可以作为理由,

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调减违约金,以减少(首付款)损失。

第三,选择分期付款,继续履约,尽量协商把期限延长,一般都有1-4年,具体看房地产商的具体规定。据我了解,有一年的,两年的,甚至还有无息分期四年的,虽然掉层皮,可还是能够最后有自己的房子也是最好的结局。

第四,如果家庭收入不能承受分期,就要想好借款的渠道,千万不要动用信用卡,网贷等妄图周转,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万劫不复。法拍,断供都是无奈之举,穷人千万不要炒房,这不是你玩的游戏,有房子住就已经很幸运了。人生不是赌博,如果不是刚需,最后两条及早放弃才是正确的选择!

龙门乡是个穷乡,要发展乡镇企业,就要向信用社贷款。信用社的胡主任说,贷款可以,但要有相应东西做抵押,而且他一定要亲自过目。

胡主任的言外之意,实际上是想借机向乡里敲一笔“外快”,这可愁坏了龙门乡的乡长郝为民。郝乡长知道胡主任的意思,但又不能不照办。

拿什么做抵押呢?郝乡长想了半天,有了!

这天,郝乡长邀请胡主任到乡里来,说要请他验看抵押品。胡主任的小车一到,郝乡长就领着乡里一班大小干部迎了上去。

胡主任傲得很,对郝乡长说:“事儿多,我今天得赶回去,你抓紧安排。”他的言外之意就是:你赶快把“外快”表示了,我也就看一看走了。

郝乡长赔着笑脸,对胡主任说:“胡主任,您看太阳还这么高,您好不容易来一趟,一定得吃了饭再走!”

乡干部们也都围上来,热情地说:“乡亲们知道您今天百忙之中要来给我们解决贷款的事,都特地去捕鱼捉虾捞螃蟹,说是无论如何一定要请您尝尝我们龙门乡的特产......”

乡干部们句句话说得热情洋溢,胡主任不觉听得笑出了声,于是就在郝乡长特意安排的酒桌前舒舒服服地坐了下来。

席间,郝乡长向胡主任汇报乡里的安排,原来他想了半天的主意,就是把乡里近百亩正闲置着的土地给信用社做抵押,乡里准备把贷款用来建一座现代化的海产品加工厂。

胡主任一面吃一面听,一面不住地点头。

酒足饭饱时,已是一轮新月在枝头,郝乡长表示接着就陪胡主任去看看那块用作抵押的土地。他和半醉半醒的胡主任来到离乡政府不远的海边,说:“您看,胡主任,就是您脚下这块地,近百来亩哩!”

胡主任放眼望去,脚下这片土地一直伸展出去,与海天相连。“行啊,”他当即就点头,“算你姓郝的有本事,居然想得出用闲置地来做抵押,我服了你了!”临走之前,胡主任挺爽快地在郝乡长的贷款申请上签字盖章。

回去的路上,胡主任对司机感慨道:“唉,我真是老了,眼睛没用了,海边那么大一块地,百来亩呢,来的时候怎么就没发现呢?”

司机不知就里,回答他道:“主任,哪里是您眼睛不好,我们来的时候海水还没退潮,那一片海滩您当然看不到啦!”

“你说什么?那那是一片海滩?”胡主任的酒顿时全醒了。

(张戈)

重磅消息!南京信贷政策调整,有套房且贷款结清,首付3成,有1套房贷款未结清的,首付6成,不过这与中午传的首付5成有出入,农行的工作人员回复我,说目前没有官方的盖章文件,所以还不确定到底是几成。不过信贷放松是确实无误的了,买房门槛又降了不少。

都感觉银行是好工作;今天来办业务的烟台某股份制商业银行银行客户经理来盖章,说就干到这个月底,确定了今年的绩效就走了;

很吃惊,细问才得知,今年银行都不好干,考核指标有几十项,除了大头的对公、对私日均存款,中间业务收入,不良贷款率等常规的以外,还有pos商户开户数,手机银行开户数,网银开户,手机银行签约,甚至社保卡开户等林林总总二三十项。有一些明摆就是完不成的,所以月月扣钱,还搞排名,在办公室贴的照片进行评比。白天跑客户做业务,晚上陪客户,请客户吃饭喝酒,简直是亚历山大。

说到最后来了句经典的:“内部竞争都不能用红海形容,简直是血海了,每年大把进来拿三千工资干柜员的新人,都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么”[捂脸]#烟台身边事##烟台头条##烟台##我的家乡在烟台#

湖南长沙,华女士本想花费473000购买一辆二手保时捷,但后期由于贷款利息过高,欲放弃购买,要求车行退还20000元订金,却遭到拒绝。

华女士称,她交完订金,第二天去车行办理按揭时,由于自己要贷款70%,大约30多万元。两家银行通过计算,说她的额度不够。之后车行找了一家担保公司,但利息比银行高一两万元。她嫌利息太高,想按照当时和车行的约定退还订金,车行却只同意退还1万元。

但当记者随同华女士到车行以后,发现事实并非华女士说的那样。车行老板给记者拿出了一份华女士签过字的车辆买卖合同。

车行老板给记者解释,担保公司给华女士提供担保,利息确实比直接在银行按揭高了4000多元,但他当时同意在购车款中予以扣除,不过华女士提出要优惠6000元才签订合同,他也同意了,之后华女士就签订了合同。

其实,事情到了这里,大家都明白了,华女士签完合同后悔了,想让车行退还订金,但车行不同意。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华女士的要求会得到支持吗?

首先、从民法上来说,华女士和车行的购车合同已经成立了。

《民法典》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华女士在购车合同中既然签了字,就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

其次,华女士想解除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华女士想违约不履行合同,车行自然有权利要求华女士赔偿在签订合同中造成的损失。

第三、车行有权要求华女士赔偿赔偿损失,但可以直接扣除订金吗?

注意,正如华女士指出的,她缴费单据是“订金”,而非“定金”。

根据民法典587条规定,只有定金,华女士不履行合同,车行才有权不返还。因为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只是一种预付款而已。

车行要想扣除1万元订金,必须证明他们在合同履行中受到的损失达到1万元。而本案,车行并未提供具体损失金额,却直接扣除1万元有所不妥。

因此,最后在记者的协调下,车行和华女士达成了调解协议,车行退还华女士12000元;剩余8000元,华女士以后再次购车可以抵作车款。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按揭买保时捷 结果订金难退# #头号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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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今年4月,成都的徐女士看中了某小区一套公寓。该公寓的总价为293800元,各方面条件都让徐女士很满意。在与销售人员确认了购房资格等问题后,徐女士向房屋销售方成都某置业公司先行交付了1万元定金,并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上没有公司签名或盖章。4月13日,又支付了首付款143800元,并于当天下午前往银行办理贷款。然而,因为徐女水的银行流水不够,银行没有批准贷款。于是徐女士要求退款。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房屋总价的20%。许女士想退款,又觉得违约金太高,不知该怎么办。

看中喜欢的房子,付了定金和首付,也签了合同,以为房子唾手可得了。去银行跑了一趟,突然被告知没有贷款资格。这种失落的感觉是让人难受的,但是不得不面对。

徐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且徐女士已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开发商也接受了。虽然合同书上没有公司签名或盖章,双方间的合同同样是成立且生效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受到合同的约束。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本案中,由于徐士一方的原因,银行不批准贷款,徐女士丧失了支付剩余房款的能力。并且,徐女士也已向开发商提出了退款要求。徐女士的行为是对合同的根本违约行为。开发商可以向其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徐女士该承担多少违约赔偿责任呢?这要看开发商以何种方式向徐女士主张权利。如果是定金,则只能没收定金,不能再主张违约金。即使定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也不得要求调高。如果是违约金,则必须退还定金。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可要求调低。调低后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象本案的情况,解除合同给开发商带来的损失不会很大。如果徐女士觉得违约金过高,在诉讼过程中,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调低的。所以,不必过分担心。

买房是人生大事。买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弄清有关房子、贷款资格等一系列问题。尽可能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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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成都买房,付了14万首付,贷款却批不下来 ##成都爆料#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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