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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全省首例土地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宣判

时间:2018-07-17 05: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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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全省首例土地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宣判

公益诉讼

近日,双鸭山市宝清县人民法院对宝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宝清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法律职责,并责令其对依法履职。该案也是黑龙江省首例土地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

宝清县检察院民行部门在履职中发现,宝清县富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6月18日取得了宝清镇工区J-02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经评估出让地价为594万元。宝清县富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只缴纳150万元,尚欠444万元至今未缴纳。宝清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宝清县国土资源局(现自然资源局)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收缴土地出让金的职能部门,既没有按法律规定足额收取土地出让金,也未及时督促宝清县富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应违约金,存在怠于履职情形,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宝清县检察院于4月25日向宝清县国土资源局制发宝检行公建[]1号检察建议,要求其认真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向宝清县富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缴尚欠的土地出让金、利息及违约金。经请示市检察院民行处,逐级上报至高检院,得到高检院的批复,同意将该案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公益诉讼。高检院制发内部意见函,认定宝清县原国土资源局未及时向某公司追缴欠款的土地出让金,也未制止其在涉案土地上建厂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条例,没有按规定履行对涉案土地出让的监督检查职责。

宝清县检察院于4月23日对宝清县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7月15日,宝清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查明,根据被告与富宝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富宝公司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缴纳剩余的土地出让金,截止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之日已长达五年多的时间,富宝公司一直未能清缴。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多次向富宝公司催缴,但在催缴未果的情况下未作进一步合法有效处理,至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支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宝清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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