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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关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1-06-15 15: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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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关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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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

案例一

如皋法院判决的濮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濮某某与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法院于6月15日作出()皋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判决濮某某偿还宗某某借款人民币245000元及相应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如皋法院作出()皋初执字第10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濮某某及其妻子共有的如皋市颐园新村223幢702室房产。5月4日,濮某某与宗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濮某某应于6月30日前至12月31日前分三年向宗某某偿还未还的本金及利息,后濮某某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12月22日,濮某某因欲出售该被查封房产,遂以要办理房屋产权证为由,将已收取的他人购房部分定金偿还宗某某人民币30000元,并承诺1月3日前再偿还人民币30000元,且承诺查封房产被解封后不过户、不抵押、履行还款义务、提供保证人,以取得宗某某信任。宗某某于12月27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申请解封该房产,同年12月28日该房产依法解封。濮某某于12月30日即以人民币960000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他人,后仅将售房钱款中30000元用于偿还宗某某,其余钱款用于投资、娱乐消费及偿还其他个人债务等,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8月20日,因濮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濮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濮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濮某某家人分别于12月19日、2月1日代为偿还未履行债务。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濮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濮某某以先偿还少部分债务取得申请人信任,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房屋查封后,被执行人即违背承诺,将房产予以出售,所得款并未按约定偿还本案债务。实践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利用申请执行人急于实现债权的心理,以多种方式骗取申请执行人的信任,致使申请执行人解除对相关财产的查封,给被执行人套现提供了机会。本案的判决,有力的打击了被执行人的“小聪明”行为,同时也为申请人敲响了警钟。

案例二

海门法院判决的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施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门法院于11月29日作出()苏0684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冯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施某某借款本金9300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冯某某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该院受理施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于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冯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月24日该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冯某某实际控制及使用的其名下汽车及位于海门市海门街道人民西路的房屋一套,同年5月29日该院找到被执行人后,要求其提供前述被查封的汽车下落,但冯某某拒绝向该院提供该车去向,致无法执行。

冯某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该院司法拘留15日,期间,冯某某向施某某归还借款2万元。此后未再履行义务,6月13日,冯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转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向海门法院提起公诉。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故意隐藏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拒不交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该执行案件虽然最后得以执结,并且申请人表示对被执行人不予追究,但考虑到被执行人行为十分恶劣,为打击其嚣张气焰,彰显法律权威,故依法对其定罪处罚。另外,海门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还特意组织了一批失信被执行人旁听,最终的判决让他们感叹原来失信竟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均表示失信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

如东法院判决的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桑某某在如东县人民法院有五起执行案件均未履行,执行标的共计819289.52元,然被告人桑某某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下,先后于3月、7月在南通永兴二手车市场分别花费168000元、225000购置汽车两辆。

被告人桑某某在购得上述两辆汽车后,为规避执行,将两辆汽车均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其中一辆汽车供其本人使用,一辆汽车供其妻子使用。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如东法院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桑某某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下,先后购置车辆,并为规避执行,将车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践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产、车辆等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严重阻碍人民法院执行。本次制定的《指引》在第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仍购置价值较大的财产”应依法追究拒执罪,从而为严厉打击这种行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案例四

启东法院判决的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宋某某与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启东法院于2月12日作出()启和民初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判决宋某某支付肖某某货款38000元及相应利息。因宋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6月4日,肖某某向启东法院申请执行。启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宋某某于1月7日出资30000元购买二手轿车一辆,并于3月28日以2000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钱款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4月28日,启东法院将本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宋某某于4月27日在南通市开发区被抓获。4月28日,被告人宋某某的家人代为向启东法院交纳人民币50000元,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得以执结。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宋某某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仍购置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拒不执行情形,情节恶劣,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现实生活中,我们在执行中发现,部分被执行人以无能力履行为借口搪塞申请人及法院,暗地里却购置超过生活所需的物品、进出高档场所消费,下一阶段,这些情形均将成为人民法院打击的重点。

案例五

通州法院判决的倪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南通市通州区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与倪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11月25日,通州法院作出()苏0612民初4584号民事判决书,因该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11月23日,本院作出()苏06民终11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倪某某应将位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行街道江海村19组的138.37亩的集体土地返还给某村委会并给付占用期间的土地使用费。因义务人倪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2月28日,权利人某村委会向通州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倪某某返还上述判决的土地,并承担占用使用费。

执行过程中,通州法院依法多次向被执行人倪某某送达了限期返还土地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倪某某采取两次司法拘留后,被执行人倪某某仍未履行返还义务。因被执行人倪某某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7月4日,通州法院将倪某某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4日,通州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在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不仅有财产给付执行,行为标的案件同样是执行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且行为执行案件逐日增多,具有形式多样、内容复杂等特点。在行为执行的案件中,矛盾纠纷激烈,被执行人在多数情况下,强占土地、房屋拒不腾退,恶意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为严厉制裁这种行为,本次《指引》在第三条第(七)项对行为执行案件中的拒执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对倪某某拒不执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返还土地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对于以行为为标的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具有极大地警示作用。

案例六

如皋法院判决的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周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如皋法院于12月5日裁定查封周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苏F028**的汽车1辆。1月11日,如皋法院作出()苏0682民初11678号民事调解书,周某某应于10月30日前分期向王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4万元。因周某某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未按期履行义务,王某某于4月26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周某某拒不出面履行,如皋法院于1月18日向周某某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

后经多方查找,如皋法院于2月8日找到周某某后当面送达了上述文书,并决定司法拘留周某某十五日。后周某某仍不执行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拒不交出已被法院查封的苏F028**奥迪牌汽车,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情节严重,判处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的汽车,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交出已被档案查封的车辆,最终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拒执罪。实践过程中,大量案件中已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被执行人拒不交出车辆的现象普遍存在,本案的判决有力地制裁了这种问题,形成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七

海门法院判决的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10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丈夫在出海时意外死亡,被告人徐某某获得死亡赔偿金人民币77万元,后死者的父母亲陆某某、盛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为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发生分歧,陆某某、盛某某于1月19日向海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3月31日该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徐某某给付陆某某、盛某某人民币1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0元。

被告人徐某某为逃避法院执行,在诉讼阶段即将其名下140万元人民币转移至他人名下,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3月10日支付给陆某某人民币18万元,取得了陆某某谅解。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海门法院于4月1日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在案件审理期间,预知自己将面临败诉的风险,为规避将来法院的执行,预先将自己名下巨额资金转移至他人名下,致生效后的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时间节点,并非局限于判决、裁定生效后。只要被执行人主观上存在逃废债务之目的,客观上实施前述犯罪行为,且导致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即便是案件审理期间,均可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八

海门法院判决的顾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海门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通某某橡胶有限公司、顾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案,海门法院判决南通某某橡胶有限公司归还海门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8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顾某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因顾某某等人均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海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海门法院均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要求其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及时履行,可被执行人并未主动履行。

经查明,顾某某本人名下实际持有江诗丹顿手表一块、奥迪牌A8轿车一辆以及货运业务费收入,可顾某某却一直隐瞒不报。鉴于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海门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顾某某依法司法拘留15日。可是在拘留之后,顾某某非但没主动要将案件履行完毕的意思,反而给案外人王某、杜某等归还了钱款共计195万余元。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既是案件的当事人又是企业的负责人,其明显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同时对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也未主动申报。在被司法拘留后,仍然无丝毫悔改之意,私自将钱款支付给他人,其行为可谓恶劣。鉴于此,本院依法对顾某某作移送拒执罪处理,并最终被作出有罪判决,顾某某在归案后也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直言没想到现在打击老赖的强度会如此之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企业虽未构成拒执罪,但企业同样也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单位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九

启东法院判决的俞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俞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法院于12月9日做出()苏0681民初3236号判决,判决被告人俞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某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俞某某未按要求申报其财产情况。被告人俞某某于1月至4月期间,先后收到其丈夫俞某某经营所得款合计人民币55000元,于8月收到胡某某房屋装修补贴款人民币50000元,均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个人经营,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

启东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俞某某于6月2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俞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优先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即使被执行人有其他未经司法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有选择性的将钱款优先偿还其他未经司法确认的债务,而对经司法确认的债务置之不理,致使生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的话,被执行人的行为严重挑战了司法权威,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十

崇川法院判决的葛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葛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崇川法院于6月9日作出()苏0602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葛某归还冯某某借款45600元。判决生效后,葛某未能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冯某某向崇川法院申请执行,崇川法院依法作出()苏0602执2146号执行裁定书,于8月9日查封了葛某与其他案外人共有的本市紫东花苑的房产、葛某名下苏FL33**小轿车。9月6日,葛某与冯某某在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葛某于10月10日归还25000元,余款于2月28日还清,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依冯某某的申请解除了上述房产、车辆的查封,并依法终结该案件的执行。

9月13日,被告人葛某将本市紫东花苑的房产出售给案外人,得款145万元,葛某未将该款项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冯某某于10月19日再次申请执行,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此期间,葛某故意变更住址及联系方式躲避法院执行,致使冯某某权利受到严重侵害。被告人葛某于7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葛某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判决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葛某利用申请执行人急于实现债权的心理,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致使申请执行人解除了对其不动产的查封,给被执行人套现不动产提供了机会。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完全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故意变更住址及联系方式躲避法院执行,对法院强制执行力度认识不清,抱有侥幸心理。葛某拒执案的判决,表明了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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