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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一女子 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时间:2021-10-09 05: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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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一女子 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4月至,被告人程某武多次到休宁县千汇广场工地和鑫海湾工地盗窃工地上的扣件和废铁;3月至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程某武单独或邀集汪某英为其望风并运送盗窃赃物,二人先后多次到休宁县千汇广场工地和鑫海湾工地盗窃工地上的扣件和废铁。所盗窃的扣件和废铁均出售给休宁县常丰废品收购站,得赃用于挥霍。经休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程某武盗窃数额为39283.2元,汪某英盗窃数额为8958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1、4月至10月间,被告人程某武先后16次到休宁县千汇广场工地和鑫海湾工地盗窃作案,共窃得扣件6215个,废铁1589公斤,出售给休宁县常丰废品收购站。经休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扣件金额为13673元,被盗废铁金额为1589元。2、,被告人程某武先后14次到休宁县千汇广场工地和鑫海湾工地盗窃作案,窃得扣件2874个,废铁1127.5公斤,出售给休宁县常丰废品收购站。经休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扣件金额为5173.2元,被盗废铁金额为902元。3、3月至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程某武单独或邀集汪某英为其望风并运送赃物,二人先后多次到休宁县千汇广场工地和鑫海湾工地盗窃扣件和废铁,出售给休宁县常丰废品收购站。经休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扣件年均单价为2.4元/个,废铁年均单价为1.2元/公斤。程某武参与盗窃19起,盗窃扣件7108个金额17059.2元,废铁739公斤金额886.8元,合计17946元。汪某英参与盗窃8起,盗窃扣件3603个金额8647.2元,废铁259公斤310.8元,合计8958元。

10月31日晚,程某武邀集汪某英再次来到千汇广场工地盗窃时,程某武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所窃扣件204个及编织袋9只被依法扣押。在工地外望风的汪某英逃离,11月1日上午被抓获。程某武盗窃物品金额共计为39283.2元,汪某英盗窃物品金额共计为8958元。被告人程某武、汪某英的供述与辩解。程某武供述从起,先后多次到休宁工地盗窃扣件和废铁,出售给常丰废品收购站,开始是一个人去的。与汪某英结婚后,就带她一起去盗窃了,汪某英帮助运被盗物品到收购站门口附近的草丛的事实。被告人汪某英供述其参与程某武10月29日和31日两晚的盗窃,认可平安城市监控视频及截图上的女子是其本人,对其深夜24时前后出行不能合理解释。休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武先后单独或邀集汪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武在共同盗窃作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某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英虽然否认参与起诉书指控的前七起盗窃,但根据公诉机关举证的平安城市监控视频及截图显示,在汪某英深夜单独出行的次日,在废旧物品收购登记簿上即有程某武出售扣件、废铁的记载,结合被告人程某武的供述,证人姚某、汪某的证言及辨认。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汪某英参与实施了上述七起盗窃犯罪,被告人汪某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他相应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事实一致的,予以采纳。

综上,休宁县人民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判决:一、被告人程某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11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罚金四万元未缴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汪某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1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罚金五千元未缴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程某武、汪某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共同退缴违法所得八千九百五十八元,被告人程某武退缴违法所得三万零三百二十五点二元。四、作案工具速派奇牌黑色电瓶车一辆、编织袋九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据悉,被告人程某武,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休宁县人,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人汪某英,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黟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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