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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78000 银行贷款逾期了暂时还不上怎么办

时间:2019-09-02 13: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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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不想失去这个大订单,就照吩咐加了“供应商”好友,并以每份660元的价格订购了50份佛跳墙,支付了共计33000元。不过在她转账之后,“老师”和“供应商”就失联了。陈女士这才如梦初醒,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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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男子花15600元购买了24瓶白酒,后又复购3瓶,烟酒店老板查到男子是职业打假人,遂拒绝销售。男子质疑为假酒,将商家告上法庭,并主张十倍赔偿。一二审法院判决截然相反。(案例来源:遵义中院)

贵州遵义,家住水城县的陈先生来到播州区一家烟酒店,想要购买一批白酒。陈先生在店内看中了一款“浙秀金樽酒”,营业员介绍该款酒为“30年陈酿,假一罚万”。

陈先生看着比较满意,当场决定购买4箱,双方谈好按每瓶650元价格,共计24瓶酒。陈某微信支付了15600元。烟酒店专门用保时捷将酒拉到陈先生指定的饭店。

陈先生离开后不久,忽然想起店里还有个同款的陈酿,遂想买上几瓶尝尝口感。于是他又返回烟酒店,以每瓶180元的价格买了3瓶。

就在陈先生付完钱准备走的时候,烟酒店的老板詹某突然来到店里,一把将酒夺回,并坚称酒不卖了。

陈先生很生气,由此怀疑这款酒很可能是假酒。于是,陈先生将已买到的30年陈酿进行检查,发现包装盒上的生产企业在官网根本查询不到。而且所有的酒连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都没有。

于是,陈先生以白酒涉嫌无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一纸诉状将烟酒店告上法庭,并提出:由烟酒店返还货款15600元,并按十倍赔偿156000元,承担全部诉讼费。

烟酒店老板辩称:1、陈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普通消费者。2、陈先生知假买假,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获取高额赔偿,违反民事交易的诚信原则。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确认涉案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涉案白酒作为食品,其包装上既没有生产经营者信息,也没有生产批号等,违反上述规定,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才受法律保护。

经查询判决,陈先生此前多次“知假买假”后,以诉讼方式向商户主张赔偿,本案亦是如此情形,这种以诉讼为手段牟利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法律保护。

再次,法律禁止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白酒买卖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陈先生和烟酒店均有过错。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十倍赔偿请求,判决烟酒店仅返还15600元货款给陈先生,案件受理费1866元,由陈先生负担1679元,烟酒店负担187元。

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提交了几篇文章,用来证明多家权威媒体宣传报道过类似案件,都是按“退一赔十”进行判决的,说明大众也是认可的。而且,本案属于三无食品,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法律应从严予以打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关于食品包装的问题。根据《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规定,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包装日期系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强制标识内容。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酒水包装必须含有制造者具体名称、地址及包装日期等信息。否则,消费者就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责任,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白酒作为食品,其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即使陈先生属于“知假买假”,仍有权向商家主张赔偿。

第三,陈先生确实存在以诉讼索赔进行牟利的情形,该行为对白酒市场的规范效果较小。

通俗地讲,陈先生的打假行为有利于打击“假冒伪劣”,但影响和效果法律不是特别提倡。因此,本案不能按十倍赔偿,可酌情按五倍赔偿。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烟酒店按货款五倍即78000元赔偿陈先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5598元,由陈先生负担2714元,烟酒店负担2884元。

同样的案子,一二审法院为何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呢?主要是两家法院的论证逻辑不同。

一审从消费者定义角度出发,认为陈先生不具有消费者的主体身份,而且是恶意诉讼索赔,涉嫌滥用诉权,这种行为不被法律提倡。

而二审则从宏观角度出发,本着职业打假,也是打击假冒伪劣,一定程度上也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

最后,笔者认为,或许陈先生就是“知假买假”,并以打假为业,但这也比不良商家“制假贩假”的行为要高尚得多。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商家都能诚信经营,能做到保真保质这一基本要求,那么打假又怎能打到他们的头上呢?

亲爱的读者,您支持烟酒店按十倍赔偿给陈先生吗?

#头条创作挑战赛#

#遵义#

#头号创作家#

“必须退一赔三!”重庆,梁某花费22.42万元购买了一辆迈腾B8L新轿车,谁知在验车的时候,发现车辆有明显修复痕迹重新喷漆的问题,遂将4S店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购车合同,赔偿3倍购车款67.26万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梁某通过一汽车服务公司向外省4S店代购了一辆迈腾B8L新轿车,约定裸车价为227200元,其中贷款86000元,保险、上户、贷款手续费等其他费用39800元,全部办理完毕267000元,并按约定支付了3000元定金。

四天后,汽车服务公司通知梁某车辆已运回,要求梁某先缴纳购车费用78000元并验车,待提车后再缴纳尾款。谁知,梁某在验车的过程中,发现该车辆发生过损伤,引擎盖有明显修复痕迹,存在喷漆的情况,遂反映给汽车服务公司。

双方协商未果后,梁某将汽车服务公司和4S店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购车定金及购车款81000元,并赔偿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681600元,理由为:

第一、对方向他销售的是新车,却隐瞒该车辆存在事故和维修过的事实,具有欺诈的故意,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车辆作为贵重物品,其销售前维修过的事实对原告的购买决策与销售价格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被告隐瞒事实,导致原告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及对购买商品的自由选择权。

汽车服务公司辩解到:

第一、双方签订的代购合同中仅约定所购买的汽车型号,并未确定具体是哪一辆汽车,合同标的不具有唯一性,且车辆系4S店运输过来,他们未实际检验该车辆,故不具有欺诈故意。

第二、他们公司在收取梁某购车订金3000元后,全额垫资在4S店代为购进合同中约定的型号车辆并及时运回通知验车,已经积极履行了义务。

第三、他们公司是代为购买车辆,在车辆未到门店之前,公司并不知道车辆具体情况,其在履行合同中,没有欺诈行为,且双方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完毕,在履行过程中,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梁某并未实际提取使用车辆,并不存在损失。故本案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

第四、即使要赔偿,也不是他们公司,因为发票是4S店开具的,他们仅是代购,梁某对此也是知情的。

4S店则辩解道:

第一、涉案车辆从出厂到运到汽车服务公司交给梁某检验,其中有两个月的在途检验的时间,经过了多环节检测,都未发现该车辆存在瑕疵,所以该瑕疵属于隐蔽的细微瑕疵,4S店在当中不存在有意隐瞒和欺诈的故意。

第二、梁某对修理车辆有经验,发现车辆有瑕疵后,双方就进行了协商,他们也同意折价几千元交给梁某,但是梁某提出了5万元的协商意见,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协商解除合同。

第三、目前还有28200元的车款未退还梁某,是因为梁某拒不履行退车和解除保险的义务,根据汽车销售的规定,车辆办过一次保险后,无法继续在市场上销售,他们扣除这2万多元,是为了等梁某将保险解除后再退还。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案涉车辆销售主体;二是销售方是否构成欺诈;三是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一、关于案涉车辆销售主体的问题。

发票是判断销售行为的重要依据。案涉车辆销售的增值税发票系由4S店开具,也明确记载销售方为4S店,故应当认定梁某与4S店为该车辆买卖合同的双方。

汽车服务公司虽然收取了梁某支付的购车款,但其收款后即将全部款项连同垫付款支付给4S店,并以梁某的名义订购案涉车辆,其行为并非从4S店购买案涉车辆后再销售给梁某告,故汽车服务公司不是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的销售方,其在合同只起辅助作用。

二、关于销售方是否存在欺诈故意的问题。

从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意见来看,案涉车辆存在明显的修复痕迹,4S店作为车辆销售的专业企业,在售前检测中应当不难发现;

尤其是引擎盖上的漆膜,梁某也是通过肉眼即将其发现,4S店以其同时接手几十辆车难以一一检查不能成为其推卸责任的理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4本案S店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存在欺诈故意,故应当推定其存在欺诈的事实成立。

三、关于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

虽然验车时梁某发现车辆瑕疵后提出了退车的要求,但当时4S店及汽车服务公司均未明确表示同意,双方没有达成合意。此后,汽车服务公司表示可以退款时,梁某则表示不同意退款。故双方合同未解除。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4S构成欺诈,遂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汽车服务公司退还梁某购车款81000元,4S店赔偿梁某672600元及鉴定费35000元。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重庆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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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1997年出生的陈鹏已经远离短视频、直播等互联网娱乐生活有1年多了,方法简单粗暴,将自己之前使用的智能手机换成诺基亚老人机。

9月,陈鹏的父亲用78000元将其工资卡从放高利贷的人手里换回,结束了陈鹏一年多被催债和利滚利的暗黑生活。陈鹏还清晰的记得当时父亲粗壮的手臂上暴起的血管在突突地抖动。从那以后,陈鹏就翻出了父亲经久不用的诺基亚老人机,“怕自己控制不住,又开始刷视频、看直播、打赏。”陈鹏说。

,技校毕业的陈鹏在父母的安排下进入某三线城市一个中型企业工作,包吃住每月工资4500元,毕业后的一年多时间里,陈鹏的生活还算顺遂。转折发生在6月的某一天晚上,同住的室友观看的美女直播吸引了陈鹏的注意。在好奇心的驱动下,陈鹏也下载了各大短视频APP。陈鹏性格内向,能聊的来的朋友特别少。但在直播的世界里,陈鹏却得到了从未有过的满足感以及被仰望的感觉。当看直播打赏的金额逐渐从几百元上升到几千元时,陈鹏收到很多如 “爷们”“帅气”这样的“赞誉”。“从小到大都没有人说我帅气。”陈鹏说。

为了支持一直很“崇拜”自己的主播妹妹,陈鹏会在她与其他主播连麦PK时豪掷几千元的充值,为其打 CALL 。“虽然一次充值占了我大半个月的工资,但当时一点都没有心疼的感觉。”陈鹏说。靠“打赏”得到的称赞就如海市蜃楼。当陈鹏再难出手阔绰时,那些曾经追捧陈鹏的主播们就开始变得冷淡。为了找回那种被捧着的感觉,陈鹏开始向“朋友”借钱。“刚开始借了5000元,后来又借了15000元,两万元的一个月利息是2800元。”两万元,一个月利息2800元,借贷利率168%。“这么高的利率,每月一大半的工资用来还利息,你没想过这是高利贷吗?”陈鹏说:“当时就跟魔障了一样,根本没考虑这些。”但两万的高利贷只是开始,为了拿到更多的钱,陈鹏开始在网上搜索贷款信息。

“还真搜到了,加了对方的微信,简单聊了一下,就约了线下见面。借款4万,一个月利息4000元。当时对方把我身份证拍照后,要了几个我朋友的电话号码,还拿走了我的工资卡(当时里面已经没钱了),说做抵押。”陈鹏回忆。拿到钱后的陈鹏,又迅速陷入了给主播打赏带来的兴奋中。随着等级越来越高,陈鹏越陷越深。

8月,自知已经还不起高利贷的陈鹏直接换了手机号码。找不到陈鹏的催债人开始给陈鹏朋友打电话,朋友当晚就把事情的原委告诉了陈鹏父母。父母连夜找亲戚凑钱,来到陈鹏工作的城市,一次性解决了陈鹏所有的外债。“你还记得一直打赏主播的名称吗?还联系吗?”对于这个问题,陈鹏揉搓着手里的诺基亚手机说:“真的不记得了,自己不敢去想那一年的事情,就像患上了选择性失忆症,现在只想好好工作赚钱,帮父母把欠亲戚的钱还上。”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的发布会,会上宣布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较过去的24%和36%大幅下降。

对于陈鹏等年轻人的遭遇,没有对财务及利率知识最基本的认知,被收割的每一分钱都是对这个世界认知有缺陷。对于深受高利贷之苦的年轻人,只要是高于国家规定的民间利率范围,当事人是可以在当地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抹掉超额的利息。

此前经常被电话销售轰炸的人最近发现一个现象,给自己推销贷款的电话明显少了很多,反而经常会收到一些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告知自己在某某平台有几万元的信用额度。都是假的,别信,这只是借贷机构获客的营销方式,自今年6月工信部发文全面整治电销开始,之前做电话销售的借贷平台都将目标转向短信营销和短视频平台推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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