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洪税稽处〔〕27号
江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756G)
我局(所)于5月18日至8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室)11月11日至4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无真实业务,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代码为:360021313,发票号码为00272217-00272239,不含税金额2,165,412.87元,税额281,503.69元,价税合计2,446,916.56元。
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17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7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你单位12月开具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