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由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志刚涉嫌受贿、高利转贷一案在颍上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至,杨志刚利用担任临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接受当地多人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通过其职务上的影响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上述人员给予的购物卡、钢琴、酒票、加油卡等财物,合计113.3万元。杨志刚又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以他人名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611.52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志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了法庭答辩。
该案未当庭宣判。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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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颍上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