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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考失利 还可以复读吗?

时间:2020-11-24 06: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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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考失利 还可以复读吗?

中招录取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很多家长和学生却已经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中考的成绩不理想甚至没过线,上不了普高,怎么办?以往,复读是一条常被人提及的出路,再给那些发挥失常或者没学好的孩子一次重来的机会。那么今年还可以复读吗?

早在,就有传言说初三毕业后不能复读了,后期一再有人辟谣。然而近日,宝鸡市教育局下发文件《紧急通知》,强调全市所有公、民办初中学校、普通高中、校外培训机构严禁招收初三复读生

(图:宝鸡市《紧急通知》文件)

对此,家长们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对考生不公平,也有人说早就该这样了,还有人提出疑问,是否其他地市也不能复读呢?

在不久前,西安市教育局也曾下发过一份《紧急通知》,其中对校外培训机构,尤其是补习学校,做了严格的七大禁止要求:禁止代办普高、中职学籍,禁止开展全日制培训,禁止开设普高课程,禁止交叉注册和借读,禁止混合招生、办学,禁止有偿招生,禁止不规范校名宣传。

在西安市,复读生要想在初中学校复读难度是比较大的,大多数是通过校外的补习培训学校。从西安市教育局这份《紧急通知》来看,并没有禁止初三生复读的意思,更多的是对校外培训机构、补习学校的招生工作做了明确要求。

此前,也有考生家长前往西安市教育局咨询复读事宜,得到明确答复,是可以复读的。

(图:西安市教育局《紧急通知》)

附《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 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由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由学生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学籍档案和家庭户口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转入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县(区)教育局对转出、转入学生统一进行管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般应在每年的2月、7月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学生由公办学校申请转入民办学校就读,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准予休学。

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

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 辍学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过一周的视为辍学。

第十九条教师发现学生辍学后,应立即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及时派人员找学生监护人问明情况,并做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三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应填写辍学情况报告单,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2日内向监护人发出辍学学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当地政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限期送学生返校。

第二十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月报制度,乡(镇)中心校应把辖区内小学生的辍学情况、初中应把本校学生的辍学情况每月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一次。

第二十一条对有辍学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教师、校长,对学生辍学劝导或强制返校工作不力的校长或政府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 借读

第二十二条凡学生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划片就近入学,学生在原学校有正式学籍,因特殊原因需在其他公办学校短期就读的,均属借读生。

第二十三条申请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读证明、原学校的学籍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还要出具监护人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及本人在本市暂住证,向借读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安排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在借读期间,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借读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借读学校同意可以延长。

第二十四条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开具相关学习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原学校根据借读学校的证明,接收学生回校就读。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二十五条长期在非户口所在地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申请在暂住地附近学校入学或借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予安排。

■ 跳级、留级与毕业

第二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第二十七条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二十八条小学毕业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所有小学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

第二十九条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均可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其参加中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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