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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被告人提起公诉

时间:2020-07-19 07: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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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被告人提起公诉

近日,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一起涉嫌寻衅滋事案的

被告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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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1月18日凌晨被告人万子豪因在应山某KTV二楼过道与被害人万某擦碰后觉得心里不舒服,万子豪、刘某(在逃)等九人对万某强、邱某、阳某某、黄某等人拳打脚踢、用啤酒瓶砸,后万子豪等三人从其车上各持一把长刀挥舞拍打阳某等人,刘某持小刀威胁并用脚踢打阳某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万某、邱某、阳某某三人均为轻微伤。2月22日0时许被告人万衡、万子豪和尚某某(批捕在逃)、袁某某等人在应山某KTV喝酒唱歌后,结账时认为6000多元的消费过高要求打折,值班经理俞某同意打8折,折后价4800元,尚某某手持一把长刀在吧台晃悠,万子豪夺过长刀放在吧台上,以此来威胁俞某继续少钱。万衡认为价格过高而不结账,后又因俞某发生言语冲突殴打俞某。尚某某用长刀、万子豪用小铁锤砸吧台前柱子上以及墙壁上的玻璃,造成一定程度的物品损毁。经广水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KTV此次财产损失共计2970.52元。事后万衡、万子豪向俞某赔偿了医疗费、间接损坏手机、手表费用等共计40000元,取得了俞某的谅解,万衡向该KTV负责人李某承诺将赔偿KTV的一切物品损失及当天消费费用。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万子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万子豪、万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衡、万子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衡、万子豪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衡、万子豪赔偿被害人损失共四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来源: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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