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切实增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服务保障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前段时间,省检察院选取了十起典型案件,向公众发布。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诉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马某刚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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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诉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马某刚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在生产橡胶等制品过程中产生具有腐蚀性浸出毒性特征的HW50类危险废物浆渣,按照规定应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并在转移前到环保部门办理转移手续。但该公司为节省处置费用,自5月至1月,将大部分危险废物浆渣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高某杰非法提炼海绵铜。自5月至1月,高某杰在金岭公司非法处理危险废物浆渣4000余吨,处理后的废渣部分销售给马某刚、王某亮。马某刚、王某亮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购进危险废物浆渣,先后在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贤城村、庞家镇祁家村设置加工点,未采取任何环保防护措施非法提炼海绵铜销售获利,并任由危险废物浆渣渗出的污水流入周边土壤及河流,造成土壤受到酸性物质和重金属铜污染。
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评估鉴定中心检验,自马某刚、王某亮加工点提取的废渣样品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两处加工点现场周边提取的土壤样品PH值检测和铜含量检测超出正常标准,并与加工点污染源具有同源性,现场环境损害评估可量化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49万元。
为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修复受损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7月27日,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某刚、王某亮、高某杰及金岭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给予其刑事处罚的同时,要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消除危险、清理剩余废渣;对被污染的土地恢复原状并进行复垦;如不能恢复原状,则承担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费149万元、鉴定费26.3万元。
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目前被告已足额缴纳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49万元、鉴定费用26.3万元,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金岭公司、马某刚、王某亮、高某杰等人非法处置浆渣污染环境,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发挥诉讼多元职能作用,在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积极运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被告履行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民事侵权责任,保证了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环境修复、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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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检察院
博兴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入选我省检察机关十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