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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作出前没有对房屋征收后所属土地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划)

时间:2023-07-09 17: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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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作出前没有对房屋征收后所属土地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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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燕泉路50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了郴州市北湖区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郴州市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于1月28日作出批复同意燕泉路50号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郴州市北湖区“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意见,认为燕泉路50号棚户区改造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郴州市规划局出具意见认为燕泉路50号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旧城改造规划要求。4月,燕泉路50号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作出《北湖区燕泉路50号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5月13日,郴州市致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北湖区燕泉路50号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同日,北湖区燕泉路50号棚户区改造项目预防群体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作出《北湖区燕泉路50号棚户区改造项目预防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1月18日,北湖区政府发布北政通﹝﹞3号《关于燕泉路50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11月17日,北湖区政府发布北政通﹝﹞18号《关于<燕泉路50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12月6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郴州分行向郴州市北湖区房屋征拆中心出具《证明》,证实该中心在该银行现有燕泉路50号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款7000万元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账单显示:12月21日,郴州市北湖区房屋征拆中心在该银行账户的余额为97344423.34元。12月23日,北湖区政府作出北政发﹝﹞15号《关于对燕泉路50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征收决定)及相应公告,并于当日将被诉征收决定及公告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段晨曦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其以被诉征收决定违法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征收决定。

【裁判理由和结果】: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湖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涉案项目建设用地、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且未提供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证据,遂判决确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北湖区政府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但并未要求作出征收决定前必须取得“三证”。取得“三证”是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要求,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前置条件。征收与用地属于不同的法律行为,属于土地管理过程的不同阶段,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须取得“三证”的相关规定,来审查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征收过程中作出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适用法律错误。北湖区政府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存储的征收补偿款大于征收对象的评估总价,应当认为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被诉征收决定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其他规定。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段晨曦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的征收才是合法的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法规。《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规范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地方规章。故审查湖南省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要根据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来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并未要求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相关建设单位必须取得“三证”。取得“三证”是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要求,不是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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