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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律师┃女儿去世后 丈母娘竟继承了女婿父亲的遗产

时间:2019-07-22 07: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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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律师┃女儿去世后 丈母娘竟继承了女婿父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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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位男子的妻子患病去世

他刚安葬完亡妻

丈母娘就将他告上了法庭

不仅要求继承

女儿动迁房的一部分产权份额

还要求得到

他从自己父亲那里继承到的一部分遗产

事件的主人公是上海的李鸣(化名)和他的丈母娘王阿婆。李鸣和王阿婆的女儿沈华(化名)结婚后一直没有生孩子。

9月,他丈母娘王阿婆承租的公房动迁了,动迁分到彩虹湾房屋一套,动迁房登记为王阿婆占45%、沈华(化名)占55%产权份额。

10月,李鸣的老婆不幸患病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李鸣给老婆办理了丧事,但万万没想到丧事刚刚办理完毕,就被丈母娘王阿婆告上了法庭,为的是继承沈华的遗产。

老婆刚刚安葬,丈母娘不是忙着悲伤难过而是忙着要分财产!?这让李鸣气愤不已,但更令李鸣想不到的是丈母娘除了要继承动迁房,还要继承李鸣自己名下的一笔80万存款。

李鸣自然是说什么也不答应,因为这笔存款是李鸣父亲两年前去世后,家中兄弟姐妹协商一致,出售父亲房屋后李鸣分得的房款,可以说是李鸣父亲留给他的遗产。

所以在法庭上,李鸣表示这笔钱跟病逝的妻子一点关系也没有,丈母娘提出的这种要求简直就是在无理取闹。

但他丈母娘的代理律师却辩称,李鸣在与沈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钱款,应当属于其与沈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当属于沈华的遗产,所以王阿婆有权获得动迁房中和存款中沈华份额的一半。

话是这么说,

但毕竟是人家自己父亲留下的遗产,

王阿婆这样做合适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动迁房中没有李鸣的名字,但是该房屋是沈华与李鸣婚后动迁所得,应当属于沈华与李鸣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中一半为沈华遗产,由原告王阿婆与被告李鸣继承。

对于李鸣继承自己父亲的80万元,因李鸣的父亲未留有遗嘱,因而李鸣继承到的遗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40万元为沈华的遗产。

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王阿婆的请求,由王阿婆继承动迁房屋中沈华份额的四分之一,同时王阿婆可继承李鸣名下存款的四分之一。

看到这里有人就不答应了,

觉得我自己从父母那里继承到的

遗产就是我自己的,

跟配偶一方没有关系。

为何要被算在夫妻共同财产里呢?

原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后继承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除非在遗嘱中载明,该遗产由夫妻一方继承,不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本案中,因李鸣的父亲未留有遗嘱,故李鸣继承到的遗产应当属于其与沈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40万元自然成为了沈华的遗产。相信大家现在应该都明白是怎么回事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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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律师崔明晓

崔明晓律师,男,汉族,1973年出生,法学本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百业联盟漯河法律研究会会长。崔律师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办理各类案件一千多件,其中有国家公安部督办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有涉及美国及国内的知识产权案件;有促使国家卫生部下达《早产儿吸氧指南》、涉及重大工程、涉及储蓄、土地等群体性的民事案件……现担任漯河、郑州等十多家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法律顾问。

专业特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医疗损害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保险金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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