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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时间:2023-05-15 18: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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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条文

第39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成立条件

(犯罪构成)

1、行为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

(1)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只是本罪的前提条件。

(2)本罪的实行行为: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

(3)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

本罪的认定

1、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说明来源,对此,就应认定为本罪。

2、认定本罪之后,查到巨额财产是犯罪所得,在定相关犯罪,与本罪并罚;如果是合法所得,就不再成立其他犯罪。

3、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能说明来源,且该来源合法,无罪;该来源不合法,成立对应的具体罪名。

4、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时,有关机关责令双方说明来源,而双方均不说明来源的,均应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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