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学习的好帮手!
1000字范文 > 信宜一男子酒后用啤酒瓶将酒友打成重伤 潜逃6年终落网!

信宜一男子酒后用啤酒瓶将酒友打成重伤 潜逃6年终落网!

时间:2024-07-04 13:13:27

相关推荐

信宜一男子酒后用啤酒瓶将酒友打成重伤 潜逃6年终落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摘要:被告人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9月11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10月1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案情回放:

9月16日晚上,被告人范某某、蔡某某(已判决)与被害人陈某甲及其朋友袁某某在信宜市维港KTV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蔡某某在结账时因为小食费用问题被陈某甲嘲笑,蔡某某、范某某与陈某甲发生争吵。范某某、蔡某某离开KTV后,蔡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袁某某,得知陈某甲在信宜市迎宾大道南袁某某经营的钱包厂内。范某某和蔡某某一起去到袁某某经营的钱包厂,再次与陈某甲发生争执,之后对陈某甲进行追打,期间范某某用啤酒瓶打伤陈某甲的头部。范某某与蔡某某、袁某某一起把陈某甲送到信宜市人民医院救治之后逃离。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头部损伤程度属重伤。

10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陈某乙、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同伙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

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舸

1月7日

来源: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