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
5月26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派员到鄂尔多斯监狱开庭审理了3名罪犯减刑案件。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对庭审过程进行了全程法律监督。
法庭对提请减刑的罪犯严格履行了传唤到庭、核对情况、告知法定权利、证据调查等法定程序。监狱刑罚执行科人员宣读了提请减刑建议书,出示了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材料;监区民警介绍罪犯的改造表现。随后,检察院发表了检察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出示的有关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提请的减刑案件符合法定条件,法庭审理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法庭对案件进行了调查、质证后,让提请减刑的罪犯作了最后陈述,并宣布将根据开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择日依法作出裁决。
法院现场开庭审理罪犯减刑案件,充分体现了“阳光执法”的理念,使罪犯真切地感受到刑罚执行工作的公平和正义, 提高了罪犯减刑工作的公信力。
供稿 |张子龙
编辑 |董琼宏
审核修改 |王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