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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海8.27学习包工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按劳务报酬还是按经营所得?

时间:2023-03-16 09: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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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海8.27学习包工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按劳务报酬还是按经营所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已将原《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一个应税所得税项目“经营所得”。个人承包建筑劳务,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经营所得申报缴纳。因此,支付分包款的发包方不用代扣代缴个税,该承包人应该向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必须要和母公司汇总申报吗?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除上述情况以外,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及按规定进行分配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另外,按照《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可以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的企业不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秋节给研发人员发放月饼也可享受加计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0号)第六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中秋节给研发人员发放月饼的费用属于福利费,属于研发费用,可以按研发费用的“其他相关费用”的规定享受加计扣除。进项税额扣抵扣了成本一次性扣除了允许一年后转让设备吗?问:企业购买的车辆,价值低于500万元,选择了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了,进项税额也做了抵扣。现在想转让该设备,要不要做纳税调整?进项税额要不要转出?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号)的规定,企业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上述两个文件对于允许新购进的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并没有规定多少时间内该固定资产不允许转让的限制规定,因此,企业购买的车辆选择了一次性税前扣除了,一年后是允许转让的,不影响之前按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值税方面,企业转让该设备要按照售价的13%计算缴纳增值税,之前抵扣过的进项税额也无需转出。发票没有“复核人”与“收款人”行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其中,“项目齐全”一般指的是法定项目要齐全。比如按照《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开票人”是法定项目,必须要有,而“复核人”与“收款人”不是基本内容、不是法定的项目,没有复核人与收款人,不属于项目不全的发票。同时,开票人与复核人一般不能是同一个人,开票人与收款人,或复核人与收款是否可以是同一个人,没有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因此,如果运输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只有起运地、发运地和车牌号信息,没有车种和运输货物信息,属于不合规发票。取得以前年度的发票如何税前扣除和抵扣?问:公司在购进货物,因价款结算与销售方产生纠纷,由于当时未取得发票也未税前扣除,现在才拿到发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还能否做进项税额抵扣?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因此,贵公司的此笔支出应该追补到度扣除,可以跟主管税局沟通调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公告的规定,自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如果该张发票是在开具的,现在已经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补开的,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一个自然人注册多个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纳税?一个自然人投资者注册多个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分别向每个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按照国税函[2001]84号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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