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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件事 漳平七旬老人将5个子女告上法庭......

时间:2021-05-24 14: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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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件事 漳平七旬老人将5个子女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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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漳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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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盛夏,瓦蓝瓦蓝的天空不见一丝云彩,河里的水烫手,地里的土冒烟,可是陈老太的心却凉的很。本应该安享晚年的她,却因为子女互相推脱无人赡养。

简要案情

陈老太现年已76岁,,年逾古稀的她突发脑溢血瘫痪在床,不会说话。陈老太有两子三女,分别是长子、次子(已去世,生前育有一子陈某龙)、长女、次女、三女。11月,陈老太夫妇与子女们协议分家,两位儿子各自分得老人的一部分家产,并约定由两个儿子轮流尽赡养义务,三个女儿未参与分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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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10月以前陈老太一直由二儿媳帮忙照料,但自10月二儿媳去世后,陈老太的赡养事宜就没了着落。长子虽然有履行一段时间赡养义务,但是后续因各种原因中断。三个女儿都已出嫁,也只是偶尔回家看望一下。陈老太体弱多病,又无生活来源,无奈之下,陈老太一纸诉状将4个子女和1个孙子告上了法庭,诉请每人每月支付其生活费500元、护理费1000元。

辩称

父亲有义务也有能力照顾母亲,自己是第二监护人,且在2月以前是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只是父亲一直不理解并且曾辱骂过自己,父子间矛盾很深,自己才心灰意冷放弃了照顾母亲,自己能力也有限,而且自己和侄儿有分得父母部分财产,按道理应一并尽赡养义务。

自己平时有帮忙洗衣做饭,虽然没有钱给父母但是偶尔也有买些衣服和吃食给父母,履行孝道应该量力而行。

辩称

辩称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父母的财产自己没有分得一杯羹,支付赡养费自己也不会出一份力。

辩称

财产分给儿子,赡养也是儿子的责任,作为女儿平时帮忙可以但是支付赡养费不行。

法院怎么判,我就怎么履行。

案件焦点

养老究竟是谁的责任?儿子和女儿在赡养费支付方面有区别吗?未分父母财产可以不赡养老人吗?赡养费的数额应该怎么确定?

案件审判

赡养父母是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陈老太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作为子女均应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法定义务,三个女儿虽未分得财产,但不能因此免除其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对陈老太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用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陈某龙系陈老太的孙子,虽无法律规定其需对陈老太承担赡养义务,但陈某龙已从陈老太夫妇处分得部分财产,且已协议约定赡养,陈某龙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关于赡养费,法院认为赡养费数额应根据子女人数、陈老太的实际需要、子女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关于护理费,由于护理费是因子女无法照料而立法规定的一种替代措施,是一种不得已的救济方式,在子女有能力履行护理义务时,不宜简单以货币进行主张,从维护子女亲情及保障陈老太的权益角度而言,对陈老太关于护理费的主张,法院调整为按护理期间进行支持。

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漳平法院依法判决四个子女及孙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老太支付生活费,每人各付2550元(3月至7月,按照每月150元计算),长子、长女、次女、三女、孙子从8月起,应于每月15日前向陈老太支付当月的生活费,每人各150元;三个女儿应每人每月负担5天的护理时间,其余护理时间由长子和孙子各负担一半。

法官寄语: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

为人子女

我们应多感念父母的养育之恩,

在父母年迈的时候,

多给一些关心和陪伴,

给他们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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