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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时间:2020-10-10 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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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为烟花爆竹燃放长效管理提供系统性制度规范,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政府规章十分必要。在此背景下,市公安局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完成了《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起草。

日前,《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禁止在本市市区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一)滆湖中路、滆湖东路以北,G42沪蓉高速以南,玉龙中路、玉龙南路、中吴大道、长江南路、淹城北路、淹城中路以东,青洋路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二)G42沪蓉高速以北、S122港城大道以南、S39江宜高速以东、龙江北路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三)戚墅堰街道、潞城街道、丁堰街道行政区域;(四)钱资湖大道以北、良常路以南、新丹金溧漕河以东、金湖路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

溧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溧阳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确需调整的,由市、辖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安全保护区内;(四)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过街通道;(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道设施及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六)国家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养老机构;(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八)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九)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十)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禁放区、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安全燃放要求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另外,为了防止在重污染天气燃放烟花爆竹加剧空气污染,《管理办法》还特别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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