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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会计处理 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决算吗

时间:2019-12-06 0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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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会计处理 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决算吗

政府采购又一个“绿色通道”打开,说明现在政府有法律的适用上越来越主动灵活,而不是以程序为主。

自疫情以来,财政部专门发文要求对疫情防控物资、工程等项目采购建立绿色通道,可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这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事件时,可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10月13日,山西省财政厅紧急印发通知,明确建立受灾地区防汛救灾采购“绿色通道”,全力支持防汛救灾。

对于紧急采购的实施,各地、各单位应该提前谋划,建立完善相关操作规则,一旦启动紧急采购程序,要能立即实施,而不能以程序性要求误了大事。欢迎加入政府采购圈子交流头条圈子政府采购经验交流 -

#十堰头条#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中标

但缺少一定的资金怎么办?

如今

十堰企业通过“政采贷”平台

凭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

就能获得信用贷款了!

日前,中国建设银行十堰分行通过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中征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搭建的“十堰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向十堰合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放了30万元的纯线上信用贷款,这标志着十堰市首笔线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成功落地。

自12月9日市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如期实现上线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继续携手市财政、经信等部门,在线加强与中征、平台开发公司联系,打通堵点,进而指导推动合作金融机构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加快提供线上融资支持,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后疫情防控时期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中国建设银行十堰分行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思维,通过系统对接,整合资源,基于政府采购信用及真实交易场景,快先一步开展了线上政采贷业务。十堰合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音响、电子显示屏、停车场设备等设计销售安装的小微企业,多次中标政府采购项目,信用记录良好。该公司负责人说:“近期公司订单、中标项目增多,但流动资金紧张,我尝试在十堰市‘政采贷’平台注册登录,寻找资金方,发起融资申请,没想到当天就得到建行的回复,仅2天时间就成功贷到款。”

中国建设银行十堰分行客户经理深有感触地说,通过该平台,能查到该公司具体的中标及合同信息,将政府采购项目确认、企业回款账户变更核准转换为线上模式,有效提升了政采项目确认的准确性和回款账户确认的时效性,大幅提升了金融机构对业务风险点的把控能力和支小审贷时效。

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十堰市财政局网都能找到“十堰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点击此处链接进入)。今年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将联合多部门通过不同方式加强对采购人、供应商、招投标委托代理人的上线培训,确保平台扩面提质,发挥长效机制作用,助推优化营商环境。截至底,十堰市已开展政采融资县(区)2个,金融机构4家,累计对30家供应商,政采合同6099万元,完成线上融资1笔、线下29笔,贷款3416万元。

“政采贷”平台

着力为中小微企业

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致力向

诚信良好、管理规范、财务健康的

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

打通企业融资的“最后一公里”

照亮中小微企业的前进之路

招标程序违法了,但合同已履约完毕,中标结果是否有效呢?有一个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投诉,一个公开招标项目程序违法,发出招标文件的时间距离开标时间不足20天,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经财政部门调查,该投诉事项属实。

但是该项目合同已经签订并履约完毕,财政部门该如何处理呢?

通常有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应该认定中标结果无效。不能放纵“生米煮成熟饭”的行为,必须要坚持程序优先,程序不合法,其结果当然不合法,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种意见应尊重合同已履约事实,不应该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并且质疑、投诉是有一定时效性的,对于程序性违法的行为,也应该在规定时效内提出。如果程序性违法造成严重后果,应该对这种后果所产生的危害也进行弥补,而不因前期程序违法,去对已中标人的权益进行二次伤害。

财政部94号令,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的投诉成立情形的处理方式,采取了区别对待:如果未中标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如果已确立中标结果,但未签订合同,或者已签订合同但未履约的,判定中标结果无效,并重新组织采购或顺延确认中标人;如果合同已经履约,并没规定中标结果无效,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兼顾法律规定与实际可操作性,出现这种情形时,原合同执行应继续有效,但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可以确认的损失,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赔偿,或者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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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一个神秘主体叫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认为采购活动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质疑、投诉。

一些采购人、采购项目经常被潜在供应商质疑、投诉,不仅会影响采购项目实施进度,更会引起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的关注。

何谓潜在供应商,是不是只要具备投标资格的供应商都属于潜在供应商呢?

并非如此,潜在供应商是指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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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通过注册、报名等程序合法取得了采购文件。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采购文件,就不具备潜在供应商资格。

只有潜在供应商才有资格对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质疑与投诉,没有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没有质疑与投诉的权利。

随着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很多集中采购机构已推行采购文件网上免费获取,对采购项目的监督力度也是越来越大了。

政府采购法将正式引入公开竞争和有限竞争的概念。大众对公开竞争应该都很好理解,政策采购的基本原则就是坚持公开,让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但是并非所有行业都有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有些项目在公开与效率之间需要平衡,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采购应发挥对特定行业、产业的政策扶持功能。而这些情形正是有限竞争存在的基础。

对于这些合理需求,无需遮遮掩掩,各国政府采购政策都有相应规定。《政府采购法》修订稿明确了三种可以实行有限竞争的情形:

一是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是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是审查供应商的竞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或者审查竞标文件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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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二种情形,采购人可以直接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竞标邀请书;

对于第三种情形,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向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发出竞标邀请书。

有限竞争的针对性更强,采购效率会更高,但是其公平性会有所减弱。

所以,采购人在选择有限竞争时,也一定要慎重,条件充分、程序规范是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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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公开招标的规定将成为历史。如果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没有进行公开招标,这可是需要重罚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以采购金额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公开招标,是现行政府采购的特色之一,而其弊病也非常明显。

公开招标适合采购需求明确的采购项目,如果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需要与供应商进一步谈判、磋商,以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则应适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

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特点来选择采购方式,才是正确的打开方式。欢迎点击文后链接加入【政府采购经验交流圈】头条圈子

正在修订的政府采购法,体现了这种改革思路。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因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形也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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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是开展采购活动的核心,采购需求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采购结果好坏,决定采购风险的高低。

这次《政府采购法》修订稿专门用第四章来规范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对原法规的重大完善。

制订采购需求一要做好市场调查,不能搞闭门造车。

二是采购需求要完整、明确,修订稿列出了八个方面的内容,非常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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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明确采购需求编制的主体是采购人,虽然采购代理机构或咨询机构可以代编,但主体责任仍然是采购人。

可以说,编制好了采购需求,采购活动就成功了一大半。采购需求的编制质量,直接体现了采购人的采购水平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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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评审专家的决定权将交给采购人了,随机抽签不再是唯一合法的方式。

现行政策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必须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看似公平的做法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特别是责任分不清。

采购人认为抽取的专家不专,对项目不熟悉,有一些专家不尽责,混评审费。采购出了问题,采购人与专家相互推诿。

政府采购法修订稿对评审专家的产生方法进行了重大调整,体现了采购人的自主权。

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确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评审小组中的评审专家。

采购需求难以准确描述、评审因素需要进行主观判断的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评审专家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这条规定调整比较客观,一方面,对于评审因素量化的采购项目,完全没有必需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这种项目的评审如同机器阅卷一样,非对即错,标准统一,也不需要太多的专家判断,将评审专家选择权交给采购人,更有利于压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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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对需要主观判断的项目,要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但新规并没有要求必须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相信具体实施细则也会更多考虑采购人的自主权。

据了解,今后将会取消采购人代表不能超过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一的比例限制,而财政部门的专家库也将成为参考库,并非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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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供应商费尽心思想知道评审专家名单,竟然用上了买彩票进行概率分析的方法,你别说,还真有效。

市财政局收到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某政府采购项目在中标结果公告后,有供应商投诉称中标供应商与评审专家存在不正当接洽,最终供应商承认存在这一事实。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均表示未泄露专家名单,供应商是如何提前知道专家名单的呢?

原来,该供应商通过网络查询近半年类似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根据中标公告上显示的专家名单,按照时间先后进行统计,从而整理出来近半年参与该类项目评标的所有专家名单。欢迎点击后方链接加入圈子【政府采购经验交流 】头条圈子

他分析参加次数最多的专家,参加此次项目的概率就越高。由此选择了几位专家偷偷私底下去运作……

不得不说,这个供应商真的很下了功夫。信息公开有好处,可是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利用起来,也是起到反作用,这提醒监督管理部门该考虑以下如何兼顾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特别是一些中小城市,这种矛盾会更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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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操纵采购结果的方式之一,就是在采购文件的评审条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例如某些技术或商务条款只有某个供应商才能满足。

而这种做法对于专业人员来说,一眼就能看出来,这也成为近年来采购活动质疑、投诉的重点。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也明令禁止设置歧视性条款。

但是这个标准尺度并不好把握。例如某检测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的技术评议条款规定,所投检测产品的识别率达到98%以上可以得3分,否则不得分。

参加该项目投标的5家公司,仅有一家满足此条件。于是有供应商质疑招标文件违法设置技术条款,不满足三家竞争条件,属于歧视性条款。欢迎点击后方链接加入【政府采购经验交流 圈】头条圈子

该条款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

采购文件一方面要体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相关技术与商务条款应与采购项目特点相适应,提出对识别率的要求是合理的。

另一方面,设置识别率条款是否有歧视性,不是以参加投标供应商的产品为标准,应以市场上可以参加竞争的潜在供应商为参考。

如果市场上满足该条款的潜在供应商有三家以上,而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并不能判定该条款设置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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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员的素质提升的确是迫在眉睫。

现在很多单位没有配备专业的采购人员,都是由一些部门的人员兼职完成。

但是政府采购的政策性、程序性要求严,这些兼职人员往往并没有时间、精力去系统学习。

要么是在工作中不断摸索,要么就是全权交给了代理机构。

这种情形之下,想要防范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质量是不可能的。

专业人员做专业的事情。在配备专职人员的同时,还必须重视加强采购人员的专业教育培训。

《政府采购法》修订稿提出“加强政府采购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府采购教育和培训,提升采购专业化水平。”

这是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加强采购人员专业化建设提出要求。

这条规定直指现在采购领域的核心问题,没有人、没有专业人如何保障采购工作基本要求?

采购人、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人员的配备与培养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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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要重视人员配备、培养,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监督采购人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如果有了一支专业化采购队伍,所有政策层面的构想才可能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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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现在的利好还只是前菜。1月份发美国政府采购中标和财务预报。二三月发美国其他渠道销售伙伴夯实财报,中间穿插欧盟合作接洽的烟雾弹(或实质性进展)。4月份发一季度超级漂亮的财报。56月份发其他产品深度绑定合作的消息再来个收并购烟雾弹(or实际性进展)。上半年就结束了!也可能先发收并购再发欧盟接洽。你还告诉我到山顶了嘛?

如果采购人对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放心,就可以自己组织评标了。

根据《政府采购法》修订稿的意见,招标项目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购人可以自行评标。当然也可以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如果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根据不同的评标办法,给予采购人一定的自主权是好事。

采取最低评标价法时,由于评审标准单一,并不需要太多的专业性判断,采购人完全有能力自行完成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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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评审现场的管理、评审报告编制等工作仍需要严格按规定进行。

有时候被管理时间长了会形成惰性,真要放权给采购人,反而不适应。

相信多数采购人还是会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毕竟自己评审风险太大,太麻烦,避嫌吧。

评审专家出现错误或工作失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只能“干看着”?

其他人员不得干涉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这让评审专家对评审工作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就不敢、不愿指出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反正有问题由专家负责,与自己无关。

但是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评审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核对评标结果的职责。

对评审专家有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情形,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可惜的是,法律有规定,但实际工作中执行缺位。评审专家有意或无意的错误,给后续中标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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