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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农商行冕宁支行违法发放贷款 连吃银监5张罚单

时间:2022-10-07 23: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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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农商行冕宁支行违法发放贷款 连吃银监5张罚单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凉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凉银保监罚决字〔〕5号)显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行存在(原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冕宁信用社,以下简称“凉山农商行冕宁支行”)违法发放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

凉山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凉山农行冕宁支行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决定。

此外,相关人员受到凉山银保监分局处罚。

凉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凉银保监罚决字〔〕1号)显示,当事人田江涛对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行(原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冕宁信用社)违法发放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凉山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决定。

凉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凉银保监罚决字〔〕2号)显示,当事人邵贤津对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行(原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冕宁信用社)违法发放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凉山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决定。

凉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凉银保监罚决字〔〕3号)显示,当事人董永康对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行(原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冕宁信用社)违法发放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凉山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决定。

凉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凉银保监罚决字〔〕4号)显示,当事人廖光平对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行(原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冕宁信用社)违法发放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凉山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决定。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凉山农商行于9月30日成立,是由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当事人董永康是凉山农商行冕宁支行前负责人,于6月12日卸任。当事人田江涛是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冕宁信用社负责人,该信用社目前已处于注销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0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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