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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怎么写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09-13 00: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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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怎么写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规定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是指对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措施。该制度旨在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可控,防止滥用和非法交易,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以下是有关于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1

一、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麻醉药品的范围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及其他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二、本院麻醉药品仅供本院医疗使用,不得转让和借用。

三、麻醉药品的管理要做到五专,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其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帐册保存五年备查。

四、调配“麻醉药品处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须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的全名签字,内容完整,字迹清晰,药名不得缩写。对再次领用麻醉品注射剂或帖剂的患者交回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核对品名、数量等内容后,计数发放。每日按处方统计。中班、夜班交接手续应有交班人、接班人双签名。

五、各科室持处方和空安瓿由专人领取麻醉药品。

六、进行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七、调配麻醉药品制剂,要做到称量准确,双人核对并签名。

八、麻醉药品的处方,注射剂不能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能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九、开写麻醉药品处方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县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经院领导审查批准备案后,方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并应将本人签字式样在药房留样备案。

十、凡利用工作方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麻醉药品的的医务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十年内不得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十二、药房对霉变损坏的麻醉药品,每年报损一次,经院领导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监督下销毁。

十三、晚期癌症病人的麻醉药品特殊使用卡在首次使用后送药房保存,交持卡人保存证明,持卡人麻醉药品使用按国家规定执行,尽力确保癌症病人使用,针剂、敷贴配方每次应核对,收回空瓿,敷贴,病人死亡应及时注销“使用卡”。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2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麻醉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国发[20XX]103号《麻醉药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三)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我国规定的麻醉药品范围共八类,33个品种。

(四)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国发103号《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疗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五)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室制备含有麻醉药品的制剂,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

(六)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七)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和用量: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九)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十)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具体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二)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十三)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痹,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

(十五)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

(十六)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十七)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总是及时解决处理。

(十八)麻醉药品的报销制度对霉变破损的麻醉药品,使用单位每年报销一次,由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就地监督销毁,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备,医疗科室和药剂科各班组剩余的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3

1.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2.遵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

(1)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3)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4.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放行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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