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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 其采购方式需要财政部门审批吗

时间:2021-10-20 00: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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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 其采购方式需要财政部门审批吗

判定财政部门是否有审批权,其实质是判定其审批权的合法性,在行政法学上叫合法行政原则,而合法行政又包括法律优先原则(法已规定不可违)和法律保留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本文从法律保留原则角度谈财政部门的采购方式审批权。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财政部门审批权

01废标后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审批权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02应当公开招标的改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权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74号令规定财政部门的审批权

03公开招标失败转竞争性谈判审批权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笔者认为,该条款实质上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中的细化规定,本质上仍属于废标后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审批权,只是74号令第二十七条的第二款将审批的权限下放至采购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也就是说从某种意义上讲,县一级财政部门也具有了审批权,但仅限于此项规定的情形。

总结:财政部门有且仅有两项审批权,一是公开招标的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审批权;二是废标后采用其他方式的审批权。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无须财政部门审批采购方式,采用何种方式采购是采购人的自主权,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最适宜的采购方式,当然,前提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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