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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时间:2023-10-22 2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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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二、本公告自10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8号)同时废止。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三季度(9月份)预缴申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9月30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征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2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1号)第二条废止。

三、本公告自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主要变化:(1)大幅降低计税毛利率,将最高25%,调整至15%;(2)计税毛利率四档变三档,分别为15%、10%和5%;(3)调整适用范围,取消了石家庄市区及郊区,将其与其他设区城区和郊区合并,统一为设区市城区和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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