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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用贷款承担什么责任 营业执照贷款股东有责任?

时间:2022-01-12 12: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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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用贷款承担什么责任 营业执照贷款股东有责任?

只要有贷款的企业 ,因银行全要法人、大股东及配偶担保,全部是无限责任公司了,无法破产,企业破产,就是很多家庭倾家荡产。

股东向公司借钱好吗?

吕飞律师回答:不好,非常不好,但是很普遍。找100个民营中小企业,有90个以上的企业都会存在股东向公司借钱的往来。但这里面有法律上与税务上的双重风险,第一法律上的风险,容易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税务上的风险,就是年底忘记还了,或者年底确实没钱还,税务局让你按照20%的股息分红交税,太冤了,太苦了,本来老板年底就缺钱,还要交税,雪上加霜。怎么办呢?找你家人向公司借钱呀,而且这个这“家人”可以是你的家族钱包公司呀,钱包公司拿钱去经营业务用呀,不怕年底忘记还,不怕年底还不起了,不怕被税务局加收20%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正常视同销售,开发票,税前扣除,也不会造成股东与公司财产的混同,导致股东无限连带责任。

​地方法院裁判观点:​股东在公司借据上签字,须与公司共同还款。

关于贾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贾某主张其在涉案借据及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是代表正和公司借款的,实际借款均由正和公司收取和使用,其个人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公司的行为可认定为公司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民间借贷中,个人借贷行为归结于公司行为的前提亦为该个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审查在案证据,贾某为正和公司股东,并非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未取得正和公司涉案借贷行为的代理授权。综上,其在涉案借据及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的行为,并非履行职务的行为,应认定贾某在本案中为共同借款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系正和公司所借,贾某并未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或以个人名义作出加入承担还款的意思表示,故邴某要求贾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该项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甘民终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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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个啥#

一位女士咨询,自己贷款被银行拒贷了,原因是她是一个公司的股东,但这个公司涉诉成了被执行人,她作为股东,在银行变成了高风险。可据她所说,她十年前在这家公司当员工,可她根本不知道自己是股东这会事。乍一听,有了一个公司的股权似乎是好事,可真是这样吗?

现在流行一句话“人无股权不富”,似乎有了股权就能飞黄腾达。诚然,如果公司发展的好,作为股东,能够享受公司发展带来的红利,但相应的股东也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呢?在出资范围以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作为股东要给公司出资,出资没到位的,就要承担责任。

我帮这位女士查询了公司的工商信息,她占有这个公司10%的股权,但是认缴,没有实缴到位,也就是说没有实际出资。现在公司被告了,公司没钱,如果股东的出资没有到位,股东就要承担责任。

但就像这位女士说的,她根本不知情,也要承担责任吗?这时候就要请求法律的帮助了。要向法院提起一个股东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她不是这个公司的股东,然后变更工商登记,彻底把自己从股东身份中摘出来。否则有可能分红没享受到,还要被负债。[捂脸]

最近网传兰州公交集团因缺钱,让员工贷款给自己发工资,公司给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债务人被法院强制执行之前,一般保证人不用还款;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可以任选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还钱。

这个借款案例中,员工是债务人,公司是保证人,银行是债权人。

由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员工的风险在于,一是如果债权人就选择你借钱的债务人还款,保证人就形同虚设。二是如果保证人资不抵债,没任何财产可执行,那也承担不了保证责任。最后还是谁借钱谁还。

这个骚操作,是偷换概念,员工是冤大头,如果公司是真心发工资,那只能是股东筹资,或者公司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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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对于做生意的人,创业失败本来就是很常见的现象,公司亏损,股东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很多公司贷款,股东要提供担保,这样一来,股东就被拉下水了。

对于一般的打工人,企业本来就难做,再加上疫情,更难。很多员工失业,房贷,车贷,消费贷还不上,那么自然会被起诉,起诉后也不能履行还款责任,并且不按照法院的规定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最后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股东向公司借钱的正确“姿势”

在当今的商业活动中,股东因个人经济等多方面原因,可能会向公司借钱。特别是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可能会直接跟财务一说,就能将公司相关资金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上;但是如果没有做到合法合规的话,借款股东容易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东向公司借钱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1.根据现行《公司法》第35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若缺乏借款协议,也没有经过公司内部的决议程序,则较大可能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2.若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返还;金额巨大,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在税务监管层面,容易被认定为股东提取了公司的分红,应当补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二、正当合法的借款流程

1.提议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向股东提供借款的股东会决议,或者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由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形成《股东一致同意决定书》,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书上签字。

2.由借款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需要注意借款期限的利率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利率法律保护的上限,否则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公司应保留好转账凭证,备注可以参考“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的类似表述,并在公司内部的财务文件中进行及时有效记载。#抽逃出资与股东借款有何区别?#

(备注:以下附件图片来源于“百度图片”库检索)

公司要求员工交钱入股,这笔钱是投资还是借款?法院这样认定!

#民间借贷# #负债#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美容公司美容师。4月,某美容公司以集资入股名义号召员工成为公司股东。王某响应号召,于4月6日通过pos机刷卡转账40000元,计10股,每股4000元;于4月12日转账28800元,计5股,每股5000元,剩余3800元公司称用于缴纳公司房租;4月14日转账3750元,公司称该笔亦用于缴纳房租。5月2日,某美容公司与王某签订《某美容公司合伙投资协议》,约定王某向某美容公司名下两家门店分别投资40000元及25000元。王某在职期间,某美容公司每月通过工资扣款形式扣除王某“投资款”,称用于公司装修、房租等。后,某美容公司独资股东李某欲转让公司,王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认为,从实际履行情况看,所谓投资的对象,两家门店始终都在某美容公司的统一经营管理控制之下,并没有因为王某成为“股东”而将这两家店独立出来进行经营。新加入“股东”本应经原“股东”的审议或同意,但实际上某美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单方决定了新“股东”的加入事宜,因此,“入股”本质上是一种集资行为。此外,某美容公司的行为模式符合欺诈的特征,先以劳动管理关系诱导员工付款,后以亏损、房租、装修、分摊总部费用等名义多次要求员工继续付款并且不分红,在员工离职时意欲彻底将员工所付款项据为己有。

某美容公司认为,王某自愿入资,目的系分红,每个月给王某发的工资中扣除投资款项的同时有进行分红,应当认定王某为隐名股东。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系涉案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双方陈述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应认定双方名义上为投资合作,实际系借贷关系,借贷本金的金额经法院核算为72550元。现对王某要求返还借款本金72550元的诉讼予以支持,对于超出该诉讼请求的数额,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现王某主张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亦未约定还款时间,王某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应当留有必要的准备时间。现王某并未提交其向某美容公司主张偿还借款的证据,因此法院以起诉状等证据材料送达之日视为催告之日,酌定催告之日后十五日为偿还的必要准备时间。并判决某美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偿还王某借款本金725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某美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二中院提出上诉,主张本案系投资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合法,不应认定为借款,且王某通过pos机刷卡的行为是在店消费,要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美容公司虽主张本案系因投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但综合考量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的事实经过、王某转账方式与过程、王某对某美容公司所称的“投资关系”的参与程度等,不足以认定本案为投资合同纠纷。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认定将王某付出的款项作为借款予以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公平合理。关于借款金额,王某提交POS机消费凭证和转账记录证明其付出的款项金额,并提供证人作证证明某美容公司员工通过POS机出资系应某美容公司要求;某美容公司提交出库单主张POS机消费记录系王某个人消费支出,但该证据系单方制作且王某对此亦不予认可,不足以证明某美容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据此核算本案借款金额,并无不当。最终,北京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借款合同纠纷和投资合同纠纷是两类不同的合同纠纷,二者在性质及争议解决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投资合同是投资者通过投资活动取得相应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合同。实践中,会出现公司为增加公司资产、支付租金、进行装修等原因,而要求员工向公司投资的情形。本案即是如此。

在公司要求员工投资入股的情况下,应当参照下列标准判断员工“投资入股”行为是否是真正的投资:一是投资行为是否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而实施的;二是投资者是否成为了公司的在册股东,是否享有相应出资凭证;三是投资者是否知晓公司的经营过程和发展方向,是否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四是投资者是否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固定享有公司分红、承担公司损失等。

在此提醒,员工在应公司要求进行投资行为的时候,应就投资公司行为及时签订合同,索要股东名册和出资凭证,查询公司股东信息,要求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分红,这样才能尽早确认自己是否是公司的投资者,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公司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以号召员工投资为名非法收集资金,若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与员工形成实际的投资合同关系,公司将承担返还借款及相应逾期利息等法律责任。

员工借钱给公司,这样的借贷合法吗?1分钟为你揭秘

张三入职一家公司多年,熬成了高管。

两年以来,公司向张三借了300万元,《借款协议书》内容是:公司部分股份被法院冻结多年,现因生产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公司部分员工借款,并约定高额利息及逾期罚息。

注意,这份《借款协议书》只加盖了公司公章,没有任何负责人或股东签章,后来,公司偿还了大部分本金和利息,但是借款期满之后,剩余借款本金还有50万元没有偿还。

张三就把自己的公司给告了,说公司想赖账不还。

公司的负责人回应说:我司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账户还有很多现金,不需要借款。借款决议程序不合法,是张三等高管层存心恶意侵吞公司资产。

说的是义正辞严,由此可见,涉案借款并非公司的纯获利行为,而是张三这些高管存在自我利益输送的可能性,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

最后,法院认定《借款协议书》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公司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给张三,把本金返还回去。

员工借钱给公司涉及到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我国公司法没有禁止这种自我交易行为,但要求该交易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是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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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分享:【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贷打入自己账户,会承担连带担责吗?】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如案涉款项实际转入其个人账户,并且该法定代表人同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认定其与公司之间构成本笔债务混同,应对公司该笔债务的偿还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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