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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诊疗科目申请书 增加诊疗科目申请书怎么写(3篇)

时间:2022-05-14 06: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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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诊疗科目申请书 增加诊疗科目申请书怎么写(3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增加诊疗科目申请书(精)一

地区安监局在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充分肯定,已连续6年获得自治区安全生产先进地区。但随着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安全监督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压力日益具增,已无法满足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监管工作的需要。

一是安全生产压力逐年加大,事故控制指标逐年减少,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死亡控制指标由x4年的157人下降到今年的93人,下降41%。全地区车辆饱有量由x4年的5万辆上升到去年的12.5万辆,上升150%。而随着哈密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工业企业迅速崛起,煤化工、煤电化基地、正负800超高压输变电等大企业进一步带动哈密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矿山、化工等资源能源型企业发展迅猛,有逐年增加的态势。加之地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点多面广线长,交通不便,特别是矿山企业地处戈壁深处,距市区都在100公里以上,最远的矿山达到350公里,到企业检查一次,往返需要2-3天时间。目前地区区域内有矿山、化工企业280余家,工业企业500余家,其中矿山企业比重大,约占全疆井工矿山的1/3,安全监管监察任务极为繁重,人员短缺的矛盾更加突现。

二是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书指标要求,要求各地州市新增安全生产协调与行业管理科、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而我局三定方案新核定编制中也已增加了这两个科室。安全生产协调与行业管理科的工作基本上属于地区安委办的日常工作,也是我局最为繁重的一项重大工作。目前因人员不到位而不能正常运作。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这项职责在x1年机构改革时由地区卫生局划转至我局,而人员没有调剂,迫使我局人员更加紧缺。以上两个科室因人员不到位而一直未能成立。

鉴于以上原因,我局人员编制在地区编委《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哈行办发〔x1〕147号)核定的14人的基础上,特申请增加参公编制6名。

妥否,请批示。

附:新增科室工作职责

x年五月三十日

增加诊疗科目申请书(精)二

甲方:

乙方:

工本程项目钢管综合脚手架外架搭拆工程承包给乙方,为加强管理,明确双方的权限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内容:

四、承包方式:

1、本工程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采用承包宗旨。

2、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承包(含人工费、材料费、辅材费、机械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其材料的装卸、运输、道运、现场清理归堆等费用。向甲方提供工程木工和临时所需的钢管及扣件,免费使用)。其中包括架体安全网、兜网、垫块等安全措施、外架搭拆,按有关要求钢管剪刀撑涂刷颜色(分色条纹齐整)、基础施工所需的室外梯、外架固定及顶撑的预埋、外架走道板满绑扎固定、施工所需的安全围护栏杆架体(包括楼梯、预留口、井口、基础临边、各临边防护等),钢筋网片安装及拆除(材料制作由乙方负责)。提升机架及搅拌机棚、安全通道及外挑防护棚、钢筋制作棚及塔吊附墙操作平台、以及施工期所有架体的维护等;另外工人劳保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雨衣、水鞋等)、一切用具及机具、生活及住房所需的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

3、做好文明施工,严格遵守建设部、郑州市、工程承包单位及甲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详细内容见《安全文明施工细则》)。

4、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

五、承包单价:

1、钢管外架综合单价元 /m2(按图纸计算为11437 m2),地下室及各层满堂钢管支模顶架乙方提供材料,单价 /m2(按实际搭设面积,其高度以m计算),若是业主甲方造成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停工一个月以上除外,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单价。

2、在合同期有效内,乙方不得以工价上涨为由单方面采取停工手段胁迫甲方提高已确定的承担价格,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出,乙方不准阻挠甲方另行安排施工班组进场,若阻挠造成的严重后果由乙方负责,若违约接受法律的制裁。

3、在施工期内,乙方不准以施工范围或变更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六、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乙方的进度付款完成的外架50%时支付第一次进度款的80%,在主体封顶时支付第二次进度款的80%。由承包组将已完成的进度情况(附详报表工程量)上报由现场主管工长签字,项目技术负责审核后申报进度款,再递交主管负责人批准,于次月十五日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其余工程款待工程整体拆除完成一个月内付清。

七、合同工期:

1、乙方搭设的外架期限为 个月(租期按实际开工为准)。若是乙方原因影响工程进度,租期应顺延,不计算其租金,并且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计算损失费用后当天扣款,乙方无条件接受)。

2、甲方租用乙方外架超期从 个月才计算超期租用费用,租用费按每天 元/m2(建筑面积计算),不增加任何额外费用。

3、具体工期按照甲方的进度计划安排。

八、施工质量及验收: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以及项目部施工方案和要求通知施工,认真执行施工工艺标准,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达到施工的要求。因质量问题及不按图或变更施工导致返工,造成的工料损失费,均由乙方承担。工程的验收方法、验收程序、验收标准按国家建设部、桂林市安监局、公司及项目部上报监理的约定及施工专项方案为准。

2、乙方在此明确对甲方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验收方法、验收程序;若验收不合格造成工期延误的,引起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九、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

1、乙方提供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安全网合格证等(若需要其它方面的资料应由乙方无偿提供)。

2、乙方对进场的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交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确保施工安全。

3、乙方旋工作业人员上班必须正确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不能穿拖鞋,如果发现不带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穿拖鞋上班人员给予每人每次50~100元的罚款。

4、乙方高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往下乱抛物品,如果发现故意乱抛扔者,每人每次200无处罚,若发生安全事故,当事人需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施工作业人员严禁攀爬塔吊、乘坐物料提升机、自行开启提升机,违者给予200元处罚。

6、乙方材料机械垂直运输严禁超重,起吊时必须绑扎后检查平隐,以免跌伤人,材料要轻吊轻放,并且及时分散。

7、乙方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上班,上下班或作业中未按指定的安全通道行走、贪图方便攀爬外架或支撑走近路行为,被发现者每人给予100元处罚。’

8、乙方按旋工安全规范作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材料堆放整齐,保持道路畅通。凡施工朝间因乙方负责造成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备注:工伤5000元以下医疗费由乙负责,安全事故费用在5000元以上由甲方负责70%,其乙方负责30%,除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之外。

十、施工要求:

1、甲方提供协助场地给乙方堆放材料,但乙方必须专门派员看守、保管,乙方造成材料丢失甲方概不负责。

2、甲方用乙方各种材料不准乱锯,如有需要时通知乙方借用。

3、乙方搭设的架体经公司、安监站及相关部门检查,如存在质量、安全隐范、外观达不到要求,造成事故影响停工,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管理人员的调配,需及时配合整改;并且对搭设的脚手架租期顺延。

4、乙方钢管脚手架、支模顶架的搭设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及项目部专项方案和技术规范交底的要求,经相关部门及甲方验收后方可使用。如搭设的脚手架、支模顶架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必须及时无条件返工整改,费用自理;并且需返工整改时,与其他班组协商不能影响工序,否则造成其他班组的返工或窝工、停工等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损失费计算后当天扣款。

5、乙方搭设钢管脚手架或其他架体必须不能影响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拖延影响工程施工的进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协议及定制预付进度款额。

6、每层每段完成后必须将所有的材料清理干净(包括零星碎料),做到工完场清。如有发现示清理干净的材料,甲方施工及管理人员先书面通知乙方清理,1天内必须清理干净。否则甲方派人清理,清理的费用每工日甲方向乙方收取150元,并当时办妤清理费用手续,罚扣款由各班组长实施执行,清理费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最后完成工程的各种材料必须及时装运走,乙方不能有任何异议。

十一、管理要求:

1、严禁随意破坏安全设施或拆除、移动,如外架立网、平网、兜网、走道板、临边防护栏杆预留洞上盖板等,违者给予100元的处罚。若是发现其他班组造成的原因返工,通知项目部协调解决处理名。

2、乙方未经公司、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搭设或拆除架体,否则给予处罚,若造成严重后果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施工进程中,必须绝对服从甲方对工作量的分配。安排充足熟练的工人施工,必须在甲方规定的各节段施工进度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如需加班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甲方有权调动其它班组增援,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增援班组的单价每工日为200元。如工人素质差,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施工任务。另外甲方有权更换其它班组进入,离场班组所完成的实际合格工 程量价值按60%结算。.

十二、工程管理若干规定: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通知指挥,调配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及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违反者,则按“工地管理条例”办理处罚(附:《工地管理条例》)

2、乙方做到绝对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班组长每天必须在作业现场,未经项目经理或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地。违反者,每次给予罚款200元。

3、乙方领到甲方进度款后,务必及时发乙方工人手上,确保工人不因工资闹事、怠工。违反者,每宗罚款20__元。

4、因乙方不听甲方的指挥,盲目盲干,只求速度不按图纸、技术交底和规范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由此造成的工料损失费均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施工中途,借故离场,视乙方违约,则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50%结算,余下作为违约金;造成工程工期延误致使用甲方损失由乙方合部承担。若乙方无法按照进度计划完成任务,视为乙方违约(违约按照上款规定执行并退场),甲方不再继续安排新的施工任务。

6、乙方申请发放进度款时,务必编制工人工资放表,并由每个工人签字和记录身份证号码,送交甲方备案,否则,甲方拒绝给乙方付款。

7、乙方旋工任务及进度安排,是甲方根据施工流程和业主要求来掌握控制和调配。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增加诊疗科目申请书(精)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 ),注册地在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公司原股东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引进甲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甲方愿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______________公司。

2.原始股东一致同意甲方以增资形式向目标公司募集资金人民币________万元。增资完成后,甲方占增资后的目标公司 股权。

3.目标公司与原始股东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投资人募集投资款,而投资人在对公司法律、财务、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目标公司增资。

为此,各方根据《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章释义及定义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关联方”指就某一人士而言,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控制该人士、被该人士控制、或与该人士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士。

“工商部门”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试上下文而定。

“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指公司及各原始股东在本协议中向投资人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指投资人和公司共同指定的审计机构按照中国通用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的公司实际税后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指由原始股东和投资人于依据本协议约定,在投资人出资到位后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同时修改的公司章程。

“权利负担”指质押、抵押、担保、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任何种类的权利主张、共有财产利益或其他回购权,包括任何对于表决、转让、或者行使任何其他性质的所有权的任何限制,但除了所适用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外。

“认购”指投资人或者其确定的最终投资方根据本协议对新增股份的认购。

“投资人保证”指投资人在本协议中向公司及原始股东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中国国务院指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且中国的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一日。

“重大不利影响”指公司的销售收入、净资产、利润等发生超过20%的减少或下降,或对公司的业务前景(财务或其他)的重大不利影响,无论是否来自供公司的通常商业过程的交易。

“上市”指公司通过ipo、借壳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使得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资本市场,公司股东因该等上市行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除外)。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和“万元”。

第二条解释

(1)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下述用语应包括以下含义:

提及“法律”,应包括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条例、地方规章(包括不时做出之修订)的任何规定;

提及“一方”时,应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个人代表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提及“包括”应被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

(2)本协议包含的目录和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被用于解释、理解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条款、附件和附录时指本协议的条款、附件和附录,且提及任何文件,均包括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订、补充、修改、变更。本协议各附件及附录以及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签署其他文件,在此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各方已共同参与本协议的协商和起草,对本协议中各方存在歧义或者不明之处已经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本协议不构成格式文本,且一方不得以未参与本协议的起草、讨论或者对本协议约定事项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本协议或本协议中个别条款无效。

(5)原始股东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为实现本协议约定,投资人有权要求原始股东中的一方或三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二章增资

第三条投资方式

(1)各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募集投资款人民币 万元。

(2)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投资人特此同意以现金方式出资,目标公司特此同意接受投资,且该等新增股份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应未附带亦不受限于任何权利负担(本次增资称为“本次交易”)。

第四条投资对价

本次甲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万元,占增资扩股后的目标公司15%股权。

第五条投资款的支付

各方确认,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投资人同意豁免下列全部或部分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投资人应将投资款汇入指定账户:

(1)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全部实现;

(2)投资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交易出具了重大风险的法律意见书;

(3)完成关联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销无实质业务的关联方以及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整合进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4)至投资人缴款日,各项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均真实、完整、准确且无误导性;

(5)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和各原始股东履行及遵守了在本协议项下所有要求其履行及遵守各项协议、义务或承诺;

(6)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在业务、经营、资产、财务状况、诉讼、前景或条件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条支付后的义务

公司应在投资人缴纳出资后及时完成以下事项:

(1)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公司应向投资人出具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并将投资人加入股东登记名册以表明其对股权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及正式注册为公司的注册股东。

(2)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公司应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

第七条优先认购权

(1)当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包括其他第三方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时,各方有权按其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拟增加的注册资本,但是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资本公积或法定公积按股东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以及(2)经过股东会批准,公司为收购的目的发行新增注册资本。

(2)若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优先认购权的,其他各方可再行认缴该等未经认缴的拟增加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优先购买权

(1)如果公司原始股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全部或部分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拟受让方”)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共同出售权

原始股东及投资人需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1)如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的标的权益转让给任何拟受让方时,若非转让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以购买全部拟转让股份,则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非转让方应有权按比例同转让方一起向拟受让方转让该非转让方持有的公司股份。

(2)转让方拟转让公司股份前,应按照第八条(2)项规定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应当在收到该项转让通知后20日内书面回复转让方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否则视为放弃共同出售权。其他股东拟行使共同出售权的,则该股东共同出售的股份≤该股东持股总数______(拟转让股份总数/转让方持股总数)。

(3)转让方应允许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同时向拟受让方出售其股份,拟受让方不同意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共同出售的,转让方不可以向拟受让方出售全部或部分的股份。

第十条反稀释条款

未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向原始股东和任何第三方以增资形式再融资,或发行可转债、认股权证或期权;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如果公司向原始股东或任何第三方以增资形式再融资,则发行该等新股单价(下称“新低价格”,新低价格=公司发行该等新股所获得的全部对价÷该等新股占公司发行后公司全部股权的比例÷发行新股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一个门槛价格(门槛价格=投资人对公司实际投资总额÷投资人持股比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如果新低价格低于门槛价格,则投资人有权以一元人民币的总对价从发起人股东获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下称“新增股份”),以使得该等新股发行后,投资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少于增资时的股份比例。投资人从发起人股东获得新增股份所支付的对价超过一元人民币的,发起人股东应当将超出部分以投资人认可的方式补偿给投资人。

第十一条清偿权

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在公司依法支付了税费、薪金、负债和其他分配后,投资人依照投资金额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分配。

第四章法人治理及公司运营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

(1)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下列事项在股东大会审议时,须取得投资人的同意方可通过:

(a)公司向第三方募集资本或向第三方发行股份或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c)涉及公司上市时间、方式、地点、路径等事项;

(d)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e)公司对外投资或金额超过500万以上的资产收购、处置事项;

(f)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基本文件的重大修改;

(g)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h)增加或减少公司董事会董事的人数;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i)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外的且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者年度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支出;

(j)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笔超过1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

(k)公司对外签署的金额单笔超过1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非经营性合同;

(l)清算、兼并或出售或购买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使得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发生控制权变化;

(m)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性质或结构;

(n)增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相似计划下发行的股份,但是源于原始股东存量股份的除外;

(o)在正常业务经营之外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公司的任何专利、著作权、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p)借款或者以任何方式承担任何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债务,或在公司的专利、著作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上创设任何权利负担;

(q)以公司资产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或向任何董事、管理人员或雇员或关联方提供贷款或者担保;

(r)改变或取消任何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

第十三条公司组织结构安排

(1)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应再成立新一届董事会及监事会。董事会应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由原始股东委任,2名董事由投资人委任。监事会应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及1名监事由投资人委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出纳由投资人委任。原始股东和投资人承诺在行使股东选举权利时保证对方各自提名的候选人当选董事。董事离职,提名方有权提名另一候选人并经选举成为公司董事。

(2)董事参加董事会及其履行董事职责所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3)董事会的召开应有所有董事,并且其中应包括投资人提名的董事(但在会议召开十日前,经两次通知未能参加会议也未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除外)参加方可有效。如董事未准时参加董事会的,公司应再次通知,并将会议时间相应顺延5天召开。

(4)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应由董事会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能通过,并且其中必须包括投资人董事的同意(以下指“特殊决议”)

(a)制定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方案;

(b)制定设立新的子公司、代表处、分公司的方案;

(c)任命、撤职和替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变更公司审计、财务制度和程序、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d)审计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制度,包括奖金、车辆和房屋的购买和规定;

(e)增加公司任何年薪高于40万元人民币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和福利计划,且年涨幅超过25%;

(f)股东大会权限下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担保及资产收购、处置事项;

(g)任何涉及关联方的交易的协议或协议项下各方权利或义务的任何弃权、批准、同意或修改,或者公司或者任何子公司迟延或未能尽力行使其在涉及关联方的交易的协议或协议项下享有的针对协议相对方的权利和救济;

(h)购买任何上市或非上市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认股权证等)的行为;

(i)各方一致认为需董事会决议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承诺

第十四条公司及原始股东向投资人承诺如下(但如有特别提及其他方的承诺之处,该承诺亦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在工商登记日前,除已获得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外,(i)公司不得新发行任何股份,包括发行与公司股份相关的期权、权证、各种种类的可转换债;(ii)公司各原始股东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任何公司股份;在工商登记日前,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确保公司以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按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营运其主营业务,其性质、范围或方式均不得中断或改变,且应延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采用的健全商业原则;

(2)在工商登记日前,公司或任何原始股东均不得从事、允许或促成任何会构成或导致违反本协议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或任何协议、义务或承诺的作为或不作为,且应就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将导致违反本协议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或任何协议、义务或承诺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形及时通知投资人;

(3)在工商登记日前,公司不得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就收入或利润向各原始股东作出任何其他形式的分配;

(4)在工商登记日前,以本协议所载列的保密规定为前提,投资人的代表应可在发出合理通知后,于正常营业时间查阅公司的账册和记录(包括所有的法定账册、会议记录、合同等);

(5)各方特此同意互相配合,尽各自合理的最大努力备齐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陈述及保证

第十五条各方共同的陈述及保证

(1)各方均依据其管辖法律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作为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2)交易文件构成各方的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3)各方签署交易文件、完成本次交易以及履行并遵守交易文件的条款和条件,(a)并不违反该方需遵守或该方受到约束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司法或行政上的命令、裁决、判决或法令,且(b)也不导致违反对该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文件或承诺项下的条款。

第七章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年度

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所有凭证、收据、统计报表和报告、财务账册应以中文书写。

第十七条审计

(1)公司的财务审计应由一家国内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指定的独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来完成。审计报告应递交股东大会、董事会。

(2)如果任一股东合理认为有必要聘请其他审计师或专业人员来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审查时,则其可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审计和审查,公司应给予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该股东承担。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

(1)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四十五(45)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当季度的财务报表。

(2)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90)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未经审计的公司当年度的财务报表。

(3)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120)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经由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具有国内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当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此外,公司(财务负责人)还应准备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财务报表及关于年度利润分配的建议书。

第十九条知情权

公司股东各方有权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依法行使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查阅会计账簿、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公司应当进行配合。

第八章生效和终止

第二十条生效

本协议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各方同意豁免相关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已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或者加盖各方公章;

(2)泰颐资本已经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人本次投资议案;

(3)就本次交易,投资人已经取得了内部投资委员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4)至签署日,未发现公司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第二十一条终止

(1)如果在投资人缴款前任何时候发现公司存在任何下列事实、事宜或事件(不论是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或之前存在或发生,还是在其后产生或发生),投资人有权向公司和/或各原始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a)公司和/或原始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而且该违反在投资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有关方对违约作出补救后60日内未得到补救;

(b)公司和/或原始股东严重违反任何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

(c)发生对公司业务、状况(财务或其他)、前景、财产或经营成果的重大不利影响。

(2)在下列情况下,权利方可单方提出中止本协议,而本协议所约定之本次交易将随之被放弃:

(a)经由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b)之前,公司未能完成关联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销无实质业务的关联方以及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整合进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c)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对公司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6)个月,并且各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1)对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严重违反本协议及/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义务所引起或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索赔、诉讼、费用和支付,该方应向其他各方作出赔偿并使其不受损害。

(2)原始股东对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以及本协议需承担回购义务、补偿责任等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投资人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原始股中的一方或几方单独或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公司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6)个月,并且各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提出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章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签署以及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保护并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要求,都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开始协商后60日内未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应在一方通知争议其他方后将该争议提交仲裁。

(2)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保密责任

(1)各方确认,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由于本协议而交换或获得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资料、以及各方成为公司股东后所知悉的公司业务、财务、技术、法律等信息均是保密专有资料(下称“保密信息”)。各方应当,并应确保其各自的代表(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股东、代理人、关联方及聘请的专业机构)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资料提供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该资料。

(2)下列情况不视为一方违反保密义务:

(a)该资料是公开资料或者通过公开渠道取得;

(b)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为争议解决而向仲裁机构提供。

第二十七条放弃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

第二十八条转让

(1)各方已经知悉并同意,投资人作为专业投资机构,有权利通过其控制的专项基金向公司缴纳投资款。若投资人行使这一权利,在缴款前,应将出资人、出资金额、出资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及原始股东。

(2)投资人若通过其专项基金实施对公司的投资,则本协议下赋予投资人的特定的股东权利义务,均由实际投资的专项基金继承享有。该项权利继承无需相关方另行签署协议,公司及原始股东对此予以确认。

(3)为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所需,公司、原始股东、投资人及专项基金可另行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但并不因此代替本协议的效力,其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4)投资人或专项基金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受让方承继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第二十九条修改

本协议不得口头修改。只有经各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本协议的修改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可分性

若本协议中或多项条款,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在任何一方面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在任何方面受影响或受损害。各方应通过诚意磋商,努力以有效的条款取代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而该等有效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应尽可能与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相似。

第三十一条文本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每一份签署的文本均应被视为原件,各方各持一份,其余交由公司存档,以备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只用。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将签署《股东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通知

(1)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用中文书写,并用专人递送、信函、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另一方在本协议所列的地址或不时通知该方的其他指定地址。

(2)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确定:

(a)专人递送的通知,专人递送当日即视为已有效送达;

(b)用信函发出的通知,则在信函寄出日(在邮戳上标明)后的第10天,即视为已有效送达;

(c)用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在特快专递寄出日第4天,即视为已有效送达;

(d)用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有关文件的传送确认单上所显示的传送日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已有效送达。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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