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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对提请行政许可法适用问题解释复函

时间:2018-08-31 06: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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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对提请行政许可法适用问题解释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法函〔〕293号 8月2日

新闻出版总署:

你署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新出法规[]7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供参考: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向哪个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根据特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应当是全国统一的。只要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依法没有地域限制,被许可人在一个地方取得了行政许可,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或者目的相同的行政许可。例如,一个建筑企业在某地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投标、承揽建设工程,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但是,如果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活动,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据此,一项行政许可如果有地域限制,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明确规定该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取水,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规定取水量和取水地点,被许可人只能在该地点取水。

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只能对如何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再设行政许可。

五、地方性法规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施加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六、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七、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有的没有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为了实施有关行政许可,规章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七月一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时,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的要求,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附: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6月18日新出法规[]75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日益临近,我署不断接到一些地方新闻出版局关于该法具体适用问题的请示。我署将问题加以整理,现请贵办予以解释: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申请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向谁申请,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部门申请?还是向拟设立的单位的住所地的行政部门申请?

二、“全国有效”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一般来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后,到异地从事经许可的行为大概有三种情况:

1.临时派人去开展活动;

2.到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3.在异地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开展活动。

“全国有效”是否涵盖了以上三种情况?

三、公众或管理部门如何识别某一项许可是否全国有效?许可一般可分为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上是否需要写明“全国有效”?还是不写地域范围就意味着全国有效?

四、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也设定了,对该项许可如何认定?是全国有效还是地方有效?

五、能否类推为:省级地方人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许可,当事人取得的许可,全省范围有效?

六、“没有地域限制的”,是否指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没有规定,是否推定为“没有地域限制”?

七、“全国有效”和地域管辖的矛盾如何处理?例如,甲省合法的新闻出版单位到乙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出版活动,按“全国有效”的规定,可以不用再取得乙省的许可,那么,乙省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如何掌握情况,进行管理?

八、《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但有些上位法只规定了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机关,并未规定行政许可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规章具体规定行政许可条件,是否属于“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请予以具体解释为盼。

壹佰提示:查处省以下持证企业跨省批发食盐可视为无证批发

目前,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持有的《食盐批发许可证》相当部分没有注明地域或注明的市县小范围,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部委585号《通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以扩大至本省开展跨区经营,但不能跨省批发食盐,如涉嫌跨省批发食盐可视为无规定批发范围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批发食盐的事实经查明,可以认定其构成无证批发食盐行为,依法按规处理。

问题一,关于持证企业批发食盐的地域范围,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部委585号《通知》,《食盐批发许可证》分全国有效和本省市区有效两种地域范围。

问题二,关于全国范围企业的分公司限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级盐业公司持证可以在全国范围批发食盐,其分公司持证是否可以跨省经营食盐批发呢?这就需要以部委604号《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自建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硬杠子规定,来适用、检查和鉴别。当然,由总部批发食盐并出据销售票据结算,为其总部安排为其代办批发之后的非批发食盐的配送、代收款等业务不算,打擦边球的自然流销也不好算!

问题三,关于食盐批发许可的监管,可参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进行。一是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所在地颁证盐业主管机构,适用《复函》第三条指引的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时,应当规范和进一步明确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批发食盐范围。二是行为发生地的盐业主管机构查处时,可以按照复函第六条指引的《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三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工信部正在拟订中,注意从明年起将按新的规范条件审查颁证。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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