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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决

时间:2019-04-01 15: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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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决

近日,水城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水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宣判,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将位于水城县营盘乡高峰村营盘山组杉树林场地脚(小地名)的林木(活立木)出售给王某某,在未取得采伐林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王某某雇佣工人于8月擅自砍伐林木共计32株,修枝切割成270件(节)原木,被砍伐林木树种全部为梓木;经林业技术鉴定,被砍伐林木原木材积共计26.69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44.497立方米。该案经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时,发现二人的犯罪行为导致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为恢复遭受破坏的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除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对破坏的森林资源进行补植复绿。因此,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按照相关程序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定二被告对破坏的森林资源依法进行补植复绿。

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处二名被告人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贰仟元,另责令二被告对滥伐的林木进行补植复绿。二被告目前已完成补植复绿工作。(供稿人:姚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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