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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一站式服务指南 办理户籍业务一次性告知

时间:2022-11-13 09: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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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一站式服务指南 办理户籍业务一次性告知

一站式服务指南、办理户籍业务一次性告知

一、市外迁入

(一)购房落户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包括《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或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办理落户。

1.申请人的户口簿;

2.房产证、《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或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增值税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

3.个人申请;

4.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需提供结婚证、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备注:

(1)购买二手房落户,原房主必须将户口迁离原地址;

(2)未婚子女到法定婚龄的需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承诺书表二,已婚子女需提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二)租赁房屋落户

在当地租赁房屋的人员,连续居住满一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亲属等均可申办城镇居民户口。

1.个人落户申请;

2.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证;

3.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社会保险凭证;

4.申请人的户口簿;

5.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需提供结婚证、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备注:

租赁私有房屋、单位集体宿舍等其他房屋落户的,提供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证、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申明、房产证复印件,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三)技术人才落户

凡在伊宁市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能型、实用型人才,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

2.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自治区地级以上人社部门及各行业鉴定机构签发的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自治区人社厅及自治区相关厅局签发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个人申请;

6.固定住所证明(包括:(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2)租赁住房(公安机关备案的租赁房屋合同、《房屋租赁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单位分配租住的公房需附与单位签订的协议和房租手续);(3)设立集体户的就业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所;(4)父母及直系亲属的房屋;(5)相关部门证明等;

申请人未婚的,按集体户的方式办理落户;申请人已婚的且没有住房的,按所在单位地址落家庭户。

(四)调动、录用落户

1.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2.申请人的户口簿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固定住所证明(包括:(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2)租赁住房(公安机关备案的租赁房屋合同、《房屋租赁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单位分配租住的公房需附与单位签订的协议和房租手续);(3)设立集体户的就业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所;(4)父母及直系亲属的房屋;(5)相关部门证明等;

4.个人申请;

(五)投资经商落户

凭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捐款证明等材料,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1.申请人的户口簿;

2.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企业证明等;

3.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未达到申领年龄的子女除外);

4.个人落户申请;

5.固定住所证明(包括:(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2)租赁住房(公安机关备案的租赁房屋合同、《房屋租赁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单位分配租住的公房需附与单位签订的协议和房租手续);(3)设立集体户的就业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所;(4)父母及直系亲属的房屋;(5)相关部门证明等;

6.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需提供结婚证、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申请人有住房的,按其住房地址登记落户;没有住房的,按其企业注册地址登记落户并登记实际居住地址。

(六)军人落户

军人异地退伍、复员、转业、退役的落户政策,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州或市民政局开具的安置介绍信;

2.退伍、复员、转业、退役等证件;

3.市人武部兵役机关开具的兵役登记证明;

4.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5.父母户口簿(结婚证或房产证等固定住址证明)。

(七)随军家属落户

随军家属落户政策,驻市部队的随军家属,可申报落户。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的户口簿;

2.结婚证;

3.部队师(旅)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证明(或随军审批报告表);

4.个人申请书;

(八)合法稳定职业落户

合法稳定职业指:(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2)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等)招录、聘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3)投资、经商(包括个体经营业主)、兴办实业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商人;(4)驻我市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已办理合法手续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落户申请;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人员提供录用、聘用文件或合同书(及接收证明);各类企业招录、聘用的职工提供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驻伊宁市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已办理合法手续的工作人员提供劳动合同书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3.申请人的户口簿;

4.固定住所证明(包括:(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2)租赁住房(公安机关备案的租赁房屋合同、《房屋租赁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单位分配租住的公房需附与单位签订的协议和房租手续);(3)设立集体户的就业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所;(4)父母及直系亲属的房屋;(5)相关部门证明等;

5.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需提供结婚证、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九)技校、职高毕业生落户

凡在伊宁市各乡镇(街道)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校、职高毕业生,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以集体户或家庭户的方式落户。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对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校的技校毕业生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2)《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

(3)接收单位证明;

(4)个人落户申请;

(5)固定住所证明(包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租赁住房(公安机关备案的租赁房屋合同、《房屋租赁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单位分配租住的公房需附与单位签订的协议和房租手续);ƒ设立集体户的就业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所;④父母及直系亲属的房屋;⑤相关部门证明等。

2.对入学时未将户口迁至学校或毕业后已将户口落回原籍的技校毕业生,凭《技工学校毕业生推荐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将户口从生源地迁出,再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3.职业高中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一年以上的证明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二、市内迁移

伊宁市市内居民,符合因住房调整、投靠直系亲属、离婚、房屋被合法收回、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工作变动等原因的人员,办理市内移入所需材料如下:

1.书面申请;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产证、租赁证、购房合同(契税发票)、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廉租房使用证等);

3.迁移人员及投靠人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明关系的证明材料;

4.已婚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投靠父母的需提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备注:

(1)购买二手房落户,原房主必须将户口迁离原地址;

(2)未婚子女到法定婚龄的需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承诺书表二,已婚子女需提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3)新建住宅小区房屋必须已交付所有权人,并实际入住;

(4)租赁私有房屋、单位集体宿舍等其他房屋落户的,提供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证、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申明、房产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三、出生落户

(一)出生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非婚生的除外);

3.父母双方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复印时首页在上,内页在下);

4.婴儿血型化验单;

5.民族成分填报申请表;

6.7周岁以上出生落户人员,由父母或监护人带落户人员一寸照片持以上材料按无户籍人员落户,由社区民警填写无户籍人员落户审批表。

(二)超计划生育

(除提供出生登记材料以外还需补充以下材料)

1.父母或监护人落户申请;

2.社区民警调查报告(需贴落户人员一寸照片);

3.社区民警填写无户籍人员落户审批表。

(三)非婚生婴儿

(除提供出生登记材料以外还需补充以下材料)

1.父母或监护人落户申请;

2.社区民警调查报告(需贴落户人员一寸照片);

3.三方(本人、左邻右舍、居委会主任或书记)谈话笔录;

4.由本人填写《本人无婚姻登记承诺书》;

5.社区民警填写无户籍人员落户审批表。

(四)办理收养、抱养小孩落户

1.符合收养规定的:

(1)收养证原件、复印件;

(2)收养人申请书;

(3)收养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社区民警填写无户籍人员落户审批表。

2.不符合收养规定但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

(1)收养人申请书;

(2)事实收养公证书;

(3)收养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警务室民警调查报告(需贴落户人员一寸照片);

(5)民警填写无户籍人员落户审批表。

四、毕业生落户

(一)本市大中专毕业生返回落户

1.毕业证;

2.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

(二)外地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1.个人落户申请;

2.毕业证书;

3.固定住所证明(包括:(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2)租赁住房(公安机关备案的租赁房屋合同、《房屋租赁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单位分配租住的公房需附与单位签订的协议和房租手续);(3)设立集体户的就业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所;(4)父母及直系亲属的房屋;(5)相关部门证明等);

4.申请人的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5.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需提供结婚证、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五、入伍注销

1.本人或亲属申请书;

2.入伍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或应征入伍武装部门证明;

3.被军事院校录取、属于现役军人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六、变更更正

(一)姓名变更

1.申请姓名变更登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3)民警调查报告;

(4)填写自愿变更姓名承诺书。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登记,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办理,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单位作为监护人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申请;

(4)十周岁以上子女变更姓名的,应征得本人的同意并出具申请书;

(5)民警调查报告;

(6)填写自愿变更姓名承诺书。

父母双方亡故或者失踪的,由实际抚养人或者监护人决定。

3.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除出具上述条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应依以下情形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3)民警调查报告;

(4)监护人的结婚证、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5)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亲生父母的同意。需监护人持其亲生父母居民户口薄、同意变更公证书,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父母离异再婚后,变更为继父(母)姓氏的,还应提供继父(母)书面申请、公证书;

(6)填写自愿变更姓名承诺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5)被公安机关实施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被公安机关列管的重点人口;

(7)公安机关认定有恶意规避法律制裁的其他情形。

对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取消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原有的姓名。

(二)出生日期更正

1、公民的出生日期是不可变更项目。对确因申报错误或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错登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更正。

对于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的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一律不再受理出生日期更正申请。

2、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需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或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相关证明;

(3)由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经公安派出所、县(市、区)级户口管理机关审核,报州(市、地)级户口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予以更正。

备注:

公民的出生日期是不可变更项目。对确因申报错误或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错登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更正。对于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的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一律不再受理出生日期更正申请。

(三)民族变更

1.公民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于少数民族成分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

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后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后不得更改民族成分。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其民族成分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但需征求亲生父母的意见;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分。

4.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州(市、地)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准予变更的证明(《关于更改民族成分的函》);

(3)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5)变更人的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6)民警调查报告。

(四)其他变更更正

1.曾用名:对申请增加曾用名的公民,应以其过去在户口登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档案为证明材料;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或原始户口登记资料、一代证等足以证明其曾经正式使用过的档案资料。

2.文化程度:依据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等级,按本人现有学历根据学历证书填写。如:“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中技)”、“高中”、“初中”、“小学”毕业(肄业)等等。申请更正人需提供:

(1)书面申请;

(2)学历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3.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服预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兵役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

4.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外,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2)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驻外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3)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和《结婚证》。

5.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祖父户口簿或居住证(两年以上,含两年);

(3)对未成年公民被收养后需要变更为养父籍贯的,凭养父母申请、《收养证》予以变更。公民成年后,凭本人申请和相关手续可恢复其原有籍贯。

6.出生地应如实填写。对于出生地申报错误需要更正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实际出生地的相关材料。

7.监护人、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1)书面申请;

(2)出生证、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亲子鉴定等足以证明其监护关系的档案资料。

8.住址:更正住址信息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房产证、购房合同或契税发票、房屋租赁证等合法稳定住址证明。

9.服务处所:更正服务处所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现工作单位证明;

(3)对以前有服务处所而现在无服务处所的居民,需提供原服务处所单位解聘证明或下岗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目前处于无业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三投靠落户

(一)夫妻投靠落户

1.投靠人的居民身份户口簿;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结婚证;

4.个人申请书;

(二)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1.投靠人的户口簿;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4.个人申请书;

(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投靠人的户口簿;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4.未婚子女到法定婚龄的需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承诺书表二(附后),已婚子女需提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5.个人申请书;

编辑| 李智鹏

责任编辑| 朱继青

审核| 路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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