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底
原告保某某到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诉请七被告共同赔偿
因原告之子许某某死亡的损失
70余万元
承办法官收案后,经调查了解到:原告之子许某某在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喝酒后骑车回家的过程中,因醉酒驾车死亡。
被告甘某某是许某某出事故时的报案人员
不应列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甘某某
通过与双方进行沟通
承办法官找到了原被告双方的分歧所在
原告
六名被告在明知许某某醉酒的情况下不能驾车,既没有阻止许某某,也没有采取安全方式送许某某回家,所以六被告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某
我就在场一小时,也没有参与喝酒,为啥要承担责任?
其他五被告
我们已经对许某某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了劝阻,许某某的死亡与我们无关,我们为啥要承担责任?
考虑到此案涉案人数多、分歧大
多次电话沟通后
承办法官组织了双方当事人
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
法官首先向原告释明:1.甘某某作为报案人员,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2.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五人的责任,在于未对许某某的酒驾行为尽到劝阻义务,所以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70余万元的赔偿要求过高。法官向六名被告释明:1.他们没有对许某某的酒驾行为尽到劝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考虑原告保某某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丈夫也已去世,唯一的经济来源就是已去世的儿子许某某,原告现失去经济来源,应设身处地为对方想一想,理解对方的艰难处境。
通过法官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合意
六被告同意共同向原告补偿损失9万元
法官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下达了调解书
最后
法官对六名被告进行了批评教育
让他们吸取教训
并希望被告秉承和谐友善的观念
对原告保某某给予适度适当的关心关怀
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本案的成功调解,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恩怨,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宣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丨来源:盘州市人民法院丨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