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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的会计凭证必须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章

时间:2019-05-27 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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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的会计凭证必须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章

机电工程一级建造师实务(机电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一),用电计量装置

1.用电计量装置:a,计费电能表。b,用电计量装置的量值是电费结算的主要依据。

2.用电装置的设计和施工要求:a,设计应征得供电部门认可。b,施工后由供电部门检查确认。

(二),用电计量装置安装

1.安装后加封和签章(施工单位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2.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不同用电计量装置,不易区分且安装总体计量装置,按比例计算电费。

3.高压成套设备计费电能表的认定,由供电企业检查合格,加封移交供电企业管理。

4.不同电压等级对电能计量装置的要求:a,10KV以下电压供电用户,装专用计量柜(箱)。b,30Kv以上高压供电用户,用专用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或专用的电压互感器二次接线,且不得与保护,测量回路共用。电压互感器回路电压降不得超过规定值。

5.用电计量装置宜装在产权分界处。

6.用电退补电费的规定:计量装置的误差,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

(三),临时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和计量要求

1.临时用电单位在有条件下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2.临时用电未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按约定的每日使用时间,用电容量,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实际不足二分之一,接一半收费,退一半费用。超过二分之一的,预收费用不退,到约定时期,终止供电。

#新华社客户端# #人民日报# #支付宝# #经济日报# #支付宝客服#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本人芝麻信用记录存在完全不符合事实的记录,本人数次提出异议申请,芝麻信用方推诿敷衍,多次以各种理由不予核实!本人多次要求芝麻信用方联系到记录方的所属公司并要求其会同记录方共同出示原始凭证和银行流水记录与银行盖章凭证,但始终无果!对于芝麻信用不作为和记录方捏造记录的行为,应当要寻求哪些部门的帮助呢?我该如何维权呢?

高级法院: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本案中,欣欣然公司在欠条中盖章,因其并非案涉款项的实际收款人,其在欠条中盖章亦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且其既在作为债权人的邓文凤签字处盖章,又在作为债务人黄会庚签字处盖章,其加盖公章的真实意思表示更显模糊,而邓文凤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欣欣然公司为保证人或债务加入的事实,故邓文凤要求欣欣然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新民终326号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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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拿着25年前的存折,到银行取款1万8千元被拒绝后,遂告上法庭】

“你没有把钱存进银行,存折上的印章是假的!”河南周口,一个六十几岁的老人拿着二十几年前的存折到银行取钱,银行接过存折后,认为存折是假的,遂不予兑付。老人不服,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案例来源:河南鹿邑县人民法院)

张大爷今年68岁,是河南鹿邑县人,25年前,也就是97年的时候,他拿着攒了很多年的18500元来到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当时给张大爷办理存款业务的工作人员杜某,在办理完业务后,给张大爷出具了一份活期存折,上面加盖了鹿邑县某银行的印章。

几年后,张大爷想取钱的时候,把家里找了个遍,都没有找到存折,当时他还以为存折丢了,为此郁闷了好久,18500元在那时候算是一笔巨款了。

然而,张大爷最近收拾老物件的时候,又把这张存折翻出来了,这种失而复得的心情,让张大爷高兴了好几天,虽然现在的18500元,和当年的18500元相差很多,但有总比没有好。

随后,张大爷拿着存折到银行取款,柜员接收过他的存折后,有些拿不准,让张大爷等一下,他们需要核实,让张大爷没想到的是,他等了几天,最后却等来银行拒绝兑付的消息,银行声称,这存折上的印章是假的。

银行的回复让张大爷无法接受,存折是你们银行给我的,凭什么说我存折上的印章是假的!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向其讨要说法。

法庭上,银行提出两点意见:

第一,张大爷的钱是在1997年3月23日存入银行的,银行提供了1997年3月211997年3月25日的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内并无该笔存款。

第二,银行表示,张大爷所持有的存单是假的,不具有真实性,真实的存单使用的是椭圆形印章,并不是张大爷存折上的圆形印章。

银行认为,张大爷并没有把款项交付于银行,他和银行没有形成储蓄合同关系。

张大爷听完银行的两点意见后非常生气,存折在这里,钱也存进银行了,存折上的印章怎么会是假的呢?

张大爷向法院提供了活期储蓄存折一份,证明他在1997年3月23日,经银行工作人员杜某的手,存款了18500元。

银行质证说,该存单是假的,不具有真实性,该存单上加盖的圆形印章下面模糊不清,下面一行显示有分社字样,与银行储蓄业务印章不一致。

随后,银行提供了1997年2月份、3月份的多款存折,证明银行的业务印章为椭圆形,而不是张某存单上的的圆形印章。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张大爷提供了存折后,银行提供了上述证据予以反驳。从银行提供的证据来看,似乎非常充分,然后,转折从现在才开始。

银行提供的1997年3月21日至3月25日的记账凭证中,有一个户名叫和某的定期储蓄存款单,上面加盖的就是某分社字样的印章,而该印章与张大爷存单上的公章形状相同。

民事诉讼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证明规则,高度盖然性是指,在证据对待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大爷向法庭提交的活期储蓄存折,足以证明其与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至于银行辩解说,存折上的盖章非本银行业务章,法院认为,银行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大爷存款18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用,由银行承担。

(来源: 以身说法 编辑:陈冰娟)

金融工具亦称“信用工具”或 “交易工具”,资金缺乏部门向资金盈余部门借入资金,或发行者向投资者筹措资金时,依一定格式做成的书面文件,上面确定债务人的义务和债权人的权利,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场交易的对象,它是随信用关系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现代错综复杂的资金融通关系,不可能靠口头协议办事。口说无凭,容易引起争执,也不能使债权或所有权在市场上转让、流通。为了适应多种信用形式的需要,产生了商业票据、银行存款凭证、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任何金融工具都具有双重性质: 对工具的发行者 (借款者),它是一种债务; 对投资者 (贷款者),它是一种金融资产。每种金融工具,适应交易的不同需要而各有其特殊内容,但也有些内容是共同的,如: 票面金额、发行者(出票人) 签章、期限、利息率 (单利或复利) 等。

民间借款20个法律问题(十)

在别人的借条上签字,是保证人吗?

不一定是保证人,有可能是证人、见证人,所以,一定要有保证人三个字。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在银行行长先后7次共存款1580万元,得知银行行长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抓,拿着7张存折去取款,银行却拒绝支付本息。银行:行长被抓,存折是前行长伪造的。

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行长龚某,在龚某的帮助下,张某与龚某进行了银行担保的借款交易,借款700万元6个月,到期后拿到了42万元的利息和本金。

尝到甜头后,张某又在银行柜台开立了B类账户,在银行行长办公室签订了存款协议,存入600万元,龚某出具了《大额存单保管单》,存期为三个月,到期后,张某又拿到了龚某支付的54万元利息和本金。

虽然在这个过程中,除了要将存折的取款密码设为龚某指定的之外,还需要将存折交给龚某保管。

但是龚某给张某出具了《大额存单保管单》上分别载明:存款的到期时间以及存款的本金,并盖有银行的印章,只是上面也有“不得提前支取、征询、挂失或转账”。

当时张某并没有把这些放在心上,毕竟有相应的凭证,且盖有银行印章,而且前两次都成功拿到本金和利息就没有太放在心上。

于是在当天又在柜台上将B类存折换折,同时存入1000万元,随后又在行长办公室与龚某签订了存款协议,龚某还是出具了《大额存单保管单》,上面都标明了,张某在上述账户上存入1,000万元存款,存期三个月。

当天龚某就通过他人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支付了90万元的利息。

张某看到这利息那么高,于是又和龚某在银行大堂见面,在柜台上开立账户C,又在里面存入了800万元。这时候,龚某在银行附近的咖啡店内,给张某交付了已经盖章的《存款协议》以及《大额存单保管单》,同样约定存期为三个月。

当天龚某还是通过他人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了72万元的利息。

钱来得这么快,张某又在银行柜台开立了D账户,随即又存入了170万元。同样龚某还是在银行附近的咖啡店内,给张某交付了已经盖章的《存款协议》及《大额存单保管单》,约定存期为一周。随后又通过他人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支付了51万利息,一周后又返还了170本金。

也就是说张某还有两笔存款没有拿回本金,直到行长龚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

张某被判刑后,法院追回了568.2万元,但是仍然有1011.8万元没有返还,于是张某就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张某认为:

自己在银行柜台开户,存款与银行之间就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该履行兑付的义务。

龚某的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其以行长的身份办理银行业务具有可信度,同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储户存款,都是自己不能预知的。龚某的犯罪行为导致银行的损失,与自己并无直接关系。

银行辩称:

张某与龚某签订的《存款协议》和《大额存单保管单》,都是龚某个人伪造的,而且约定的内容也不是银行的真实意思表达,因此双方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不承担相应的兑付义务。

张某的损失是出于对龚某的个人信任。将存折和密码交给龚某,张某的损失是个人造成的,与银行无关。

经一审法院审核后认为:

龚某作为银行行长,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诈骗行为。在张某办理好存折并存入款项后,就以银行的名义与张某在行长办公室签订《存款协议》,并出具《大额存单保管单》。龚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张某有理由相信其是与银行签订储蓄存款合同,并据此交付存款。

张某在银行行长办理的存款,并且存款协议和大额存单保管单上均有银行盖章,张某不可能会怀疑证件和公章的真伪,也没有能力辨别。

法院认为张某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扣除张某已经取得的利息448.5万元以及法院发还的赃款568.2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为563.5万元。

银行业务办理流程不规范,使得龚某有机可乘给张某造成经济损失,银行对储户负有妥善保管存款安全的义务。龚某虽然为银行行长,但也没有权利处置储户的存款。

银行对职员负有监督责任,银行疏于监管,未发现龚某的犯罪行为及柜员的不当行为。

张某在银行开户后,根据龚某要求将密码设置为指定的密码,并将存折交给龚某,虽然龚某出具了一张盖有假公章的大额存单,保管单,但公某就是凭借存折和密码将钱取走。张某为获取高额利息,亲信龚某将存折交给龚某,并告知存折密码,对其自身损失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银行承担80%的责任。银行向张某赔付4506400元。张某主张的,按贷款利率计息缺乏事实法律依据,银行只需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张某支付利息。

本案诉讼费由银行承担66006.4元,张某承担16501.60元。

一审判决后银行表示不服,遂提出上诉。

银行认为:

龚某与张某签订的存款协议和交付的大额存单保管单后两次是在咖啡厅办理的,而龚某此时已经辞职,龚某办理的存款协议和大额存单保管单是系个人所为,并不能代表银行。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并未提供新的证据,原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图文无关。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一位湖南老农周炎光拿出一张老借条,竟然是70年前贺龙曾向他家借了420块大洋。该咋还?

周炎光是湖南邵阳的一位老农民,从记事起家里的情况就不容乐观,一家人守着几亩地本分度日。

可是父亲周莲池临终前,却给了他一个惊喜,说族谱里面夹着一张重要的凭借,务必要妥善保管。

族谱里夹着一张重要凭证,会是什么凭证呢?

料理完父亲的丧事之后,周炎光带着几分好奇打开了尘封已久的族谱,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了一跳。

贺龙元帅曾于1945年3月向父亲借了一些物品,除了大米和一头猪之外,还有420块大洋。

这在当时可是笔不小的数目啊,父亲哪来得这么钱?

周炎光带着疑虑走访了许多老人才知道,原来他家以前也是村里小有名气的地主。

当年八路军从村里经过的时候,的确向他家借过东西,但是至于具体借了什么,人们就不大清楚了。

弄清了事情的原委之后,周炎光就揣着借条走进了市政府。

工作人员见到借条之后也是吃了一惊,毕竟是贺龙元帅的亲笔借条,事关重大,于是他们迅速上报,随即引起了中央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然而,周炎光带着借条到了北京,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之后,却发现周炎光的借条上出现了很多疑点。

首先,签名处的确是贺龙,但是借条上的印章却另有其人,是一位名叫陈菊生的同志。

第二,借条上明确写有“八路军”,但是自1937年之后,部队就不再使用这样的称呼,而是统一改为“18集团军”,出现的时间点明显不符。

第三,借条是抗战末期写的,但是上面却有“祖国统一”四个字,可这是在建国之后才有的说法。

第四,借条上有错别字,还有繁体和简体混用的情况,按照贺老总的文化水平不至于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此外,贺龙元帅当时的活动区域和时间点也对不上。

难道这张借条是假的?

有关部门秉承高度负责的态度,又专门找了一些老同志鉴定,得出的结论却更让人疑惑了。

老同志给出的结论有三个:借条用的纸,是解放前我军专用的契格纸;印章和墨迹都是旧迹,不存在伪造的可能;贺龙的签名是真迹,绝非模仿。

那么,这就奇了怪了,怎么会出现这么莫名其妙的矛盾问题呢?

相关部门并没有放弃调查取证的工作,周炎光回家之后,也乞求邻里朋友们帮忙查证,看看能不能找到当年的见证人。

经过大家的一番寻找,直到,还真的找到了一位知情人,他就是贺龙的外甥向轩。

严格来说,向轩与贺龙之间并无亲缘关系。

向轩的母亲是位老红军,五岁时母亲牺牲后,他被贺龙的姐姐贺英收养。

可是好景不长,贺英后来被叛徒出卖,幼小的向轩按照养母的要求逃离魔窟,投奔到了舅舅贺龙膝下。

八岁的向轩是当时年龄最小的红军战士,一直跟在贺龙身边,经历了长征、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

他一见到借条,就肯定了借条的真实性,并向人们讲述了其中的原委。

借条是贺龙的部下,贺炳炎和廖汉生率部经过邵阳时,为了解决部队面临的困境,向爱国人士周莲池借东西时写的。

后来两人将借条带回总部,经后勤部长陈菊生盖章和贺龙审批后,才派人交到了周莲池的手里。

既然证实了借条的真实性,有关部门也没再去深入考究其中有些存疑的地方,毕竟当事人都早已不在了,也无从查起。

于是,相关部门根据当时的物价水准,偿还了周炎光五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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