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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看病有困难?在北京还有这5种救助金可以申请!最高3万元!

时间:2024-05-03 22: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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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看病有困难?在北京还有这5种救助金可以申请!最高3万元!

有时候天有不测风云

如果自己或者家人突然生病了

生的还是大病的话

即使医保能报销大部分

剩下需要自己付的仍然是笔巨款

不仅对个人,对家庭也是极大的负担

不过,你知道在北京生了大病

急需用钱的话

还有很多救助金可以申请吗?

下面就跟着小编一个个来看吧

一、北京市临时救助制度

1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1.申请临时救助金。申请人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具有本市户籍的,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可以个人为单位,向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2.申请救助服务。对申请救助服务的家庭或个人,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辖区内的救助管理机构、慈善超市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也可直接向本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服务。

3.转介服务。对需要转介服务的家庭或个人,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相关部门或单位申请。

(二)主动发现受理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3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临时救助金发放标准分为三档。

✔临时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照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救助服务

1.本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慈善超市等,可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情形,为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

2.本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可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情形,为其提供临时住所、临时生活照料、心理干预等救助服务;对突发急病的临时救助对象,可提供医疗服务。

3.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本市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提供救助服务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本市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入相应救助;对需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二、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应急救助

1适用范围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限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因突发重大疾病、突发自然灾害等原因,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救助标准

(一)大病医疗救助

1.对职工本人的应急救助:救助标准按下表执行,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在一年内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受助者不得再申请;一年内未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可再申请。申请人所提供的医疗票据必须是申请日期前一年内发生的,不得重复使用。救助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2.对职工直系亲属的应急救助:救助标准按下表执行,最高救助金额为3万元。在一年内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受助者不得再申请;一年内未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可再申请。申请人所提供的医疗票据必须是申请日期前一年内发生的,不得重复使用。救助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二)灾害救助

北京市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因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在经由相关程序及职工所在单位进行灾害损失核定后,给予最高1万元的救助。

3申办流程

(一)凡符合本应急救助办法救助条件的职工,在疾病以及灾害发生当年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应急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享受大病救助的,需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药费单据及医疗收费凭证的复印件。

3.申请意外灾害救助的,需提交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4.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证明。

5.已获得的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政府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工会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所在单位救助、市温暖基金会专项基金救助专项基金救助明细,所在单位、集团或地方工会等多级工会救助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二)经所在单位工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由所在区或集团公司(产业)工会审核(复审),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北京市温暖基金会。

(三)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复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其困难情况确定救助标准和救助金额,报领导批示后,在北京市总工会或北京市温暖基金会网站上公示评审结果。公示三天后,若无疑义,将通过三级服务体系完成应急救助。

4救助金的发放与领取

(一)填写《“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应急救助”发放凭证》。发放凭证的“受助原因”栏应根据受助人的具体情况写明“重大疾病”、“突发性灾难”等。受助人须在凭证“领款人”处签名;受助人无法签名的,可由家人、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签。若由单位代发,工作人员应在“经办人”处签名。发放凭证由基金会保管,作为专项基金的入账凭证。

(二)对医院无欠费的受助人,基金会将救助金发放给受助人本人;对医院尚欠费的受助人,须提供医院账户,基金会将救助金打入其指定的医院账户。

(三)通过“京卡·职工互助服务卡”发放救助金的,受助人须自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一周内向基金会提供本人的“京卡·职工互助服务卡”卡号,基金会核实后,通过北京银行发放救助金

三、北京市医疗救助

1办理条件

(一)社会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3.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

(二)本市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2办理时限

✔办理住院押金减免的,乡镇、街道应在正式受理出具审查证明的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出证工作;办理事后医疗救助的,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办理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3收费标准

免费

4所需材料

(一)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

1.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单和住院押金缴费通知的复印件。

2.罹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3.怀孕分娩的,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事后医疗救助

1.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以及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分割单。

2.本市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3.罹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怀孕分娩的,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

1.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3.年度收入证明和相关财产证明。

4.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5.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以及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分割单。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办理程序

(一)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

1.办理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办理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提出出具《社会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审查证明》的申请,同时提交证明材料。

2.出具证明。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指导申请人填写《承诺书》和《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办理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登记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社会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审查证明》。

3.实施救助。社会救助对象持享受本市社会救助的相关证件和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单以及《社会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审查证明》等材料,到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按政策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垫付相关治疗费用。社会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二)事后医疗救助

1.申请。事后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2.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查验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的证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待遇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核实申请人年度内享受医疗救助情况,填写《北京市城乡社会求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待遇审批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医疗救助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上报区民政局核准。

3.审批。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在《北京市城乡社会求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于审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三)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

1.申请。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应当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填写《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授权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核查,同时提交上一自然年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

2.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指导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申请表》,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审批表》,及时将申请家庭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满后,同级负责医疗救助审核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将拟批准给予救助家庭的基本情况及救助金额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在《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于审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四、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

(三)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2医疗救助待遇

(一)城市低保对象凭《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就诊时,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

(二)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其中,享受医疗保险人员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及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期内享受的有关医疗待遇后,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仍超过1000元以上且影响其基本生活时,也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确属特殊困难人员,经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

(三)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及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医疗费,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北京市社会福利医院对“三无”人员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免收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减收基本手术费和普通检查费3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60%。

(四)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者,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超过家庭年收入50%的,所在单位应当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其他途径给予医疗救助,救助额度应不低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支付医疗救助资金时,职工或退休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50%的额度给予救助,全年个人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确属特殊困难人员,经所在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

3医疗救助办法

(一)各区县指定1至2所非营利性二级公立医院负责本地区城市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任务。城市低保对象患病时需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其中,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院应在规定范围内,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城市低保对象提供治疗。在救治危重病患者过程中,如遇到专业性较强的疑难重症需请上级医院会诊时,应当征得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依据病情确定转诊事宜。患危重病且无工作单位的城市低保对象如需到非户口所在地就医,应得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患危重病的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及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比例救助。

五、住院医保报销的特种病有哪些?

依据《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100号规定: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

✔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患以下病种的的参保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在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特殊病种备案申请,并完成备案。

✔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

✔肾透析、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血友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

✔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2号规定

✔特殊病种“结算周期起始日期自完成审批手续后,首次发生门诊”特殊病种“或住院费用时开始计算。住院病人以入院时审批信息为准。”特殊病种“结算周期为360天,若结算周期超出审批期限,定点医疗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员继续办理”特殊病种“的审批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需长期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手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的患者,办理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期

✔其中包括在此期间治疗特殊疾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和治疗其它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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