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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年利率变月利率 年贷款利率转化为月利率

时间:2021-02-17 01: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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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年利率变月利率 年贷款利率转化为月利率

房贷30年的利息该如何计算,哪一种还款方式,毕竟还款方式不同,利息的计算方式也会有所不同。还有,利息的多少与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以及贷款利率都有关系。

而房贷通常就是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这两种还款方式,如果选择等额本息还款,那利息=[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款本金;而若是选择等额本金还款,利息=(还款月数+1)×贷款本金×月利率÷2。

按照等额本息计算

利率4.9.贷款53万,期限30年,每月月供参考2812.85元,还款总额101.2万元,贷款总额53万元,利息48.26万元。等额本金利息39.06万。

按照等额本息

利率3.7.贷款53万,期限30年,每月月供参考2439.50元,还款总额87.82万元,贷款总额53万元,利息34.82万元。等额本金利息29.5万。

有钱一定要还!看着年利率百分之三点几,其实月利率太高了!前面还的全是利息,本金只还了一点。不还就一辈子为银行打工!现在房子也不容易升值了!

我是深圳黄小波,感谢媒体和网友们对正义及我本人不幸遭遇的关注,我向大家详细阐述我遭遇套路贷的具体经过。

我借款9000万元,实际使用金额仅3400多万元,其中5500多万元被中间人陈新科单方面转走,但因未追查5500万最终流向,造成我负债9000万(加利息如今已超2亿),这成为压倒濒临破产的最后一根稻草,负债累累,导致我原本数百人的企业被迫解散。请有关部门继续追查5500万的最终流向,还我一片清白。

12月,我因公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在原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营业部主任陈新科的介绍下,向深圳市松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李亚保借款9000万元,月利率2%,陈新科是本次套路贷的策划者,在他的见证下,李亚保授意其女儿李小清与我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

签订合同后,李小清分三笔通过五金商行向我指定的银行账户转入款项合计9000万元,借款的资金来源是李亚保用其名下深圳市松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套取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的资金转贷给我,其中的900万元挂名为陈新科出资,实际全部由李亚保支付。

陈新科以不继续转余款要挟,胁迫我交出银行卡密码及U盾并未经我授权转走5500万。在李亚保第一笔资金约2000万元转到我公司账户后,陈新科便提出,为保障其900万借款的安全,要求我必须将接收借款的公司账户银行密码、U盾交给他,否则李亚保将不再转款。我为尽快取得借款,只能被迫答应陈新科的条件。随后,李亚保将剩余款项55783175元转入我公司帐户,这笔钱我见都没见到,就被陈新科迅速转走,造成我借款9000万元,实际到账34216825元,且扣除利息后,我公司仅实际收到2800多万元。陈新科要求转账银行账户在其就职银行开设,且并没有给我开通短信通知,因此钱被其单方面转走我并不知情。

12月15日至27日,陈新科先后向三家公司转账5笔,资金流向后附清单。值得注意的是,接收转账最多的就是陈新科父亲陈振梅,高达3900多万,此信息均由陈新科向公安机关供述,陈新科将钱转给个人账户的身份信息均是陈新科亲属或朋友关系,文柏基是其岳父、李毅是其小学同学等。

陈新科因我的案件被公诉,起诉材料却没有我受害者的任何证言。得知资金被转走后,我才意识到我可能遭遇套路贷。我随即向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李亚保及陈新科涉嫌诈骗,但最终未立案。

我的律师意外发现,陈新科已在10月30日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且我的案件就牵涉其中,但我本人作为受害者却毫不知情,案件判决书根据陈的口述认定事实,陈新科称5000多万元是我欠他的钱,陈新科供述他和我是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有合同,其中还有2000多万元是我直接与民间出借人签订合同,陈新科仅作为担保人签字,这些口供并未找我核实,且陈新科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他的供述却被直接认可作为证据。

最终陈新科被认定是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将其诈骗的5500多万元认定为其私人财产,将其非法转走我资金,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按照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罪应该对涉案赃款没收并且追究我本人责任,不知为何未追究5500万的具体流向。

借款到期后,李亚保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欠款9000万元及利息3400多万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我10日内向原告李小清偿还借款本金9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我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省高院维持原判。

有关事实仍待有关部门查清。

1、陈新科转款5500多万元的行为未获我授权

有关部门认定我交给陈新科银行卡密码、U盾的行为,是我授意其转账,认定我实际占有9000万元,所以要承担9000万元的债务,但我是被胁迫才答应其条件,并且我们之间没有签订任何转账授权书授权其转账。

2、陈新科的行为实则更应是盗窃,就好比我把钥匙交给了我的管家,管家并没权力将我家保险箱的钱拿走吗,拿走就是盗窃,根据法学专家的论证,未经我授权转账的5500多万元,我并未实际占有,无需承担给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5500多万元系陈新科非经我授权擅自转走,我们向原审法院申请调查资金去向,但由于我方无法凭自身能力自行调查取证,遂在审理中向原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但原审法院予以拒绝。

3、两个案件均对涉案赃款不做处理,根据法律规定,陈新科非法经营罪的赃款应该追缴并上缴国库,为何没有作出处理,赃款是否已转回给李亚保,建议法院进一步查清事实。

如果5500多万我实际使用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钱我并没有占有使用过,我也没有跟陈新科有任何借贷关系,他们凭空捏造事实,让我陷进套路贷,我无法接受。我只能请求广大媒体及网友关注我遭遇套路贷的事件,追查5500多万的最终流向,还我一份公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愿为我所有的材料真实性负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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