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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大社会实践:经历与收获 大学生社会实践报告:内蒙古电大的社会实践体会总结

时间:2024-06-30 13: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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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大社会实践:经历与收获
大学生社会实践报告:内蒙古电大的社会实践体会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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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内蒙电大社会实践心得体会总结

旗人民政府驻巴音宝力格镇,邮编:015500。代码:150825。区号:0478。拼音:wulatehou qi。

行政区划

乌拉特后旗辖3个镇、2个苏木:巴音宝力格镇、呼和温都尔镇、潮格温都尔镇、巴音前达门苏木、获各琦苏木。

历史沿革

乌拉特,系蒙古族部落名,意为“匠人”。1952年设乌拉特中后联合旗。1970年设潮格旗,1981年改今名。

20_年,乌拉特后旗辖3个镇、9个苏木。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全旗总人口48090人,其中各乡镇人口(人): 巴音宝力格镇 16683呼和温都尔镇 8158 赛乌素镇 11690 乌根高勒苏木 2802 潮格温都尔苏木 2106 那仁宝力格苏木 931 巴音戈壁苏木 981 巴音温都尔苏木1476 乌力吉苏木 877 宝音图苏木 975 巴音前达门苏木 906 格日勒图敖登苏木 505

?年,乌拉特后旗行政区划一览:(可能是20_年或20_年资料。根据当时《内蒙古行政区划代码》整理)

巴音宝力格镇:辖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4个居委会;友联、东升、团结3个村;洁日格、莎如拉、朱斯木尔、那仁乌拉、宝力格、乌兰6个嘎查。

呼和温都尔镇:辖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7个居委会;广林、大树湾2个村;红旗、西补隆、乌兰哈少3个嘎查。

赛乌素镇:辖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7个居委会;希日淖尔、宝日布、哈日朝鲁、乌兰敖包、韩乌拉5个嘎查。

乌根高勒苏木:辖 巴彦淖尔、吉格斯淖尔、巴音乌拉、阿拉腾哈拉4个嘎查;和丰村。

那仁宝力格苏木:辖 阿日其图、查干温都尔、呼和温都尔、那仁乌布尔4个嘎查。

巴音戈壁苏木:辖 巴拉乌拉、前达门、查干高勒3个嘎查。

巴音温都尔苏木:辖 毕力其尔、莫林、乌宝力格、满都拉4个嘎查。

乌力吉苏木:辖 查干敖包、西尼乌素、巴音淖如3个嘎查。

宝音图苏木:辖 巴音哈少、巴音高勒、巴音满都乎、巴音乌素、阿布日勒图、苏布日格6个嘎查。

巴音前达门苏木:辖 乌力吉图、巴音查干、巴音呼热、哈拉图4个嘎查。

20_年7月8日,民政部批准(民函[20_]158号)将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驻地由赛乌素镇迁至巴音宝力格镇。

乌拉特后旗辖3个镇、7个苏木:巴音宝力格镇、呼和温都尔镇、赛乌素镇、乌根高勒苏木、那仁宝力格苏木、巴音戈壁苏木、巴音温都尔苏木、乌力吉苏木、宝音图苏木、巴音前达门苏木。

最新内蒙电大社会实践心得体会总结二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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