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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陕西省出台《实施意见》 给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更多关爱

时间:2024-04-18 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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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实施意见》

给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更多关爱

本报记者 秦华

●优先支持贫困地区示范性“儿童之家”建设

●有条件的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可开办特教学校和特教幼儿园

●每个村(居)委会设立1名儿童主任

8月2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日前,省民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等10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实施意见》提出,要重点加强对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救助帮扶。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动员引导广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深入贫困地区为贫困服务对象提供关爱服务。加大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力度,优先支持贫困地区示范性“儿童之家”建设。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要不断拓展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并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开放。提升贫困地区尤其是深度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能力。

《实施意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成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主要对处于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人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情况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应因地制宜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将孤儿数量少、机构设施差、专业力量弱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逐步向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移交。有条件的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可开办特教学校和特教幼儿园,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抚养照料儿童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就近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代为养育并签订委托协议。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每个村(居)委会设立1名儿童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专职工作者等人员担任;每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1名儿童督导员,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实行实名制管理。推进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建设,打造儿童关爱服务社区平台,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儿童之家”,推动建立完善社区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打通为儿童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原则组织开展儿童工作业务骨干以及师资培训。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儿童督导员,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儿童主任,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初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实施意见》细化了各部门工作任务,并就培育孵化儿童类社会组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发动多方力量参与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品读之后,

愿享同感。

监制 | 贾玉峰

制作 | 李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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