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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详细解读

时间:2018-10-11 23: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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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详细解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1.客观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活动。(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集资仅限于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不包括筹集资金之外的财物。集资行为必须面向社会公众,但不要求实际上已经骗取了多数人的资金。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集资案件解释》),只要客观行为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以集资诈骗罪论处。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不以行为人实施诈骗为前提。换言之,只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才能成立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上的差异。前者责任形式为故意,不另要求特定目的;后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众存款。在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也往往承诺归还本金并许以高额利息或者其他名义的回报,但这只是行为人实施诈骗的手段,并不打算真正还本付息。

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产经营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否以“非吸”论处?《集资案件解释》采用折中态度:“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着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与此观点不同,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时,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才以本罪论处。

主观故意认定的方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吸收资金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另外,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虚假身份、是否虚假宣传、是否吸收资金后隐匿、销毁合同、协议、账目,是否规避法律、逃避监管来综合判定主观故意。

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对当前打着P2P网贷、私募股权投资、互助合作、虚拟货币、会员制、养老等名词、概念的非法集资新式伪装行为进行打击,也会对传统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监管。因此,面对新形势下的从严监管,涉及融资的业务领域尤为需要关注融资的合规问题,一旦触犯非法集资罪名,也应当及时配合调查,积极退赔涉案款项,争取获得刑事责任上的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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