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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时间:2020-11-25 12: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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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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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具体包括以下品种:

(一)进境活动物(含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生物材料、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等;

(二)过境动物;

(三)特许审批范围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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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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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生动物,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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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杭州海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杭州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提出审核意见。需海关总署审核的,杭州海关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意见提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海关总署或杭州海关向申请人制发批准文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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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境活动物。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除食用水生动物外,需提供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复印件)

3.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原件)

(二)进境动物遗传物质。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复印件)

(三)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复印件)

(四)进境生物材料。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进口一级和二级风险产品:

(1)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原件)

(2)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进境粮食。

1.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

(六)进境水果。

1.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复印件)

(七)进境烟叶。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

(八)进境饲料。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复印件)

(九)过境动物。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说明过境路线;(原件)

3.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

4.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原件)

3.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复印件)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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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方式及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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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

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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