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学习的好帮手!
1000字范文 > 大兵叔叔:四川一景区热气球坠落 有人受伤

大兵叔叔:四川一景区热气球坠落 有人受伤

时间:2020-11-15 03:07:57

相关推荐

大兵叔叔:四川一景区热气球坠落 有人受伤

四川乐山一景区发生了一起惨剧,一家景区为了宣传,每天前20名报名者凭票可免费乘坐热气球,事发时游客坐上了热气球,随后热气球开始上升,没过多久,只听见“砰”的一声巨响,热气球便径直从高空掉了下来。

有目击者全程看到了事发经过,甚至拍摄了视频,从视频中,能够明显看到热气球已经破裂,正在快速下降,随后热气球坠落在山涧,随后的视频显示有人躺在地上,据最新消息目前已经造成1人死亡,三人受伤。

事发后,当地景区一名负责人称,热气球并不是景区项目,是承包出去的,事发时自己不在现场,自己也正在赶回景区,目前当地应急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大兵叔叔】

从网友拍摄的坠落视频来看,真的是触目惊心,不知道为何大家都愿意冒着生命危险去做这样的项目,本身是大过年的放松心情,结果却遇上了这样的事情,真的是太闹心了。

其实,热气球是非常危险的游乐项目,虽然热气球看起来非常好看,但是一旦出现事故,往往就是致命的,而景区负责人称这个项目并非景区的,那么谁应该为此事负责呢?

有人说,景区就是为了推卸责任称已经承包出去了,就算是承包出去了,难道景区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首先我们来看,游客在乘坐热气球的时候,因热气球突然爆裂,从高空坠落,导致了游客伤亡的后果,虽然说乘坐热气球是免费的,但是免费的前提却是建立在购买门票的基础上,而且还限制前20名,所以这又不是完全免费。

游客购买门票到景区内游玩,双方之间的旅游合同即依法成立,那么此时,景区便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旅游法》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也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如果景区未能举证证明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尽到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即便景区将热气球项目承包出去,但是,承包商的身份仍然是旅游辅助者的身份,游客游玩热气球的前提还是在买了景区门票之后享受的。

那么实际经营者应对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并经常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无论是司机经营者也好,还是景区也罢,应及时对游客进行救助,将游客送往医院救治。

出门旅游开心固然重要,但安全更加重要,游客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景区游览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旅行本是愉悦身心的开心事,千万莫让开心事变成伤心事。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我与宪法40年#

#头条创作挑战赛#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