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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寄养在宠物店的狗狗失踪了 主人要求赔偿36000多元!

时间:2019-06-26 20: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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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寄养在宠物店的狗狗失踪了 主人要求赔偿36000多元!

因为工作出差

王女士把爱犬寄养在宠物店

几天后却被告知

狗狗丢了!

为了培养爱犬

王女士曾将其送至培训基地

平日里更是当作亲人看待

面对变故,要求赔偿

宠物店应负哪些责任?

狗狗失踪了

王女士花费6800元购买了一条边牧犬,取名为“馒头”。她将“馒头”送至培训基地培养行为习惯,花费培训费、食宿费等共计25000元。

“我的‘馒头’虽然还小,却很乖巧懂事,在培训基地里表现很棒。我的家人都不在身边,日夜陪伴在身边的‘馒头’,对我来说就像亲人一样。”王女士回忆。

王女士因为工作要出差,不得不将“馒头”临时寄养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某宠物店,支付了约1000元的寄养费。谁知没过几天,却被宠物店老板告知,“馒头”不见了!

寻找未果,王女士与宠物店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宠物店给予经济损失赔偿31800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宠物店承担违约责任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向宠物店支付服务费用,宠物店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宠物服务的义务,还应当确保宠物的健康与安全。

本案中,王女士与宠物店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宠物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案涉宠物狗的购买价格为6800元,虽然王女士培训它花费了25000元,但该损失已超出宠物店的正常预期范围,考虑到宠物狗经过培训后其本身价值必然得到提升,故法院酌定宠物店赔偿王女士宠物狗丢失而造成的损失共计13000元。

综合考虑王女士饲养宠物狗的时间、情感依赖程度,依照现行法律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认定标准,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宠物狗的遗失尚不满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故法院驳回了王女士要求宠物店给予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的诉讼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守护我国每一个自然人个体的精神家园。当物品主人把深厚的感情投入到特定物品,如遗像、遗物、婚纱照、结婚仪式照片录像、祠堂、族谱、家谱等,使其具有特殊纪念价值和人格利益,其消失势必会对主人身心造成一定损害,主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法律条文和社会实践,具备上述属性和特征的家养宠物,如饲养时间比较久的宠物、孤寡老人的宠物等,也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饲养主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具有可行性的。但精神损害赔偿有严格的限制,本案中,宠物狗与王女士相处时间不长,并非“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故法院不支持王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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