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群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成立要件包括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非法性和利诱性比较好理解,不再赘述,关键是公开性和社会性。
公开性就是公开宣传,方式方法很多,包括音频、视频对外广播、电视台做广告、在街道拉横幅、在人行道散发传单、举行推介会、通过微信群散播、“口口相传”等。
社会性就是吸存对象必须是不特定人群,哪些人“投资”不确定范围,具有随意性。
如果吸存对象仅为亲朋好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存对象是特定的,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但即使向亲朋好友吸存,具有下列情形的,该部分吸存数额仍然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一、在向亲朋好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存的过程中,明知亲朋好友和单位内部人员又向社会其他人员吸存,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把社会人员吸收进单位变成员工,然后变相向员工吸收资金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和亲朋好友及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所以,向亲朋好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存,并非必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定条件下,实质已经突破了固定范围的界限,应当属于不特定群体的一部分,仍应当把该部分吸存资金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