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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时间:2023-09-28 04: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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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发票是商事活动中的重要凭证,随着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43号),未接触过增值税专用的发票的纳税人,对于什么时候可以开专票,什么时候不能开专票真是既混乱又畏惧,生怕一不留神就被定性为未按规定开具、从而给企业或个人造成损失。鉴于此,特就什么情况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做如下归纳: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6号)规定: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456号)规定:“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四、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456号)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旧固定资产、旧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0号规定:

1、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和财税[]9号、财税[]57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公告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 、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旅游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规定:

1、金融商品转让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经纪代理服务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六、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规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1) 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安全保护服务。

1、根据财税[]47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6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八、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简称“单用途卡”)、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3号)规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简称“单用途卡”)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具体项目如下: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604“代收印花税”、605“代收车船税”、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611“不征税自来水”、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九、教育辅助服务、签证代理服务、代理进口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9号)规定:

1、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机票代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2号)规定: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作者:丁其海 图片片来源网络

▍编辑: 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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