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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银行最新不良贷款利率 西宁贷款利率

时间:2021-06-25 19: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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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银行最新不良贷款利率 西宁贷款利率

在青海曾有一名女巨贪,专门买了一间190平米的豪宅来隐藏赃物,在衣柜里面,满满当当的都是爱马仕和金条。被捕之后,女巨贪竟表示:“钱财乃身外之物……”

这名女巨贪叫做王丽,河北河间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9年,刚满17岁的她,顺利的进入了中国人民银行西宁分行工作。

1997年,青海省、西宁市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宁室商业银行。也正是这一年,王丽被任命为了这家银行的副行长、常务副行长。

事实上,王丽还是非常有能力的,对银行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仅仅用了十年时间就成为了银行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

西宁市商业银行改名为青海银行后,王丽又成为了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当初银行筹建时,这家银行的规模只有18个亿。等她离开青海银行的时候,银行的规模已经达到了1000亿,部分指标甚至在全国前列。

然而,再有能力,也不是贪污腐败的借口。

成为银行高管之后,王丽目睹了很多所谓的“金融大鳄”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操作。她在银行里和这些“大佬”谈笑风生,出了银行后,就只是一个“稍微有点钱的普通人”。她的心里因此出现了不平衡情绪:

“我‘一手建起来的银行’,有这么这么多的资产,却只领‘这么点钱’,付出和获得根本不相配!出了银行的门,我就像一个土鳖!”

事实上,以她银行高管的身份,享受的福利也好,工资也好,已经远非普通人能比的了。但很可惜,人的欲望总是无穷无尽的。

当时,一些不法商人在开会的时候,总会想方设法地给王丽等高管送钱,用的名义都是“会议补贴”或者礼金。王丽回家打开信封一看,欧嚯,几万欧元!

第一次收王丽还觉得拿这钱不对,但她转念一想:“其他人都‘笑纳’了,我为什么就不能收呢?”

以后,她收起钱来越发的熟练,掂一掂就能大致猜出里面有多少钱。

底线被突破之后,就彻底没有底线了。随着王丽“越爬越高”,身边吹捧她的人也越来越多,王丽越发的自负、膨胀,经常利用手中职权“帮些小忙”。丈夫也越来越不懂她,如果不是王丽为了“面子”不肯离婚,两人早就说拜拜了。

,王丽主导了两笔本金高达3.7亿的贷款,虽然她事先明知道这贷款有重大问题,仍然全部予以了发放,然后就再也没有收回来过。

当时就有人对纪检部门进行了举报,但在金融机构工作多年的王丽有着很广的人脉,用了各种方法躲过了纪检部门的审查。

直到,青海省纪委再次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发现其中存在违规操作,迅速以“涉嫌贷款诈骗犯罪”进行了深入调查。

经过两年的调查之后,纪委终于挖出了已经成为正厅级高官的王丽的违法事实。

在对王丽调查时,调查人员发现她有一套没有报备的隐蔽房产。找王丽的丈夫了解情况,对方却只能提供小区位置,但具体门牌号是多少就不知道了。

但这根本难不倒神通广大的纪检人员,没过多久就把王丽的私人住宅位置给“挖”了出来。

这是一座190平米的房子,里面看起来和普通住宅并没有什么两样。但其中却有一个隐藏的很深的暗格保险柜,里面是满满一柜子的爱马仕丝巾,每一条都在3000——4000元左右。

除此之外,检方还从房子里搜出来40多个名牌包包,其中有一个单价高达40万元。在一个柜子里面,还有大量的金条。

跟着纪检人员过来的王丽丈夫都被妻子的奢侈吓到了,看到一半他实在看不下去,含着眼泪问道:“我能走了吗?”

虽然他和妻子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但看到妻子竟然堕落成了这个样子,还是感到十分的难过。

经查,王丽在职期间,收受贿赂579.83万元,挪用公款2000万元,贪污15.5万元,给国家造成了本金3亿元和利息2.065亿元的巨大损失。现有不能说明来源财产1680万元。

王丽落马后,一脸悔恨的表示,她那一屋子的奢饰品都不敢穿出去,只能躲在屋子里对着镜子“孤芳自赏”。

每回看着镜子里穿金戴银的自己,她心里又是满足,又是痛苦。

在接受采访时,王丽还说了这么一句话:“我觉得金钱都是身外之物,说白了。这些金钱物质到最后就是人生的殉葬,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用处。”

最终,这位落马之后才“看透人生”的女巨贪被判了有期徒刑,处罚金110万,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青海华鼎:公司与锐丰创展”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书》,锐丰创展或其指定第三方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公司所持有的锐丰文化70%股权。作价原则拟以不低于2.80亿元加按每笔股权转让款实际支付时间8%年利率计算对应利息之和。

高院:施工合同约定“发包方迟延付款超过一个月,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同时发包方按每日千分之五赔偿损失”,承包方在未诉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能否单独主张日千分之五的赔偿?

青海高院二审认为:

关于浙江海纳公司主张青海越州公司按每月2%的利率以15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

本院认为,浙江海纳公司与青海越州公司签订的《备忘录》仅约定了预付工程款及交付4号、5号楼工程相关事项,未约定违约责任,浙江海纳公司依《备忘录》主张迟延支付15000000元的违约金无合同依据。

即便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也是甲方迟延付款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诉讼,同时甲方按每日千分之五赔偿损失,期限要求是迟延付款超过一个月即可提出,乙方必须诉求解除合同才能主张该赔偿。该约定本意是及时行使权利,减少双方的损失,而本案的实际是目前双方仍然未解除合同,双方也不要求解除合同。

故,本案的实际情况不适用前述施工合同第十项第五条的约定,浙江海纳公司依此约定主张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亦不能成立。

()青民终241号

青海有位富婆,买了190平方米的豪宅藏赃,壁橱里堆满了爱马仕和金条,不料富婆被捕后却说:“钱是身外之物……”

这名富婆名叫王丽,河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 1979年,17岁的她顺利进入中国人民银行西宁支行工作。

1997年,青海省和西宁市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宁方商业银行。

也是在这一年,王丽被任命为该行副行长、常务副行长。其实,王丽还是很有能力的,对银行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从董事长到党委副书记、总裁,她仅用了十年时间。西宁市商业银行更名为青海银行后,王丽再次担任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的职务。

到她离开青海银行时,银行规模已达千亿,一些指标甚至在全国名列前茅。

但是,权力再大,也不是腐败的借口,王丽成为银行高管后,她见证了许多所谓的“金融巨头”。

她在银行里和这些“大佬”谈笑风生,但离开银行后,她只是一个“有点钱的普通人”。

于是,她的心里升起一股不平衡的情绪:“我用这么多资产‘建了一家银行’,却只得到了‘这么点钱’,付出的与得到的一点都不相称!

出了银行我就跟乌龟一样!事实上,作为一名银行高管,她所享受的福利和薪水是常人无法比拟的。

可惜,人的欲望总是无穷无尽的。当时,一些不法商人开会时,总是想办法给银行高管以“会议补贴”或礼金的名义送钱。

王丽回到家,打开信封一看,哦,好几万欧元!第一次接受这些钱的时候,王丽还觉得钱不对。

她想了想:“大家都在‘拿’,我为什么不能接受呢?”当这个底线被打破之后,王丽变得贪婪起来。

随着王丽“越爬越高”,身边称赞她的人越来越多,王丽也越来越自负,经常趁势“做小事”。

她的丈夫已经不理解她了,要不是王丽为了“面子”拒绝离婚,两人早就说再见了。

,王丽获得两笔本金3.7亿元的贷款,尽管她事先知道贷款存在重大问题,但她还是同意了所有贷款,并且从未被召回。

当时有人向纪检部门举报,但在金融机构工作多年的王丽人脉广泛,使用各种手段逃避纪检部门的检查。

直到,青海省纪委再次立案调查,发现存在违规操作,迅速对“涉嫌诈骗贷款罪”展开深入调查。

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纪委终于查清了已成为正厅级高官的王丽的违法事实。

在对王莉的调查中,办案人员发现她藏有未报的财物,接着向王丽的丈夫询问了情况,但他只能提供小区的位置,具体的门牌号他也不清楚。

然而纪检人员根本不在意,没过多久就“挖”出了王丽私宅的位置。

这是一栋190平米的房子,里面看起来和普通的房子没什么区别,但里面隐藏着一些东西保险箱里全是爱马仕的丝巾,每条约3000-4000元。

此外,检察官还在家中查获名牌包包40多个,其中一个价值高达40万元。

一个柜子里,还放着不少金条,跟着纪检人员走的王丽丈夫,被妻子的大手大脚吓坏了。

他不忍看到一半,含泪问道:“我可以走了吗?”虽然他和妻子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但看着妻子沦落到这个地步,他还是心痛不已。

经查,王丽受贿579.83万元,公款2000万元,公款15.5万元。对国家造成本金3亿元、利息2.065亿元的巨额亏损。

目前来路不明的财产1680万元,王丽被免职后,一脸懊悔,她说不敢把那个房间里所有的奢侈饰品都戴上了,她只能躲在房间里照镜子“独自欣赏”。

每次看着镜子里戴金戴银的自己,心里都有同一种感觉,有满足,也有痛苦。

在接受采访时,王丽也说过这样一句话:“我觉得钱是身外之物。说白了,这些钱、这些东西说到底就是人生的陪葬品,除此之外别无他用。 ”

最终,这个“看透人生”的女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我妈没了,她存的钱我们不能取?”事发青海,小魏的母亲在银行存了30000元定期,约定一年后到期。十几年之后,母亲因病去世,等到小魏去银行取钱时,银行却说,钱已经被自己的母亲取走了。(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行说,当年存款到期之后,小魏的母亲就对该存折进行了挂失,自己这边还有挂失申请书的记录,挂失完成了,银行已经将存款和定期产生的利息全部支付给了小魏的母亲。

另外银行还说,自己只是和小魏的母亲之间有存款协议,银行和小魏之间并无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小魏是否有权向银行主张承担赔偿责任,还不一定。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方是小魏拿着当年的存折和密码来取款,另一方是银行拿着挂失申请书说钱款已经被小魏的母亲生前取走。裁判权来到法院这边。

法律是讲究证据的,当法院看到银行拿出的挂失申请书时,发现了一点问题,那就是挂失申请书的证件记录一栏是空白的,没有记载小魏母亲的身份信息,当法官向银行要求补充证据时,银行也无法提供小魏母亲用于办理挂失的身份证复印件。

这就有问题了,因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银行不能提供小魏母亲的身份证明信息,说明银行在办理存折挂失时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而且银行也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当年已经将存款和利息支付给了小魏母亲。

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银行不能证明小魏母亲当年取走了存款和利息,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至于银行所说的自己只是与小魏母亲签署的储蓄合同,小魏无权主张赔偿问题,小魏亲自到当地公证处做了公正,认定小魏是自己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小魏母亲涉案存款和利息的继承权,也有权向银行主张赔偿。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定银行应当向小魏支付小魏母亲当年的存款以及产生的利息。

其实,小魏母亲的钱究竟有没有从银行取出或者挂失,估计只有老太太自己最清楚了,但是人已经没了,法律也只能从各方提供的证据来定纷止争。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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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男子收到一条闯红灯交罚款的短信,就点击链接进行核实。万万想不到的是,点击链接不久,男子的银行卡就被连续盗刷4笔,损失4998元,男子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安保义务,遂将银行起诉要求赔偿。男子会胜诉吗?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几年前,男子马某在某银行办理了银行卡,没有开通网银、手机银行等业务,马某平时存取款都用这张卡。一天马某突然收到一条短信,说驾车闯了红灯让缴纳罚款,马某以为自己真违章了,就按照短信提示的链接点了进去。

但点进去并没有查到违章信息,可没过多久,马某的手机就连续收到4条短信,点开一看,都是银行卡的消费短信提醒,显示银行卡被连续刷了4笔,金额分别为490元、1568元、1470元、1470元,交易形式都是网银交易。

马某瞬间意识到自己的卡被盗刷了,赶紧打客服电话对银行卡进行挂失,并报警。随后,马某多次前往银行沟通卡片被盗刷一事,想让银行对其进行赔偿,但前后沟通5年多,也没协商一致。自觉协商无望,马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朝律夕拾 】

1、马某认为银行应当对自己银行卡被盗刷一事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第一,自己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

第二,自己的银行卡从未开通网银功能,但却被他人通过网银的方式盗刷,银行明显存在监管漏洞。

第三,虽然诈骗链接是自己点开的,但当今社会,法院传票等文书都需要点击链接查看,因此点击链接并不会必然导致存款被盗刷。

2、针对马某的起诉理由,银行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均提出了针对性的答辩意见:

第一,从程序看,马某的银行卡被盗刷5年后才起诉,显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起诉。

第二,从实体看,银行的确对储户的资金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但该保障义务是有边界的,并不是无条件的保护义务。马某的卡被盗刷,是基于不法分子的诈骗而导致的,并非银行的原因所致。

第三,马某也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的义务,其自己点击链接导致卡片被盗刷,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但马某自己点击不明链接,导致信息资料泄露引发盗刷,应自行承担责任,银行并无过错,故判决马某败诉。但马某不服,提起上诉。

3、那么,从银行卡被盗刷到起诉已经过了5年,为何诉讼时效没有经过呢?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若按照上述规定,马某的银行卡在5年前被盗刷,其也在5年前就知道权利被损害的事实,那么5年后才起诉,显然过了诉讼时效,似乎银行的抗辩很有道理。

但,其实并非如此,针对特定情形,法律对诉讼时效有特殊规定。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针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马某提出的诉请是要求银行支付其被盗刷的存款本金及利息,符合上述规定,故即便已经过了5年,但马某的诉请也没有过诉讼时效。

4、银行对于马某的银行卡被盗刷是否存在过错呢?

首先,马某与银行之间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事实,保障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是银行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储户没有可规则事由的情况下,银行应无条件向储户承担到期支付责任。同时,储户个人也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的义务。

其次,银行作为发卡行,其系银行卡加密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网络交易的参与方,具有较强的资信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也具备足够的实力和相应的制度进行风险预测和预防,应当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确保银行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从而确保卡内资金安全。

本案中,马某持有的银行卡并未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功能,但却被不法分子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盗刷,银行作为网络交易的参与者,足以说明银行没有准确识别网络交易的真伪,未尽到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故银行对马某的银行卡被盗刷存在一定过错。

再次,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点击不明链接存在风险,但其却未能识别链接真伪,导致个人信息出现泄露,故其个人对银行卡被盗刷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结合银行和马某个人的过错程度,认为双方过错相当,应对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银行赔偿马某本金及利息共计2548元。

马某经过5年多的坚持成功维权,但也为此也付出了巨大成本。马某的案例告诫我们两点:第一,陌生的链接千万不要点;第二,权利受损,维权要坚定。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感谢关注@朝律夕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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