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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服务平台

时间:2021-03-31 08: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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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87——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沪0115刑初15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宣城市。

经审理查明:创屹公司于11月2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徐某亮(另案处理),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经营地址本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鄂尔多斯大厦**。

12月至案发,徐某某等人,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以创屹公司及上海宁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犇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凡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伊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单位的名义,在本市开设10家线下门店,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投资讲座、组织旅游及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多种产品的固定年化收益对外销售创屹公司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2月至6月,被告人袁某某担任创屹公司长岛路门店业务员,明知创屹公司向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质,仍在他人的组织、领导下,采用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协议书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经司法审计,被告人袁某某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800万余元,未兑付1,489万余元,个人非法所得87万余元。

7月31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创屹公司、上海宁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犇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凡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伊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同案关系人徐德亮、李梅、朱良、夏阳等人的供述笔录;集资参与人毛立成、胡亚君、许根兄、王振荣、董季春等人的证言,个人陈述笔录,投资协议书、投资确认书、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及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及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袁某某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1161----毛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销售团队长,犯罪金额3.5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15万元,()沪0115刑初18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

经审理查明,5月至案发,彭某等人(另案处理)成立上海骏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驰公司),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采用业务员口口相传、产品宣讲、组织旅游、聚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上海宏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驰公司)名义发售的多款私募基金名义理财产品,并承诺6.59-12.5%的年化收益率,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备案,且多名投资人投资额低于100万元。

1月至案发,被告人毛某入职骏驰公司担任销售团队长,明知上述事实,通过自行招揽客户以及管理、协助团队成员招揽客户的方式,帮助公司募集资金。经审计,被告人毛某担任骏驰公司产品销售团队长,以合同统计,发展客户115人公司2家,签订合同金额合计356,130,000.00元,未兑付金额196,880,000.00元,其中其本人近亲属(配偶俞梅梅)签订合同金额6,150,000.00元,未兑付1,350,000.00元。

9月至9月,共计收取骏驰公司“骏驰公司”“鼎穗”“鼎钡”工资、奖金及渠道费共计3,261,691.50元,其中,与其自述任职期间匹配一致的金额为3,095,441.50元。

6月18日,被告人毛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彭某、朱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集资参与人闻世芳、闻其昌、叶济众等人的报案笔录、基金认购确认书、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宏驰鼎银票据类资产基金入伙协议、合伙协议、客户统计明细、工商登记资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上海宏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登记情况的说明、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毛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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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752------刘秀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沪0107刑初1409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5月至5月期间,上海旭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系被告人刘秀某,分别在本市普陀区(江宁桃浦)、虹口区、长宁区、浦东新区周浦镇、闵行区、黄浦区、杨浦区等地设立门店,伙同被告人刘红某、钱家某、宋春某等人,以年化0.8%至18%年化收益率,并以旭磊公司名义与社会不特定自然人签订《投资咨询与服务协议》、《誉秀山庄套餐购买协议》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5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秀某伙同他人,以旭磊公司名义与毕珍昌等人签订多份合同,交易金额人民币53亿余元,未兑付本金人民币8.7亿余元。

其中被告人刘红某参与旭磊公司江宁门店与蔡金国等人签订多份合同,交易金额人民币16.6亿余元,未兑付本金人民币2.23亿余元。

被告人钱家某参与旭磊公司桃浦门店与毕珍某等人签订多份合同,交易金额人民币4880万元未兑付本金人民币2880余万元。

被告人宋春某参与交易金额500余万元。被告人刘秀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投资人本息、投资房产(誉秀佳苑一期、二期)、投资矿产(牛岭矿、天一矿)、投资生产食品、农副产品、出借他人等用途。

6月3日,被告人刘红某向长寿路派出所民警投案。6月6日、7月26日被告人钱家某、刘秀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至白丽派出所接受调查。6月30日被告人宋春某被上海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秀某伙同刘红某、钱家某、宋春某等人未经依法批准,共同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秀某、刘红某、钱家某、宋春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秀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红某、钱家某、宋春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秀某、刘红某、钱家某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春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刘秀某、刘红某、钱家某、宋春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对四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秀某在缓刑考验期前后均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各辩护人提出关于各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可予采纳,但提出被告人刘秀某有立功情节及对被告人刘秀珍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秀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撤销()镜刑初字第0043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刘秀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钱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四、被告人宋春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第二张截图,来自张伯礼院士怒斥恶意诋毁中医中药者视频的评论区!该评论阴阳怪气,对中医极尽嘲讽!

第三张截图,出于好奇,我点进评论者主页,发现该大V是高级知识分子,只不过,并非医药专业!注册信息包含上海浦东新区、复旦大学等!

看着头像面熟,忽然想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好像还有他的讲座!

如何看待中医药在防疫中的作用?实话实说,作为普通百姓,有点无助,我不知道该支持谁,但总觉得这种评论味道怪怪的!真心希望政府能够发出明确的声音,为我们指明方向!

志愿填报|含金量高的五大财经院校盘点!

高考志愿填报,就看优志愿,今天我们盘点全国最好的财经类院校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源于19,是中国教育史上最早的商科大学,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创业和努力奋斗现在是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双一流”首批建设高校,教育部、财政部、上海市政府共建高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科优势明显,被称为“外经贸领域黄埔军校”,在财经类高校中实力拔尖。拥有2个国家级重点学科、11个国家级和9个北京特色专业,多个专业入选“双万计划”,甚至入选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

中央财经大学

位于首都北京,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被誉为“中国财经管理专家的摇篮”。是教育部、财政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的教育部直属高校;作为老牌强势院校,该校的国家一级重点学科:应用经济学,在,该学科再一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成为中国财经类学科领域“王牌军”的实力见证。

西南财经大学

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和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校园湖光柳影,芳草绿树,翩翩学者,蔚为大观,是著名的“园林式院校”,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该校的毕业生主要就业于事业单位,还有一些则是企业和机关单位,并且学校每年毕业季都会有些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到校进行校招和招聘宣讲会,足以见得学校在行业内有不低的认可度。

#家长百问百答##高考##高三#

【案例1454-----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公司上市办副主任,犯罪金额9797万元,有自首情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9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办副主任,户籍地安徽省旌德县,暂住本市闵行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5月18日被取保候审,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胡某(另案处理)设立并实际控制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并逐步组建以“巨和宝”“巨如意”“佑途物联网”及“巨谷基金”等网络借贷平台和私募投资基金公司为主体的集团融资板块。为扩大非法募集资金规模,XX集团采用虚构借款人信息,虚假宣传、推介融资项目等方式,承诺7%至22%的年化收益,非法募集资金。

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隶属XX集团,XX公司以新三板上市为名,在社会上公开宣传股权转让的理财产品,变相作出保本付息承诺。被告人作为XX集团上市办副主任,具体负责股权转让事宜。

经司法审计,被告人孙某涉及未兑付金额9,797万元。

确认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证人胡某、郭某、叶某、费某、邵某等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相关的增资扩股协议书、股权证书、XX公司工商资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等,被告人孙某亦曾作过相关供述。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对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九万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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