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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来投案自首,向组织讲清楚我当局长时的违纪违法问题!”8月28日上午,潜逃近十年之久的外逃人员陈某向电白区纪委监委自首。至此,广东省追逃办、市追逃办下达电白的4名外逃人员的追逃任务,电白已成功劝返3名、抓捕1名,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追逃工作实现“清零”。(电纪讯、今日电白)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公开
该名外逃原局长起诉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2******,汉族,大专文化,原广东省电白县**局局长,户籍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住茂名市电白区**镇**街**号,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2001年9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任原广东省电白县**局局长,期间,原电白县**工程公司先后多次承建原电白县**局的**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给予承建商关照。至间,每年的中秋节及春节前,陈某某先后8次收受承建商公司经理吴某某所送现金,每次5万元,共收受40万元。
二、贪污犯罪事实
(一)春节前,被告人陈某某以要向领导走关系为名,向原电白县**局单位财务支取2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二)和间,被告人陈某某又以向领导走关系为名,先后两次从原电白县**局下属**公司支取共4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三),被告人陈某某带原电白县**局有关人员去海南海省考察,由下属**公司支付10万元作经费,事后剩下2万元公款被陈某某侵吞并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8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茂名市电白区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0万元;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 8万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编辑:钟舒婷
初审:钟舒婷
终审:黄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