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云财税〔〕1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的规定,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政策执行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抓落实的责任,将贯彻落实减费降税政策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享受到减费降税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分析研判,统筹做好全年财政收支平衡。对困难较大的地方,省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报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1月31日
政策来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收政策汇编》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印 .8
版面设计:税收宣传中心 陈小光
编 辑:蔡娅李警
审 核:白云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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