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超、于某杰等23人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宣判。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超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于某杰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七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指控
至期间,被告人王某超、于某杰、王某军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嘉峪关市富强市场、KTV、酒吧等娱乐场所,多人结伙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持凶器追赶、恐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受雇向他人索要债务并收取好处费,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案系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重点督办案件,案情错综复杂,社会关注度高,也是嘉峪关市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提起公诉的涉案人员最多、犯罪事实最多的案件。
该案的依法宣判,是嘉峪关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性成果的一个展示,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始终保持较高的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坚持以法治思维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实现了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