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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规》考点整理:法规知识点

时间:2021-02-17 0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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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规》考点整理:法规知识点

知识点 法院管辖

(一)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

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划分同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

(1)公民:由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1年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法院管辖。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①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管辖。

6.管辖权转移

(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时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下级法院对其所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认为有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3)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区别:

①管辖权转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把案件转移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②管辖权转移仅限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移送管辖可能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或者在同级法院间。

7.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应诉管辖制度);

(3)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4)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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